深圳的谢先生在自己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西安五洲投资开发公司的股东。
“注册公司的时候还不知道,那个时候我们都不在这里。”
这样一件天上掉馅饼的美事谢先生没有欢天喜地,反而令他忧心忡忡。
“我们又不知道的情况下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潜在的损失。”
2002年11月,我们接到了深圳的谢先生打来的电话,他告诉我们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而自己现在却非常担心,事情怎么会这样呢?我们赶赴西安找到了在西安已经住了四个多月的当事人谢建华先生。
谢建华:“注册公司的时候还不知道,那个时候我们都不在这里,他后面的话具体以后要做什么?会不会产生更大的债务呢?这个就很难说。”
谢先生一方面感到担心,另一方面也怀疑有关证照的真假,于是,去了工商部门进行核实,却发现了一件令他震惊的事情。
谢建华:“签字根本就不是我们的签字,叶伟青的签字。”
记者:“你说这些签字全是他伪造的?”
谢建华:“不是我们的签字嘛!我们的签字根本就不是这样的,伪造我们的签字。”
谢先生很纳闷,五洲公司为什么能够注册他为股东?在知道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后,谢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所谓的五洲投资开发公司是自己以前曾经合作过的一个西安商人朱玉昌开办的。
谢建华:“98年3月朱玉昌找到我们说,在陕西临潼有个项目需要投资,因为他的资金不够,希望我们一起去投资,所以说,在98年的4月、5月、6月,我们分三次总共投了107万交给他,希望去运做这个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后来一直没有成。”
谢先生说,当初项目没做成钱也没要回来,后来他听说朱玉昌开了一家公司,他便想去看看朱玉昌到底有没有还钱的能力时,才发现自己竟然莫名其妙的成了五洲公司的股东。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谢建华和我们一起来到了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核实,在确定了证照本身不存在问题后,我们又查阅了五洲投资开发公司的设立登记审核表,在这审核表上我们发现所有关于谢建华的签名没有一个是谢先生本人所签。
谢建华:“这里面我们的签字、私章是他私刻的,不是我们的签字,我们的签字根本就不是这样子的,仿冒我们的签字。”
记者:“执照营业执照你见到了吗?”
工作人员:“后来我见到了。”
记者:“见到了?这执照你是不是认为它的产生就不对?”
工作人员:“对。”
记者:“从一开始注册的时候它就是虚假的是不是?”
工作人员:“对。”
记者:“虚假的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虚假的那这个,我们就要撤,而且还要对这个公司进行处罚处理,对吧?”
工作人员:“这个只能是我们调查了解以后。”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谢先生的心里有了一些安慰,然而让人不解的是,企业注册有严格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先给公司申请一个名字,由公司指定的委托人带着各个股东的委托书,依据委托书来进行设立,然后再登记,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虚假注册的情况呢?
朱遂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局长):“委托人他把公司人的那些材料全部拿来,在这个过程中,咱们不可能把全部股东叫来,因为咱们工商部门是书式审查,不可能知道这里边是不是当事人的。”
所谓的书式审查就是书面材料的审查,由于现行的企业注册审查只是审查公司方面提交的书面材料,而并不要求相关股东一一到场,而且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不需要谢先生一定在场,只要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就行,谢先生说,身份证复印件当初自己曾经给过朱玉昌,可是委托书自己从来没有签写过,在公司注册的法定程序中,没有要求股东必须在场,虚假注册就趁虚而入。
朱局长:“按照公司法来说,只要有人家的章程就可以进行设立,但是像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根据我们的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原来,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有自己的难处,企业注册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的找到五洲公司的法人代表朱玉昌,查清事实给谢先生一个说法。
记者:“按照你们所说的,当时的虚假出资或者就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部门的登记。”
朱局长:“那么,咱工商部门有法规,就根据咱的法规咱们来进行处理。”
得到了满意的答复,谢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随行律师告诉他,虚假注册的公司应当撤消。
律师:“公司在办理注册的时候,如果说提供了虚假的文件,或者以欺诈的这种方式实施的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公司登记的管理机关就是工商行政机关,他应当对这些个实施虚假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同样应当吊消这个执照。”
律师提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洲投资开发公司为什么要假冒谢先生的签名让他作为公司的股东呢?谢先生认为,朱玉昌肯定是把当初没有还自己的投资款107万作为股东的股金投入到公司,想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自己的钱。
谢建华:“对我们来讲的话,100多万老实讲是一个很大的数目,我们夫妻两人多少年才能积这100万?并且100万没有了,给我们家庭带来了很多麻烦。”
听了谢先生的想法,随行律师分析说,不管朱玉昌现在是否把谢先生当初的投资款
作为股金投入公司,那么他没有经过谢先生的同意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他必须把钱还给谢先生,同时朱玉昌还要为他这种虚假欺骗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律师:“在你作为股东这个过程中,你本人实际是不知道的,那么你的签名或者是相关的都是别人伪造你的签上去的,所以,这种虚假的前提导致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像这样的法律常识几乎每个人都知道,那么,五洲投资开发公司为什么不经谢先生的同意就伪造签名?甚至还把所欠投资款作为股金呢?带着问题,记者和随行律师找到了五洲公司的办公地点,但迎接我们的却是紧锁的房门,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采访到了与五洲公司同处于一个楼层的某服装公司的职员。
记者:“他们这门经常这样锁着吗?”
职员:“经常,正常上班都没有,反正迟早来没有人,现在就是说办公室差不多偶尔见过一个打扫卫生的在这。”
记者:“你从来就没见过他们的经理或者负责人?”
职员:“经理确实见过是见过,到底不能确定哪个是经理。”
鉴于这种情况,随行律师建议谢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玉昌无条件返还自己的财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在我们回到北京后,谢先生打来电话高兴的告诉我们,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成立了专案小组,由企业注册分局的局长亲自审查这件事情,同时也已联系了做笔迹鉴定的相关部门,事情很快就会有结果。另外,谢先生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玉昌返还自己的财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他相信这一天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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