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断裂,少女惨死,12年来讨说法,却一无所获。
“厂里当时答应嘛,会给你赔偿损失,现在厂里卖掉了全部它都不管了。”
企业重组,人员分流,历史遗留问题无人问津。
“我们现在在这里工作的人对这些事情不了解,没有移交过来。”
12年前的死亡赔偿到底应该如何索要?
1990年,发生阳台断裂事故的企业是南昌柴油机厂。在我们和随行律师来到南柴宿舍时,得知向我们寻求法律帮助的受害女孩的父亲史国平在当天早上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此时,老史神志清醒,但却出现了语言障碍,不能说话。在老史家,我们希望老史的老伴能找到一些有价值的材料,以便帮助史家顺利地获得赔偿,可是,我们只发现了一张南柴开具的证明,这张证明上说“我公司内退职工史国平同志女儿史文敏,在1990年3月5日南柴俱乐部主楼西侧外楼梯悬挑平台断裂坍塌事故中身亡。”“三·五”事故后,法院已追究了事故责任方——建筑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史家在事故中,未获得民事赔偿。老史的老伴告诉我们,当年,南柴工会组织了一个中老年迪斯科大赛,比赛的场地就安排在南柴俱乐部的灯光球场上,由于观众太多,14岁的史文敏和其他观众涌向了俱乐大楼外侧的阳台,造成三层、四层两个阳台突然倒塌,致使8人死亡,30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南柴俱乐部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被判了刑,由于事故的伤亡人员大都是南柴的职工或家属,企业将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承担了下来,但是,工厂除了支付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以及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外,并未向受害者支付现金赔偿,而主要是采取了农转非招工等形式解决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户口和工作问题,而当时史家既没有人需要解决城市户口,也没有人需要招工,厂方承诺,赔偿的事情以后再说,至于当时老史向厂方具体提出了多少钱的赔偿数额,史家没有人清楚。
老史的老伴:“这个我不知道,就是老史最清楚,现在他又讲不了话了。”
记者:“这个事什么都是他办的,你现在都不清楚?”
老史的老伴:“我都不清楚,什么都不清楚。”
但老史的老伴肯定地告诉我们,这十几年时间里,老史曾向厂里多次提出赔偿要求,厂方却始终没有答应他。直到2002年,南柴要和外地企业进行重组,在老史的要求下,厂方才开具了一张证明史家没有获得赔偿的字条儿,无奈之中,史家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可是,有人告诉老史,十几年前的死亡赔偿到现在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律师:“那么,史先生这个案子诉讼时效应当是两年,1990年发生的事情,本来史先生应当在1992年提出诉讼请求的,那么时间过去了10年,时间看起来是长了一点,但是,我国法律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就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老史如果他能提供关于自己在不断地主张权利、义务人也曾经承诺愿意承担责任,那么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就应当从他不断主张权利的时候或者义务人答应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重新起算。”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随行律师认为,老史只要能够证明他一直在向厂方主张权利,直到厂方最后给他出具了未获赔偿的证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从2002年5月重新计算。
12年前,老史的女儿在南昌柴油机厂观看文艺表演,因为阳台意外倒塌而不幸身亡,事到如今,南柴方面对于赔偿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穿过静静的厂区,我们在企业宣传栏里了解到,南柴的部分土地已经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厂区内的施工正在逐步深入,而收购南柴其它资产组成的南昌华源凯马公司也已经成立,我们担心,这些变化会给老史的索赔带来困难。果然,在工厂的党委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里是华源凯马公司,而不是南柴,在她们的指点下,我们穿过工地,找到了南柴留守人员的办公地点。首先,随行律师拿出了那张证明老史未获得赔偿的纸条,希望厂方能给个说法。
韩小慧(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那应该是他们了解情况的人出的证明。”
记者:“为什么?”
韩副书记:“因为盖了公司的章,公司章领导不签字不会盖章的。”
记者:“现在这个公司章是归谁盖?”
韩副书记:“这是老早的呀,这是5月20多号。”
记者:“这是5月23号的,现在南柴的公章是在这儿吗?”
韩副书记:“在这儿,公章在这儿,但是这个盖章我想这个东西还是他们(重组前)写过来的。”
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按照这个章找到新的承接单位。”
韩副书记:“对,没错。”
记者:“对,因为是南柴,对不对?只不过你这儿没办移交。”
韩副书记:“应该说我们现在的人,在这儿工作的人,对这些事情不了解,没有移交过来。”
韩副书记说,虽然南柴的法人单位还存在但它目前的职责,仅仅是负责企业重组后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至于为什么要给老史开具这样一张证明,那得去问具体的经办人。而这位经办人目前在新成立的华源凯马公司工作,于是,在韩副书记的帮助下,我们在华源凯马公司找到了亲笔书写这份证明的经办人应剑华。
记者:“给史国平开出一个没有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当初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应剑华:“当时是史国平找到我,讲心里话,他就讲到,‘一定要给我出个证明,你鼓励我走司法途径,那我实际上没有得到赔偿’,这样的话,实际上也是至少我南柴没赔他,而且他自己说也没有得到建筑施工单位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相信他如果他得到赔偿他绝对不会来,这是最起码的做人的一个良知,那么我相信他,我就说你要通过司法途径,他说我正缺这一个东西,他当时跟我讲。”
记者:“既然施工单位承担了刑事责任,当初民事赔偿为什么没启动呢?”
应剑华:“那就要问法院了,那就不晓得了。”
原来,南柴当时出具这样一张证明是为了帮助老史重新启动早该进行的民事赔偿诉讼,这张证明表明,南柴主动出钱进行赔偿的大门已经关上了。
律师:“目前看,像这个案子老史可以告产权单位,另外现在知道施工单位也有责任的话,他还可以把施工单位作为被告,要求它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也就是说,他现在可以告两个单位,一是产权单位是南昌柴油机厂,第二个是建筑施工单位,是吗?”
律师:“对,对,对。”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随行律师解释说,对于事故的发生,南柴作为房屋产权人负有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建设方负有质量责任,正是由于两个单位的过错凑到了一块儿,才酿成了这起惨祸,所以把两个单位列为被告是有道理的,可是,要把施工单位列为被告,眼下却没有人能说出施工单位的名称。随后,在《南昌晚报》社的帮助下,我们终于在尘封的旧报中找到了施工单位名称,根据这一条线索,我们又很快在法院找到了12年前的案卷材料,当时的判决书认定惨祸的发生是施工单位,在立柱与阳台以及扶手与楼梯的施工中没有预埋钢筋造成的,不过,造成这起惨祸的南昌市董家窑基建队12年前已经被注销了,看来,目前可以作为民事被告承担责任的也只能是南柴一家单位了。第二天,我们和随行律师陪同老史的弟弟一同来到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赔偿53600元的民事诉状,法院受理此案后,还批准老史缓交了一半的诉讼费。在我们离开南昌的头天晚上,我们再次来到了史家,从外地赶回的史国平的儿子告诉我们,老史的病情已经得到稳定,此时,老史的一对双胞胎孙子正睁着好奇的眼睛看着我们,相信长大后,他们会从自己的爷爷那里知道,法律总会给那些应该得到补偿的人们一个公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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