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堵塞,一楼水漫金山。为维修,洪先生自掏腰包,从勘察到底下完工,一共花了不到1200块钱,工程完工,楼上楼下同受益,求索赔,邻里之间起争端。
“我不愿意掏,我不应该掏。”
公共设施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洪先生是沈阳市永泰小区15号楼4单元一楼的一户居民,2002年10月19日晚,他下班回家,发现自家的暖气罩里蓄满了水,屋里弥漫着一股怪味。
洪先生:“当时找的是锅炉房的施工人员,(怀疑)是不是暖气漏水。因为这个水比较多,所以在淘的过程水越淘越多。
水越淘越多,不一会水就淹没了洪先生家的厨房和卧室,这时洪先生怀疑是下水道堵了。好不容易捱到了第二天,洪先生赶紧找了两个维修人员来勘察,一看,果然是下水出了问题。
洪先生:“是立杆下到地下,有个主管线横杠,有个地漏往上反水,通过我家地漏往反上来的。这个漏点找到以后,维修人员说那你就得挖开,这样我就通知各家停水,维修主管线,说暂时不要使用水。”
据洪先生说,自从他搬到这里后,他家的下水道就经常堵,以前每次花个三、五十块钱疏通一下就好了,可这次是更换主管,所以钱自然花的比较多。从勘察到底下完工,一共花了不到1200块钱,由于下水道属于公共设施,而洪先生居住的这个单元共有七户居民在使用这条下水管线,所以究竟是谁造成了下水堵塞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洪先生认为这笔维修费不该由自己独自承担。
洪先生:“究竟这个事是由谁来承担?还是物业?这得有个明确说法。”
维修完工后,由于管线间的粘合还需要时间,所以洪先生没有立刻打开水阀。第二天,住在三楼的董先生来到洪先生家,要求送水,趁此机会,洪先生向他提出了费用问题,当时,董先生和楼上的住户都认为维修下水道是物业公司的事,费用当然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记者:“他这个楼上属于商品房,那他这个下水道堵塞咱们该不该管?”
刘向东(沈阳市皇姑区第六房产经理公司经理):“商品房就是半托管的住户,原则上就是下水道堵塞,我们应该正常的进行维修。”
记者:“您所说的维修指什么?”
刘经理:“疏通。”
刘经理所在的皇姑区第六房产经理公司就是永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司除了每月向洪先生他们收取十几块钱的物业管理费外,并未再收取用来维修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所以,物业公司只负责下水道的日常疏通,而不负责维修。当时这几家谁也没有提出疑义,那就表示默许,表示愿意承担这个费用。于是,经过协商,楼上的几位住户同意每家给洪先生200元的维修费,并且约定在10月25日把钱交给洪先生,对此,洪先生也感到很满意。然而,让洪先生没想到的是,一直到10月27 日,楼上的住户也没有将费用交给他。
律师:“洪先生要求楼上的住户分担他维修下水管线的费用这个要求是合理的,这在民法上叫做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了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因为一楼的下水管线不仅洪先生用,楼上的用户也在用,这是一种公共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洪先生自己掏腰包把下水管线维修了,那么受益的不仅是他自己,也包括楼上的住户,这样就构成了民法上讲的无因管理行为。”
律师认为,既然洪先生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他就可以为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要求受益人共同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下水堵塞,洪先生花钱维修,按理说,这笔费用应当由洪先生和楼上的住户共同分担,而且这也是当初协商后决定的,那么这笔钱却为何迟迟不交呢?
邻居:“出于同情吧,他家也受到一些伤害,我们当时基本同意给他拿300块钱,但是这里面有两户没有参加,所以没有达成共识。”
董先生说,由于这两户居民认为下水堵塞并不是因为他们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他们不愿意分摊这笔维修费用。
邻居:“这次堵只能是你自己家造成的,他说抠下水道、主干道什么东西,这些主干道跟我们没关系,我不愿意掏,我不应该掏。”
而楼下的洪先生却认为,如果我住一楼,楼上没有人,那就怎么堵,我就是变成洗澡的地方那是我自己的责任,但既然造成堵塞了,这几家肯定都有责任。
洪先生:“现在发生了这个费用,相对来说,就得我们这几家共同来承担。”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随行律师说,下水道是公共设施,是属于七户居民的共有财产,那么它的维修和使用都与七户居民息息相关,因此在楼上住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下水堵塞是由洪先生自己造成的情况下,楼上住户应当与洪先生共同承担管线的维修费。
邻居:“你说你花了不到1200块钱,你让我们均摊,那你这个依据在哪儿呢?你把你这个依据拿出来,就算是证据。”
维修人员:“这个因为现在我们市场也不那么规范,都是属于劳动力市场,都拿个牌都在马路边站着那个,很难说象正规单位或者正规的施工部门给你出具施工凭证条。”
没有凭据,邻居们很难认同维修费的具体数额。随行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维修数额应当按照一般的市场维修价格偿付。
就在楼上住户正磋商如何解决此事时,却发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0月27日下午,一楼的洪先生眼看着楼上还是没人下来送钱,于是一气之下再次关闭了水阀。
洪先生:“一牵扯到费用问题都躲了,结果闭水没到10分钟就下来了,说‘你闭水不对’,我说我闭水是不对,但是我的费用得有个着落。六楼住户在说话时说了‘你住一楼,你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那当时换谁谁也得生气,我住一楼,不能因为我这房子便宜我就应该承担这个维修责任!”
洪先生说,一听这话,他更是气不打一处来。此时,楼上的住户叫来了110和管区的民警,可是任凭谁来,洪先生就是雷打不动,于是,楼上六户居民在一怒之下以洪先生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10月31日,水阀终于打开了。
律师:“在这件事情当中,洪先生也是有过错的,因为他为了索要维修下水管线的费用而关闭了公共水阀,因为楼上的居民用自来水是基于楼上的居民和自来水公司之间形成的供水合同,如果楼上的居民按时足额的缴纳了水费的话,包括自来水公司和洪先生等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停水。”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共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停水不但没有为洪先生解决问题,相反,却激化了洪先生和邻里之间的矛盾,现在就连原本愿意掏钱的住户现在也不愿意承担了,而且非但不承担,他们还反过来向洪先生索赔停水期间造成的损失。
邻居:“我们这七天基本上都是在外面吃饭,所以说 我们这七天要比正常的开销大了很多,我们要求一楼要给我们一定数额的赔偿。”
律师:“由于他停水,给楼上的住户不但造成了诸多的不便,而且还(致使)楼上的用户增加了比正常供水状态下多的多的费用,而这实际上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根据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人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董先生他们也要为自己提出的赔偿拿出依据,而就餐费用的多少则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标准。
律师认为,既然双方都要求对方赔偿,可又都拿不出赔偿的依据,那么,大家都退让一步,事情就能解决。
洪先生:“原本要求他们赔偿,我想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邻里之间我们以后还得进一步相处。”
记者:“本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原则,毕竟主管线维修了,同时,也是我们这几家共同受益,这样的话,这一块费用你看看能不能协调?”
邻居:“据我了解,我们几户人家不要求他给我们进行赔偿,这已经是做到仁至义尽了。”
碰上这两位较真的邻居,我们的调解也就无法继续下去。
洪先生告诉我们,他将和楼上的邻居对簿公堂。而在我们看来,错过了调解的机会,即使洪先生赢了官司,可他失去的是邻里之间的祥和和安宁,也许在邻里纠纷中,我们永远找不到真正的胜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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