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体内钢钉断裂,给病人造成双重伤害。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钢钉断裂不属医疗事故。面对损害,该找谁赔偿?
这里是山东省淄博市的南郭村,该村村民秦善权,98年因腰部砸伤住进了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为了帮助骨头愈合,大夫为秦善权做了第一次手术,并且在其体内安置了四枚钢钉,就是这几枚钢钉却给秦善权的身体康复留下了隐患。
荆得金(秦善权的外甥):“从医院回来以后在家待了半年,待了半年以后,反正可能是大概就是一年吧,我也记不得太清楚了,就是腰部疼痛,腰部疼痛就去医院去查去,他说钢钉断了。”
第一次手术一年后经检查发现,当初医院为秦善权置入体内的四枚钢钉其中两枚已经断裂,断裂的钢钉由于和伤口磨擦产生剧痛,因此,为了取出钢钉,桓台县人民医院又为他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
荆得金:“他就取出了两枚,那两枚取不出来,取不出来征求家属的意见,家属说,他说再取出来得挖洞,挖洞也可能当时就瘫痪在手术台。”
秦善权告诉我们,断裂的钢钉由于和骨头长在了一起,继续手术带有风险,因此第二次手术没能进行下去,断裂的钢钉至今仍留在秦善权体内。
荆得金:“不能干活,弯腰费事,老是成天和背着个大石头似的,坠的慌,顶的慌。”
第二次手术后的三年多来,作为家里的唯一劳动力,秦善权因腰部的疼痛已经无法正常劳动,前后两次手术共计一万二千多元的医疗费,也使这个本以生活拮据的家庭债台高筑。让这个老实本分的庄稼人不解的是,因钢钉断裂给自己造成的严重伤害难道就没有说法了吗?
荆得金:“他如果要是取出来,也可能有这种情况,也可能没有这种情况,只要取出来有这种情况,咱也不能认为是钢钉的事。”
秦善权认为,如果把钢钉取出后不疼了,就能证明是钢钉给他带来的伤害,医院不给他做手术,显然是理亏。为了弄清钢钉断裂的原因,秦善权向桓台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1年1月 鉴定结果出来了,不属于医疗事故,钢钉断裂是金属疲劳所致。
记者:“滕律师,现在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看它确实不属于医疗事故了,那么,这样的话就可以排除医院的责任了吗?”
律师:“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做为医院经营方,他所提供的钢钉是不符合质量规定的,他置入你的体内造成你的人身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一种质量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随行律师认为,虽然排除了医院在医疗事故中责任,但医院作为经营者,提供给秦善权的钢钉是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伤害后,也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赔偿。具体承担的责任有:第一,要承担你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还有营养费。
律师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医院在手术中为秦善权安置的钢钉一年后发生断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钢钉断裂属金属疲劳,不是医院的医疗技术所致,而随行律师认为,医院给秦善权使用了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钢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是有过错的。那么,桓台县人民医院对手术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质量有缺陷又作何解释呢?
张曙光(桓台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我们骨科常年引用这部分内固定器械比较多,想是从正规渠道进的。”
记者:“那你像进这个部分内固定器械的时候,咱们会考虑到它哪方面的注意事项呢?”
张曙光:“必须有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就是现在说的所有的证件齐全。”
桓台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张曙光介绍说,给秦善权使用的加固钢钉全称叫 CD棒,是由江苏省原张家港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医院根据临床需要,从淄博市天源医疗器械经销站进购了这批CD棒,从医院提供的进货凭证看,这批医疗器械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但随行律师认为,这并不能排除其个别医疗器械质量有缺陷,医院作为提供服务方也应对此负责。
张曙光:“做为他这个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咱这个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有说,不属于医疗事故咱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这句话,当然我可能学的时间很短,我理解的不深,这个可以通过律师来解释这个东西。”
律师:“因为我们所提供的器材存在着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的,这个属于质量侵权所造成的,根据这个规定,仍然具有赔偿患者的义务。患者有两个权利,既可以选择医院来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厂家来赔偿,如果患者选择了医院来要求赔偿的话,医院有义务进行处理,处理完了之后,再根据具体的过错向有关销售方式或者厂家来追偿自己垫支的这部分损失。”
律师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对于随行律师提出的医院作为经营者也可先行赔偿的建议,医院欣然接受。
张曙光:“我们尽管没有责任,病人是在我们这治疗的,我们进的器械,我们帮助他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找经销商,找生产厂家解决这个问题。”
随后,在医院同意下,我们找来了秦善权的亲属进行协商。
荆得金:“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医院应该承担,因为你的钢钉断在体内产生了剧痛,我们不得不立即做第二次手术,这块费用医院应该承担,而且再次手术如果再取出这些钢钉来,再次手术需要的所有的误工费以及路费我觉得医院首先应该赔偿我们这一块。”
针对本次人身侵权,秦家向医院提出了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和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继动手术等相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张曙光:“他只要适当的话我完全可以,就是和领导汇报以后完全可以,就是适当的话可以,很不着边际了,我觉得那就很难了。”
医院虽默许了秦家提出的相关赔偿内容,但就赔偿金额仍坚持五千元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差甚远,一时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只好约定双方另行协商。就在等待协商结果时我们想到,在这起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只是秦善权一人受害,让我们担忧的是,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遏制,这无疑会给更多病人的治疗雪上加霜,于是,我们将此事投诉到了淄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就根据这个《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处查,进一步调查取证。药监局稽查大队的常队长告诉我们,他们将按照工作程序展开调查取证,同时考虑到该CD棒的生产厂家是江苏省的一个企业,他们也会将此案移交给江苏省药监部门,并对生产厂家进行查处,同时我们得知,医院与秦家的协商也在继续进行,急切盼望事情能够得到解决的秦善权也从乡下赶了过来。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结合淄博市当地的经济情况,秦家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过份,我们也希望医院能作出最大的让步。最终这次协商双方以一万一千五百元的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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