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7岁的河南女孩儿刘翠翠来到安徽打工,然而这次很平常的打工经历却使她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刘远新(刘翠翠的父亲):“到现在已经几个月了,我们连骨灰还没有见到。”
那么刘翠翠的骨灰究竟到哪儿去了呢?
刘远新:“被张宏月携走远走高飞了。”
张宏月和刘翠翠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拿走刘翠翠的骨灰呢?据刘翠翠的父亲刘远新介绍,张宏月今年35、6岁,个儿不高,其貌不扬,是安徽省砀山县文庄镇的辣椒生产大户,每年三、四月份,张宏月都要从周围县市招收女工,为他家的辣椒进行人工授粉。当时还不满15岁的女儿刘翠翠也想为家里挣点儿钱,便于2000年3月去了砀山,为张宏月家打工。因为女儿活泼灵巧,而且青春年少,所以很受张家人的喜欢,于是2001年4月,便再次到张家打工,但不久刘远新就接到了一个让他难以置信的消息:张宏月作风不正,跟翠翠发生(两性)关系。得知这一消息后,刘远新便将女儿接回了家。
刘远新:“这个张宏月天天打电话,俺不在家的时候他又来个电话,到半夜里他又来叫她走了。”
刘远新说,2001年8月,张宏月带着(我)女儿先后到郑州、广州等地游玩,之后与她同居,但不久便开始冷淡她,甚至对其大打出手。女儿在日记中曾这样写到“痛在脸,恨在心”,并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02年5月19日,便传来女儿在张宏月家服毒的消息,被送往文庄镇医院抢救无效,4天后死亡,死时尚不满17岁。直到这时刘远新才得知张宏月早已有妻室,两个孩子都已经10多岁了,而此时一个重要的发现,让他怀疑女儿的死另有隐情。
刘远新:“我发现翠翠脸上有两处红伤,脚上、腿上都有很多紫瘢。”
刘远新说,由于女儿身体上有伤,而且服毒时张宏月夫妇均不在场,为弄清女儿死亡的真正原因,一怒之下便于5月24日下午将女儿的尸体抬至张家门前欲讨个说法,并向砀山县公安局及文庄镇派出所报了案,之后便赶回河南为女儿准备后事。第二天一早,当他再次来到张家门前时,女儿的尸体竟不见了。
刘远新:“有人告诉我(刘翠翠的)尸体被拉到火化厂,我们不知道她是被火化。”
刘远新说,等他赶到殡仪馆时,有人已经声称是刘翠翠的丈夫要求殡仪馆将她的尸体火化,并拿走了骨灰。
刘远新:“我看到这个登记是张宏月签了他自己的名字,我们就问他(殡仪馆工作人员),我说,这是一个案子还没有解决,你们怎么把尸体火化了?他说‘只要有一个人签字,我们就可以火化’。”
刘远新说,女儿到张宏月家打工钱没挣着,反而不明不白地死了,于是便向砀山县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的要求。虽然张宏月的妻子供认了张宏月与刘翠翠同居的事实,但公安机关仍以他女儿的死属正常死亡,不予立案。刘远新又找到张宏月及殡仪馆,以他们擅自火化尸体为由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并受到张家人的殴打。
至今女儿的骨灰不知去向,妻子每天只能到女儿的屋前寻找她的影子。为了了解更详尽的情况,记者特意来到事发地点。
刘远新:“当时我就把我女儿的尸体就放在这个地方。”
记者:“当时放在这个位置的时候他们家有人吗?”
刘远新:“没人,门都锁完了。”
经过调查,村民们证实,5月24日他们确实看见一具女尸停放在张家门前,但后来就不见了。由于找不到张宏月本人,我们便找到他的父亲张化祥,最终张化祥承认了儿子火化刘翠翠尸体的事实,但对儿子的行为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却避口不谈。随行律师告诉刘远新,由于目前尸体已被火化,所以很难证实刘翠翠服毒前张宏月是否对其有过过激的言行,因此无法判定张宏月对刘翠翠的死负有直接责任,不过张宏月的行为至少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随行律师认为,张宏月私自将刘翠翠的尸体拉去火化已经构成侵权,应该对此承担民事侵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我们国家在关于尸体的处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张宏月与刘翠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他无权处理刘翠翠的尸体。”
随行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只有死者的亲属才对尸体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张宏月在未征得刘翠翠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冒充是她的丈夫,并将尸体擅自火化,不仅剥夺了亲属对死者遗体进行告别和悼念的权利,而且也失去了对尸体进行鉴定的机会,给他们造成了一种非常大的、无法挽回的精神方面的一种损害、痛苦,刘翠翠的亲属应该是有权要求赔偿。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它近亲属提起诉讼。
刘翠翠自杀身亡后,张宏月以其丈夫的名义擅自要求殡仪馆火化尸体,自然罪责难逃,那么殡仪馆有没有责任呢?
随行律师认为,殡仪馆在没有核实死者身份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下便火化了刘翠翠的尸体,并将骨灰交给与她没有任何关系的张宏月,如果事实成立,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殡仪馆也应该对此承担民事侵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陈亚勇(砀山殡仪馆主任):“当时问过他了与死者是什么关系,他说是夫妻关系。”
记者:“张宏月说他是刘翠翠的丈夫,咱们也没有核实,也没有看他们的结婚证,也没有看到刘翠翠死亡原因的证明,就处理她的尸体了,您觉得殡仪馆的做法有没有不妥的地方?”
陈主任:“有不妥的地方,就是说当时是由民政办安排的这个事情,想也不会发生什么事,现在也没有什么事。”
陈主任认为,当时火化刘翠翠的尸体是由文庄镇民政办主任亲自安排的,而且张宏月又以丧户家属的名义签了字,并不认为殡仪馆的作法有悖于法。
律师:“国家专门颁布有《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殡仪馆火化尸体必须查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是医疗部门的证明,另外他们内部也有一些规定,必须要查验死者的身份,要求火化(尸体)的这些人与死者的关系。”
随行律师认为,殡仪馆在这起事件中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既没有查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没有核实死者的真实身份以及死者与要求火化人之间的关系,便将刘翠翠的尸体擅自火化,使证据难以查找,直接影响到此案进行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判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对此承担民事侵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很显然,殡仪馆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导致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看来这些公告的张贴无异于形同虚设,由于具体操办此事的文庄镇民政办主任躲避不愿露面,记者只好找到他的上级单位—砀山县民政局。吴书记的态度令记者更为吃惊。
吴立田(砀山县民政局纪检组书记兼殡仪馆支部书记):“这个我们不可能一一去调查,也不可能一一都去了解,来火化一个,我们就派一个人去调查去,那我要组织几百人的大队!”
记者:“您认为现在殡仪馆有没有责任?”
吴书记:“现在我不好说这个事情,当时的情况他是骗取的,让我怎么说呢?”
吴书记认为,造成今天这个局面并不是殡仪馆疏于管理,而是受了张宏月的欺骗,同时为了加速殡葬改革,提高火化率,在日常工作中正常死亡的,他们也就免去了繁杂的手续,没有死亡证明的也火化。由此看来,刘翠翠事件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最终吴书记还是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
吴书记:“属于谁的责任谁承担,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吴书记的态度多少让记者的心情有了些放松。经过律师再三解释,张宏月的家人已经同意将刘翠翠的骨灰交还给刘远新,但刘远新拒绝了,他说要让女儿明明白白地回家。在律师的建议下,目前刘远新一纸诉状已经将张宏月及殡仪馆告上法庭,希望砀山县人民法院能给他以及死去的刘翠翠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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