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当中被狗咬伤无人负责.
李文文:“我就蹲到那儿去看,它就扑上来了。”
酒店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事情按道理说已经了结了,无奈的父女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下,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可是宠物与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西安市八岁的小女孩文文活泼可爱,尤其喜爱小狗,在她的房间里 到处都可以看到各种小狗造型的玩具,可突然有一天,文文对小狗产生了恐惧,她变得沉默寡言不愿意出门。事情的原因还得从今年九月一日的那天说起。那天文文兴高采烈地跟着妈妈去西安房地大酒店吃饭,谁又会想到一场意外正向这个可爱的小姑娘走来。
李文文:“我跟妈妈一块去吃饭,后来有一条小狗,我觉得那小狗很可爱,我就蹲在那儿看,它就扑上来。”
当时正值中午,饭店吃饭的人特别多,而不幸就在这一瞬间发生了。当时也在这个餐厅就餐的一名顾客石某带着一条京巴狗,将文文的面部咬伤,随着文文的惨叫,整个餐厅都慌乱了起来,事情发生后,狗的主人送孩子去了医院,缝合了十余针,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文文的脸上还是留下了疤痕,李先生担心的是这个疤痕会不会永久性地留在孩子的脸上。
李先生(李文文的父亲):“这么小的小孩,她现在可能还不知道,她大了,她会不会照镜子看了这那?她真正大了,它对小孩的压力大不大?你这个小孩如果再大了,她脸上的疤如果再大了,以后将来找工作、找对象,你这是不是?”
李先生说,按理说,狗咬伤了孩子,狗的主人石某对这件事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石某仅仅是在送孩子去医院的当天支付了400多块钱的医疗费,之后再也没有露面。随行律师告诉李先生,从法律上来讲,狗的主人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所有的费用包括前期治疗的和后期孩子整容所花的费用,都应该由狗的主人石某来承担。
律师:“《民法通则》的127条的规定,就是狗的这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他这个狗如果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这个,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承担这种责任,这是民法规定的特殊的侵权。”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先生认为,孩子是在酒店就餐时被狗咬伤的,那么酒店是否也应该对此事负责呢?在此李先生告诉我们,他曾经去找过酒店,但是对于他的赔偿要求却被酒店拒绝了。
李先生:“我和我姐就是我们去了三个人,就把这个情况先给沟通沟通,把这个情况给他一讲,经理这方面就是说‘你们说吧,你们说吧,就是咱正在说着,你们说吧,我再三引导你们,你们说吧,你们要多少钱?’我说咱来是跟你先沟通沟通,是不是?你提起钱,你态度是啥,对不对?你出了事就这还没说完,三五分钟的事就完了,他就走了,‘我还忙,我叫我们办公室主任给你说吧!’”
随行律师告诉李先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李先生完全可以要求酒店对自己作出赔偿。
律师:“作为消费者,那么我到你这个酒店来接受服务来了,我在你这儿我给你付费,你有偿提供服务,这个时候呢,按照消法的规定,你应当保证我的人身安全,如果你不履行的话,就认为你违反了这个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这种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行律师补充说,两个主体共同造成一个损害事实的发生,就称之为共同侵权,侵权的两个主体应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两种赔偿的方法,李先生可以自由的选择一种,这也是法律赋予受侵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最全面的保护。
律师:“如果说告这个违约责任的话,就不能告这个狗的主人,只能由这个酒店,先按照这个消费合同,按照这个消法来向你赔偿,来向你承担责任,承担完以后呢,他再向狗的主人去追偿。”
听完了随行律师的分析后,李先生表示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酒店方面提出赔偿。
西安市八岁的小女孩文文在酒店吃饭时被狗咬伤,按照有关服务的规定三星级酒店不允许宠物进入,那么让我们不解的是,这条宠物狗怎么会被带入酒店的呢?
酒店副总经理:“酒店可能是在管理上,对吧,疏忽,有一些责任,当时我们这个如果要是发现这个京巴狗如果是从大厅,那就是说进到我们酒店以后,那我门童如果发现的话,那肯定是按照我们三星级酒店来讲是坚决不允许进入,何况更不允许进入餐厅。酒店现在就是我们对这个当事承包人这个现在首先叫他停业整顿,现在已经关门了。”
记者:“这个事情按道理说是已经了结了,从事情发生后一直到现在,作为咱们酒店,始终没有人去看望过那个小女孩。”
杨经理:“这个去看没看望可能我们保卫部,看没看反正这个因为我不太清楚。”
杨经理认为,狗的主人已经带孩子做了前期治疗,酒店方面也对内部人员作了处罚,孩子治疗的后继费用就应该找狗的主人索赔,跟酒店应该没有关系。针对杨经理的说法,随行律师告诉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已经违反了当事人双方的服务约定,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文文的伤是由于狗的主人及酒店双方造成的共同侵权,双方应负连带责任,受侵害一方可以自由选择索赔对象。
律师:“由于文文的伤是狗的主人及酒店双方造成的,而双方又负连带责任,那么受损害一方可以自由选择索赔对象,两种责任,这一种是典型的侵权责任,一种是消费过程当中的违约责任,受侵害人或者违权人他可以选择一种,就是这样选择权在这个受害人。”
听完随行律师的分析,杨经理当即表示可以商谈解决此事。
杨经理:“看当事人他提的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在合理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接受的。”
事情有了解决的希望,我们找来了李先生及他的姐姐,经过一番交谈双方达成了初步谅解。
杨经理“这个小孩咬伤这个情况,酒店首先表示这个同情。”
李先生认为,孩子后继的治疗费用加上精神补偿酒店应该赔偿自己六万七千块钱,一块就是精神上的索赔,再一个就是远期的。而酒店方面则认为,李先生要求赔偿数额的依据不足。
杨经理:“这个数额赔偿的依据上,我们感觉到还是不太足。”
由于双方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这次见面事情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但当事双方均表示可以继续商谈。在此,我们也希望事情早日解决,小文文能够忘掉昨天的痛苦,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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