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夕校园被盗,学生卿英龙受到怀疑。
卿英龙:“真的不是我做的。
校方询问发现疑点,寻根追底查事实。
校方:“一个是慌张,还有一个呢比较紧张,说话自相矛盾。”
学校处罚,家长喊冤,欲为孩子讨说法。
家长:“我希望学校能够跟我们道个歉,还我儿子一个清白。”
卿英龙今年20岁,在荔浦二中上高三,虽然学习成绩不算太好,但望子成龙的父母还是希望有朝一日能收到孩子的大学录取通知。然而在去年的高考前夕家中却意外地收到了卿英龙偷盗学校钱财的通知。
卿英龙的父亲:“当时我想儿子不可能做这个事,但是现在事实也存在了,看了材料,上面都是我儿子写的口供材料,所以我当时想完了,我这个儿子没有了,可惜走到这个地步我心里很难过。”
卿英龙的父亲说,那天晚上家里来了三个老师他们带来了卿英龙亲笔写下的作案经过的记录和作案工具。
卿英龙的父亲:“所以我考虑不管他因为是我们自己的儿子,既然做了这个案,那我们就负这个责任了。”
此后长达4天的时间里卿英龙一直没有回家,直到第5天他才被同学送回了家。
卿英龙的父亲:“一回来到这里,到家里面,我就问他你在学校干了什么事?学校为什么到家里来问我们要钱?他扑通一声跪在地下抱着我的腿,‘爸我冤枉啊’ ,看见他马上哭了,‘你要为我作主’。”
既然卿英龙认为是被冤枉的,那么又为什么会承认这事是自己干的呢?为此记者和随行律师走访了荔浦二中。
校方:“因为卿英龙他当时的反应呢,他神情慌张,还有呢他不能自圆其说,我们感到更加可疑。”
据校方讲,事发后的上午学校还要进行最后一场模拟考试,在考试的过程当中校方发现卿英龙等5位学生在考试仅15分钟就睡着了,因此才找到他们询问情况。
校方:“你到底这事是你做了没有?如果要不是你做你就不要承认,是你做的你承认了,学校呢给你机会。他自己承认偷了1230。”
卿英龙:“说那话根本就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见让我说出来的,后来逼着只要你承认的话,你就可以继续读书发毕业证给你,还可以继续让你高考,家人我们也不告诉你,如果不承认就全部反过来了。”
据卿英龙说自己是住校生,案发的当天晚上他恰巧与几名同学在沙洞村委会打牌和玩电脑游戏,而这便成为学校的疑点。
校方:“他讲的东西呢和我们了解的情况有很大出入。”
记者:“有什么出入?”
校方:“这个出入是他当晚带了个女的在沙洞村委那块儿睡觉,他讲他是和三个男孩在一起。”
卿英龙:“当时我是隐瞒了一点事儿,另外还有一个女的,她叫潘金玲,她跟我们一起上去玩的。”
据卿英龙讲,当时自己只是担心学校或者家长知道他在高考前夕还谈恋爱才隐瞒了这个事实,然而正是这一点儿才使得学校将目标锁定在了他的身上。
卿英龙:“他说只要承认是你做的我们也不追究你什么责任,只要你不老实交代的话到了4点钟过后他们就决定把我们几个人送到公安局,让公安局来审问我们。如果仅从带女生去玩过夜那种(情况),就以这两点的话都可以判你个4 5年刑。”
校方:“谁说的?谁讲的?我都没有给他讲过。你问他是谁讲的,谁有这个(权利),你在外面就可以判你多少年,我们又不是法官。”
然而在这一点上当时被询问的另外两个学生也有类似的说法。
被询问的学生:“把我当犯人一样审讯一样,那保卫围着我就好像三个那种……就像地狱里那种牛头马面一样,我有点害怕。”
校方:“当时老师是怎么问你的?”
被询问的学生:“就像刑讯逼供一样,你不是老实的话,你是犯了什么包庇罪,是要坐牢的,等一下去公安局这样不好说了,要判你几年也说不定。”
据被询问的几位同学证实。当时学校确实有胁迫的言辞,况且对卿英龙的询问大约延续了4到5个小时。
卿英龙:“大脑已经不是怎么会想事情,觉得他们话好像很有理似的,那时候说只要我承认了就没有事了,只要不承认的话送去公安局我可能这辈子就完了。我那时想只要我写完就没事了,我也可以马上走了。”
卿英龙告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便按照校方的提示编写了作案的经过,而之后他又有点反悔。
卿英龙:“原来我们认为承认了就没有责任了,后来又反悔,因为自己没有做,害怕背黑锅所以否认了。”
那么对于这种前后矛盾的这种说法我们当时老师是怎么认为的?
校方:“认为他肯定是怀疑对象。”
记者:“只是一个怀疑对象,为什么又拿这着东西到家长那儿去?”
随行律师:“仅仅因为是个怀疑对象,校方便让卿英龙在口供上签字和按手印,并写下了还款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通则,如果老师的语言给学生的行为产生了的一种错误的认识,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那么有重大误解的时候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随行律师解释说,当时卿英龙是在没能充分认识到承认此事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因此他所做出的口供笔录和还款欠条是可以撤销的。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当事人重大错误认识造成违背个人意愿的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广西荔浦二中在高考前夕被盗,校方认定是卿英龙所做,并让他家里进行了赔偿。而事后卿英龙却说是校方强迫他承认的,学校这样对待一个家长。
卿英龙的父亲:“我怎么我也不服气。黄华新说只要你赔了这1230以后,我保证你儿子没有事,可以参加高考,同时发给他高中毕业证书。所以我考虑把这个钱赔上。”
然而对于这1230元钱校方却是这样一种说法。
校方:“这个1230块不是我们学校对这件事情所做的民事处理,而应该是我们学校呢把这种情况告诉他家长了以后,受他家长的委托把这个1230块拿来还给学生。”
据校方讲,当时是高考前夕,他们也是出于对学生进行保护才这样做的。但随行律师解释说,从丢失的1230元的数额来看已达到了盗窃罪的限额,无论是否接受委托学校都无权处分这笔钱,学校对学生是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和权利,在这个里面可能我们学校也有一部分的采取的一个措施还是不够恰当,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是一种以民间私了方式,处理本应当由国家司法机构来追究的违法行为,那么的话学校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 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的便构成盗窃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处理。
按照随行律师的解释,此事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至于校方从家长处拿的1230元钱也应当予以返还,于是我们建议校方与学生家长坐到一块儿协商此事。
校方:“从现在来看,我们学校觉得也没有必要和家长协商这个事情。没有,没有必要。我们的态度就是说我们随时可以配合他通过公安司法部门来对这件事情进行处理。”
随行律师:“校方的态度表明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做法,没有过错。因此卿英龙的这件事要走上法律程序首先得法院认定校方的行为无效,那么这个行为无效了以后你才能够说再去要求赔偿的事情,那么要求怎么道歉的问题。”
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卿英龙的父母表示要用法律来为孩子讨回清白。但他们真的不知道这样做是否能抹去孩子心灵上所受的创伤。
卿英龙:“现在我已经在警校读书,因为我们那里对这种很忌讳的,这种偷窃行为的直接是开除的。像现在我们本身在宿舍里也有被盗的东西,那时候同学们在旁边议论的时候他们时不时地指着谁说可能是谁是谁吧,开玩笑那种的,我被指到的时候感觉到好想,真的好想好想对他们大声说‘不要指我,不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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