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急需资金,唐女士向典当行借了一笔钱。
唐女士:“当时我向典当行贷款的时候,它以每月4%的利息收取,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典当行的负责人却说利息的收取是在规定范围的。
典当行王经理:“我们认为我们做这笔业务维持在4%,是属于是执行了新的管理办法 ,属于是合理收费。”
面对典当行的说法,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唐女士:“我现在希望典当行必须把多收取我的利息还给我。”
给我们打来电话的唐女士遇到的是有关典当的问题,听到“典当”一词,老百姓并不是很了解,其实,典当行是以抵押为主的一种行业,将有价值的财产,如房子、汽车等抵押给典当行,办理简单的手续后,就可以解决一时之急。典当行以它的方便、快捷满足了用户的需要。那么唐女士和典当行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呢?我们的记者和随行律师在天津市见到了她。
唐女士:“因为急需用钱,时间特别地紧,所以当时就是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在银行贷款,一个是典当行,当时在典当行贷款就是比较快一些,所以我们就选择了典当行。”
在采访,中唐女士告诉我们,尽管对典当行业并不熟悉,由于距用钱的时间越来越紧,当时也就没有考虑太多,便将丈夫名下的房产抵押给了典当行,从典当行里借出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
唐女士:“2001年的9月份,在天津市滨海典当行贷款50万,在贷这笔钱的时候,我们跟天津市滨海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当时合同规定贷款利率为4%。”
钱借出来了,也解了唐女士的燃眉之急。但就在过后不久,唐女士在与朋友的一次闲聊中得知,典当行收取的4%的利息可能是高了,于是,她对利息的收取产生了疑问,不知道典当行的这个利息会是过高。
唐女士:“我不知道像我,就是高出利率的这一块利息,我是否能要求返还给我?国家对这个典当行的利率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我国关于典当行有这方面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其中《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也就是3%。”
律师提示: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唐女士向典当行借钱来解燃眉之急,但对典当行收取的4%的利息不知道是否合理。随行律师认为,合同上约定的4%是不是《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月综合费率,单从合同上来看并没有写明,为了弄清这4%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记者和随行律师找到了天津市滨海典当行。
王经理:“属于是合理收费。”
王满意,天津市滨海典当行总经理。据他讲,办理这笔典当业务时,他们依据的是以前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在旧办法中,4%的利息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王经理:“当时呢,人民银行的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就是说,咱们典当的综合费率不得超过月息5%,我们在这个管理规定的约定下就定这个利率,手续费是为4%。”
律师:“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8号颁布了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王经理:“当时我们做这笔业务的时候我们不知道有这个办法,也不知道里面有3%的规定。”
此时,随行律师认为,既然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有关典当业务的利率问题就应该按照新办法中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滨海典当行接到文件的时间并不能影响新办法的实行。听了律师的话,王经理告诉我们,即使是按照新办法执行,他们收取的利息也是符合规定的。
王经理:“典当行的这个收费标准综合手续费为月3%,这是对房地产而言的,那么除了这个手续费之外呢还得要加利息,当时按照人民银行对这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规定,而且加上上浮的话,我们包括利息,包括上浮,维持在4%,属于是合理收费。”
这位王经理的意思是,典当行的收费不仅包括《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还包括利息,这利息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来调整,典当行可以有50%的自行浮动。
王经理认为,按照这样的标准计算,向唐女士收取的利息是符合规定的。
王经理:“就是在去年咱做业务的时候贷款利率是月当时是6.733‰,那么再加上它的上浮是可以达到50%,利率呢应该是4点几,所以我们做这个4呢没有超过,即使是按照新办法也没有超过。”这样看来。如果王经理的说法成立,典当行就不存在多收费的可能。但为什么唐女士认为典当行多收利息了呢?
3%的月综合费率是符合规定的,这样就要看那1%的利率是否符合银行公布的利率范围。据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了解的2001年的利率情况,年利率是5.58%,每个月也就是0.5%左右,加上可以浮动的50%算起来是达不到1%的。随行律师认为,多收取的利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新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月综合费率为30‰,利率这块儿呢,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调整的范围来执行。”
随行律师认为,按照王经理的计算标准,利息就多收了1000多元,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多收取的利息属于违法所得。
律师提示: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取利息、费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处罚。
利息既然多收了,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返还给唐女士一家的,但是王经理以收到文件的时间过晚而拒绝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王经理:“从我们自身来讲呢,就没有退的必要,因为没超范围嘛!就没有必要,这是其一;其二呢,她可以通过别的部门进行一些反映是吧?或者是呢通过诉讼程序,你觉得多收钱了,你觉得不合理,你通过司法程序你来这个打官司,你来把我们多收的钱要回去!”
王经理的表态意味着这次纠纷不可能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随行律师告诉唐女士,目前可以直接就此提起诉讼,或者是向当地的商委反映此事,责令典当行退还多收的利息。虽然我们的调解没有成功,但通过这件事我们了解到,典当行要收取的费用包括法律规定的3%的月综合费率和相应的利息,从法律上讲,这一收费的名目应当由典当行如实的告知给接受典当服务的顾客,否则就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那么现在的典当行业是否都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呢?为此,记者进行了一些调查了解。
记者:“一个月收典当金的5%是吗?”
“对。利率啊,汽车这块是4% ,5% 。”
记者:“5% 对一个月?”
“一个月5%,典当金额的5%。”
记者:“房子是多少?”
“房子是3%到3.5%。”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典当行在服务过程中把利率和综合费率合并在一起计算,这样利率收取的高低就含概在其中,容易让走进典当行的老百姓产生误解,同时一些不法经营者也有可能浑水摸鱼,借机多收费用,这样看来,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还是有不规范的现象存在,针对这一现象,记者采访了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
典当协会会长翟瑞麟:“作为不动产房产,抵押范围这个也有规定,手续费的规定分两项,一项作为呢综合费率是30‰,一个呢是利息,利息是按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的贷款利率加浮动范围,如果有突破的怎么办?国家经贸委的这个文件也规定的也很严肃,一个责令当地的经委或商委,要责令改正,下改正通知书,再一个违法收入处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在这里,我们希望典当行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加强行业的自律,树立更高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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