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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 我要说法(2002年11月28日)


  三年前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刘师傅一家为此付出了不小的经济代价,家庭状况也因此发生了逆转。

  刘师傅:“那天以后呢,我家里就一直不平静了。”

  对方伤者采取非法手段将刘师傅的车辆抢走后,车辆却莫名其妙地停进了交警部门的停车场。

  交警:“这个是根据这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3条的原则来进行扣押的。”

  从那天起,刘师傅的车就再也没能开出停车场。对此,刘师傅认为交警部门无权这样长期扣押他的车辆。

  刘师傅:“交警部门扣我这个车扣这么长的时间是没有道理的,我要求他们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湾里区塄上村是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近郊的一个小山村,村上的村民们靠山吃山,世世代代以生产制作竹木制品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一条宽阔的盘山公路从村上经过,连接起了南昌市区与梅岭风景区,也给塄上村村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变化,一些头脑活络的村民放下了锄头、柴刀,开始从事起别的营生。刘方贵师傅更是倾其所有,加上东凑西借来的钱购买了两辆中巴车,和儿子一起跑起了客运。几年下来,生活虽谈不上富足,倒也过的殷实,然而,1999年1月27日,刘师傅的儿子刘俊峰在营运途中突然遭遇了一场车祸,尽管刘俊峰安然无恙,可对方车辆上的两名伤者却伤势严重。

  刘师傅:“交通事故出了以后,我们夫妻俩听见以后,我们赶紧赶到出事现场,到医院付钱,抢救这个伤员。”

  半个月后,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的儿子刘俊峰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同时,交警部门将车辆发还给了刘师傅,要求刘师傅一边从事客运挣钱,一边支付对方伤者治疗所需的费用。然而1999年6月的一天,对方伤者陈建华纠集一伙人在刘师傅从事客运的途中将车辆强行拦了下来。

  刘师傅:“我当时不肯给他,他就把我的头发一拉,把颈一掐,就这样把我的车抢走了。”

  刘师傅说,陈建化抢走车辆的理由是刘师傅支付给他的医疗费太少,不足以满足他治病的需要,因此要求刘师傅再给他3万块钱用于后期的治疗。

  记者:“万律师,在这样一个事件过程当中,你怎样看待这个陈建华抢夺刘师傅的车辆?”

  律师:“首先,我们国家这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头就明确规定了除了公安部门,根据对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车辆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权暂扣他人的车辆的,那么换句话说呢,就是陈建华在没有这个法律赋予他权力的情况下呢去强行地扣押别人的车辆的,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公民的财产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随行律师说,陈建华抢走刘师傅的车辆实际上是以暴力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是一种抢劫行为,刘师傅应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依靠公安机关将陈建华绳之于法。然而,刘师傅的回答却多少令我们有些遗憾,刘师傅说由于自己不懂法,而在此之前又有交通事故在先,因此,他认为这只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所以在事发之后,他只是去湾里区交警大队报了案,而交警大队竟然受理了此事,却始终没有对事情进行处理,直到一个月后,刘师傅又意外地发现,自己被陈师傅抢走的车辆又莫名其妙地停进了交警大队扣押肇事车辆的停车场。

  刘师傅:“发现这个车子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场里以后呢,我就多次到那个交警大队去找他们要这个车子回来,开始他们讲,这个车子最近一段时间不能拿出去,我问为什么,他们说伤者的伤很严重,这个伤者的伤很严重。”

  刘师傅说,交警部门当时的意思是要求他尽快支付陈建华医疗所需的费用,可是由于刘师傅在陈建华前期治疗的过程当中已垫付了2万多块钱,实在无力再支付剩下的费用了,于是,交警部门就一直将刘师傅的车辆扣押在停车场内,到如今一扣就是三年多。刘师傅被陈建化抢走的车辆为什么会突然停进了交警部门的停车场,并且以交警部门的名义扣押下来?而且,一扣就是三年多?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正常期限,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了南昌市湾里区交警大队。

  周警官:“当事人扣押这个车是不允许,但是,他知道这种情况后,把这个车扭送给我们公安机关来,我们应该接受,当时这个刘俊峰他这个家人在这个预付伤者陈建华前期的这个事故医疗款这个过程中没有积极配合,欠费,当时是欠费2万多块钱,然后我们就把车以我们的名义扣押下来了。”

  周警官告诉我们,当时交警部门之所以会从陈建化手中接过车辆,是因为刘师傅确实没有及时支付陈建化治疗伤病所需的费用,对于周警官的这种说法,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交警部门扣车的理由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对于这个当事者无力预付或者不预付,这个公安部门指定的就是应当付给医院的,直接付给医院的抢救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也可以作出暂扣车辆的决定。

  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在抢救治疗期间,另一方当事人不支付或无力支付治疗所需的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直到其支付所需的治疗费用。

  然而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尽管交警部门扣车的理由听起来合情合理也合法,可是扣押的对象却来自于陈建华抢走的车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

  律师:“这个毫无疑问,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头也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按照这个程序上的规定,应当是由执法部门直接来执法,因为你扣押行为本身就只有这个有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这种行政行为,那么,所以从这个程序上来说呢,如果说交警部门通过这种方式去执法的话,我认为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随行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扣押刘师傅的车辆应该向刘师傅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绝不能从陈建华手中接过车辆,更何况这辆车是陈建华以非法手段抢夺来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交警部门这么做是默认甚至纵容了陈建华的不法行为。随后,为了证明交警部门扣留刘师傅的车辆是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周警官又突然向我们出示了一张扣留车辆的暂扣凭证。

  周警官:“这是旧式的存根,因为这个存根是我们在三年前当时扣押这个车辆时使用的这个法律文书,现在的法律文书已经变更了,不是这种格式了,但是它的意义一样的。”

  在周警官出示的这张车辆暂扣凭证上清清楚楚的注明了被扣押车辆的车主和车牌号码,确实足以证明交警部门对刘师傅实施了扣押车辆的行政行为,而且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显得很规范,然而,我们的随行律师却认为交警部门的这种行为是有欠缺的。

  律师:“从存根来看,从要件上好像它应该少了一个这个单位公章吧。因为,如果说这个没有章子的话,它很难判断这个存根是否就是原来发出去的暂扣凭证的一个存底,如果说从一个行政行为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合法行政行为进行举证,那么,从这个存根上来说,我认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由于交警部门出示的这张暂扣凭证上没有加盖公章,说明了交警部门在扣押刘师傅的车辆时手续不合法,同时,却又证明了交警部门确实实施了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相加,恰恰证实了交警部门扣押刘师傅的车辆是一种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就是说,尽管当初交警部门扣押刘师傅的车辆有着充足的理由,但由于手续不完备,所以整个行政行为也就不合法了,而且这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刘师傅的车辆长期被非法扣押,无法从事营运的事实给刘师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交警部门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并结束了对湾里区交警大队的调查采访后,记者和随行律师再一次来到了刘师傅的家。

  记者:“针对交警部门不依法行政给刘师傅造成的损失,刘师傅该如何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这件事现在从目前的情况表明,就是行政机关是在执行暂扣车辆这个行为的时候没有依法定程序去操作,导致了刘师傅现在造成了这个财产的损失,那么,这样一种情况下,刘师傅可以向这个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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