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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弃的权利(2002年11月27日)


  对于家住郑州的高维清来说,离婚三年来,每个星期五她都是在喜悦和期待中度过的。

  1999年,高维清与前夫离婚时,把只有7岁的女儿判给了孩子的父亲,每当提起这些事,她的话语中都会流露出无限的遗憾。

  高维清:“本来是我想要这个孩子的,后来他们(前夫)家说是因为他父母都退休了,他们有时间带这个孩子,所以说后来我也同意把这个孩子给他们了。”

  孩子虽然判给了男方,可毕竟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高维清对日后如何探望女儿也和前夫进行了一番唇枪舌战,最后终于达成了协议。

  高维清:“他们家规定我是星期五下午接孩子,星期天早晨把她送回去。”

  带着对女儿的一份亏欠和内疚,高维清格外珍惜每周和孩子在一起的两天时间,可渐渐地她也发现女儿每次回来时似乎并不轻松。

  高维清:“我女儿每次来几乎每次来都说‘奶奶说想让你跟爸爸复婚’,我说不行,你孩子家别管那么多闲事,她说‘不行,没法回去跟奶奶交代,奶奶吵我!’”

  2001年,高维清再婚了,这个消息也一直是她和女儿之间的秘密,可不久,还是被孩子父亲一家人知道了,令高维清没有想到的是,她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又改成星期六晚上7点钟以前给孩子送回去。

  高维清:“今年上半年,她奶奶又说星期六中午送回去也影响孩子学习,星期六上午9点以前就得送回去。”

  就这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高维清和女儿在一起的时间越变越短,前不久女儿回来时告诉她,奶奶又把时间给缩短了,“以后星期五当天接,星期五下午接,星期五晚上9点钟以前得给我送回来。”这个还是好的,回来时间再长就不让接了,不让经常接,不让每个星期都接,隔一段时间再接一次。

  记者:“如果没有按时送,是她奶奶会打电话过来吗?还是怎么办呢?”

  高维清:“就不敢不按时送,不敢,我女儿一到这个时间就整整东西赶紧走了,害怕奶奶吵。”

  记者:“你有没有跟奶奶说过?你说我想在妈妈家多住两天。”

  女儿:“不敢说。”

  高维清越想越生气,于是她也使出了自己的办法,三个月不支付抚养费,这样以来,两家人的积怨更深了,而只有10岁的女儿夹在中间显得特别为难。

  记者:“如果你在这儿吃不完,你待会能不能把它带回去?”

  女儿:“不敢带,要不奶奶又该要生活费了!”

  高维清说,为了不让女儿受委屈,她一直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接送,可她不明白,当初双方约定好的探望时间,孩子父亲一家人怎么能不同她商量擅自更改呢?

  记者:“法院当时判决你们离婚的时候,关于这个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次数等等,有没有落实到文字上?”

  高维清:“就没写,文字就没提,提都没提,我也没想到他们以后会这样刁难我。”

  律师:“《婚姻法》在探望权的规定上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它指的就是没有跟孩子居住在一起的一方有权对孩子进行探望,具体的探望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随行律师说,虽然,前夫现在是法律上指定的孩子的监护人,但如果需要变更探望时间,还是应该与高维清商量,因为探望孩子是高维清的权利;同时,孩子的父亲有义务保证探望的顺利进行。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如果干涉或妨碍属违法行为。

  三年前,高维清与丈夫离婚,去年,她再婚后,前夫一家人就逐渐缩短了她与女儿见面的时间。高维清告诉我们,女儿一直以来,都是和爷爷奶奶爸爸住在一起,所以希望我们能从情理和法理上跟前夫一家人谈一谈,于是我们拨通了孩子父亲的电话。

  记者:“喂!是高先生吗?您好!我们是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的。是这样的,我们就是想了解一下关于…”

  孩子的父亲:“那免谈,没啥可说的。”

  孩子父亲的态度让我们感到惊讶。既然高维清说过女儿主要由爷爷奶奶来照顾的,那么,孩子的奶奶对这件事又是怎么想的?

  孩子的奶奶:“如果说《婚姻法》有规定一定要让这个女孩每星期去她妈那儿几个小时,如果拿出这样的具体规定来那我就算是没有啥话好说了,目的就是为了让她学习好,一个是为了她的安全,别的没有任何恶意。”

  老人说,之所以要缩短女儿与高维清见面的时间,首先是因为孩子的学习任务越来越重,其次,高维清已经再婚,如果还让女儿经常待在她那里很不方便,可见老人对这个孩子也是用心良苦,但不管怎样,单方面变更探望时间还是不对的。

  律师:“她奶奶的这种想法或者这种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去变更,比方说对小孩是不是有影响,探望时间是不是过长,她是不是已经再婚了,对小孩其它方面有没有影响,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来变更她这个探望权的。”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到,如果双方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达不成协议,孩子的父亲认为高维清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想变更或中止探望,那么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律师说,大家的本意都是为了孩子好,那为什么不能坐下来好好商量呢?遗憾的是我们的建议被孩子的奶奶拒绝了。第二天,我们把了解到的情况转达给了高维清,随行律师告诉她,前夫一家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们的做法确实不妥,怎么样探望都可以协商的,但这种协商肯定是在男女双方之间的协商,履行协议,也是在男女双方之间进行履行的。随行律师说,按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围绕孩子所产生的诸如抚养、探视等一系列问题,应当首先由夫妻双方负责,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也就是说,在这件事情上,高维清只需要和前夫来协商就可以了。随行律师建议她,由于当初双方并没有把探望女儿的时间写进判决书里,下一步,高维清可以单就探望权被侵犯这一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后,如果前夫或他的家人还有不协助或妨碍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情节的轻重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今天的结果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父母看望孩子本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可是,记者从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了解到,该中心今年1月至10月份接到的投诉中涉及到离异家庭的案件44件,其中关于探望权的投诉占到9%。我们的节目也曾经报道过北京的张志华由于与前夫就孩子的探望时间与方式达不成协议而两次对簿公堂的事情,由此看来,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在探望孩子的道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在此,我们的随行律师想提醒电视机前的父母们,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最好要签一个书面的协议,在协议里头就探望的时间方式作具体的约定,这样将来,一旦发生纠纷的话也有一个依据,探望权的行使是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以及他们的亲属都应该确保探望权的正确行使。律师说,美满幸福的婚姻是人人所向往的,当一段感情结束时,为人父母应该多一份责任,不要让幼小的心灵承受不该有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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