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租房。
“因为当时想到找中介公司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比较安全一点,比较放心一点。”
两个不同的房主。
“当时我们拿到这张纸条时才醒悟,张丽丽不是真正的房主。”
房屋的主人究竟是谁?谁又该为这一事件负责?
“我现在就是想最起码把我所有的损失拿回来。”
对于许多外地人来说,在一个新的城市生活,住房是第一件事,但要想租到自己满意的房子却并不容易。获取租房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通过专门的房屋中介公司找房应该说是目前最方便、最快捷的一条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条最方便的路却是许多人不愿意走的。
市民:“象他们一般都是骗中介费,中介费拿到之后一般就不再有什么支持,这也就是我对它们的印象。而且非常不可靠,没什么信誉。”
市民:“我觉得可信度比较低。”
市民:“中介公司现在的水平和资质良莠不齐,(让人)放心的中介很少。”
人们对房屋中介的信任度为什么会这么低呢?我们栏目最近接到一起对房屋中介公司的投诉案件,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梁晓静,这次租房事件的当事人,她居住的这套面积90多平米的房屋,就是经过中介公司租到的。我们和随行律师的调查也就从这里开始。
梁晓静:“当时由于个人原因急于租房子,就找到了几家中介公司。(我)打电话过去,其中这家(叫)中房置地(的中介公司)就给我反馈很快,就跟我联系上了,就约我到这家(位于)光大花园(内)的房子来看。”
看完房屋后的梁晓静表示满意,就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与一位叫张丽丽的房主见了面。张丽丽向梁晓静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的购买合同,但让人不解的是,这份贷款购房的合同书上房主的姓名不是张丽丽,而是一位叫喻静的女士。梁晓静对此提出了疑问。
梁晓静:“当时张丽丽她说她是房主的表妹,她就说她表姐喻静现在在国外,不能经常回来,房屋空着,就委托她把这套房子租出去。”
有一个细节对打消梁晓静心头的疑问起了关键作用,那就是中介公司当时的态度。合同签订时,中房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也在场,他在旁边肯定了张丽丽是喻静表妹的说法,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正是这一举动,让梁晓静最终相信,张丽丽能处理这套房屋。
梁晓静:“因为当时想到找中介公司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比较安全一点,比较放心一点。”
对于这个细节,我们的随行律师指出,这份盖有中介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它证明了中房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了这笔中介业务。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1年11月2日,梁晓静与张丽丽正式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为每月4200元,租期为一年。本着信任的原则,梁晓静分两次将全年的房款50400元交给了张丽丽。然而,就在房款全部付清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梁晓静:“200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真正的房主找到了这套房子。当时(房主)是塞了张(纸)条,催张丽丽跟房主联系交房租了。当时我们拿到这张纸条的时候才醒悟,张丽丽不是真正的房主。”
事情到此真相大白。这套房屋真正的主人喻静,也就是购房合同上的那个人,向梁晓静出具了她在2001年5月9日与张丽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也是一年,租金为每月4000元。这也就是说,张丽丽在租住了喻静的这套房子半年后,就通过中介公司又转手加价租给了梁晓静。
律师:“从法律上讲,以前的那个承租人(张丽丽)她是没有处分权的,就是在合同里面她没有转租权。而且按法律的规定,她(张丽丽)没有经过原房主的同意就不能转租。
由于刚在这套房子住了半年,梁晓静为了避免重新找房的麻烦,只好向真正的房主交了一年的租金。这就意味着,梁晓静为这套房子多交了5万多块钱。对于这笔损失,梁晓静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审查张丽丽的房主身份就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应该负主要责任。我们的随行律师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说法。
律师:“她是通过中介公司来签订这个合同的。中介公司从事居间业务,它应当遵守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在签合同之前,它(中介公司)接受张丽丽的委托,她(张丽丽)想把这套房子转租给他人,它(中介公司)应当审查张丽丽有没有这个权力转租。她(出租人)如果做为原房主,她应当有这个(房屋的)产权证、原始的购房合同、发票。”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的梁晓静经中房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租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但入住半年后却发现,把房子租给她的张丽丽不是真正的房主。中介公司提供的房产信息竟然是假的,这让原来对中介充满信任的梁晓静无法接受,她决定找中介公司讨个说法。
梁晓静:“当时我找到中介公司,它们的态度很生硬,当时它们就推脱责任。”
为了听到中介公司的真实说法,我们和随行律师找到这家公司。公司的职员在听明我们的来意后要求我们关掉摄像机。经过协商,记者通过电话找到了公司的负责人,但该负责人拒绝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也婉拒了记者见面的要求。为此,我们来到北京对房屋管理局,这里的市场管理二处对房屋中介公司负有监督和协调的职能,此前许多对房屋中介的投诉都是经过它们的协调成功解决的。
市场管理二处的黄顺清处长在听了我们的介绍后表示,根据2001年的这份《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是属于被查处的范围。
与此同时,黄处长还告诉我们,以往关于房屋中介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骗取看房费方面,金额不过数百元。像这种因信息不真实引起的上万元的纠纷还不多见。为此,市场管理二处决定对这一新情况进行调查。几天后,我们在房管局的办公室第二次见到了中房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职员,他们的负责人依然没有露面。这位职员和上次一样拒绝了我们的拍摄,但代表公司表明了他们的观点。
“我们只是立契约人,只是把这份协议搁在你们两个面前,你们两个首先互相验证这些东西,验证完了以后,双方认可,没有疑议,都认可了,验完东西了,你们签字。我可没说摁着你:行不行,你给我签字。”
按这位职员的意思,他们公司只是介绍双方认识,除此以外,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面对中介公司人员的这种态度,我们的随行律师当场拿出了法律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位职员根本就不理睬这些条文,他只坚持自己的观点。
律师:“他这个说法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从双方签的合同来看,这个合同是真实的,也有经纪公司的公章,如果这个证据存在的话,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律师提示: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事人梁晓静赶到之前,中房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这位职员匆匆离去,我们协调的愿望最终没能实现。
记者:“我们的行业(主管)部门现在对这个中介公司有什么样的管理措施?”
黄顺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二处处长):“根据我国建设部的一些法规,应该说,对中介公司是可以处罚的。主要的应该是它(中介公司)违反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处罚。
随行律师解释说,除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梁晓静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中介公司追回自己的损失。采访结束时,我们终于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案件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张丽丽。事发后,她就一直回避与梁晓静见面,对于她的责任,梁晓静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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