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河南登封铝厂的贺文良在下班途中被一次意外的车祸,夺走了年轻的生命,同时,也把痛苦永远地留给了妻子和女儿。当我们见到贺文良的妻子何小丽时,她已经为丈夫申报工伤的事苦苦奔波了大半年,始终没有结果,这让何小丽想起了事发当时公司领导说过的话。
何小丽:“领导就说,如果交通事故不解决完,这个没法往上报,等处理完了,我们一定会向上给你报工伤。”
有了公司领导的这番话,何小丽就放心地忙于丈夫的后事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当时由于家境贫寒,是单位拿出了1万5千元的丧葬费才算把丈夫安葬了,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向何小丽支付6万余元的赔偿金,但由于司机潜逃,其父母又无力全额支付,经调解只赔偿了何小丽4万元,可是,当何小丽拿着调解书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为丈夫申报工伤时,公司领导却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她丈夫出事时走的那条路不是上下班的必经之路。
何小丽:“他就说了,这是个小路你们人为走的,出事故我们不负责,我问当时你们领导规定过我们不能走这条路没有?他说没有。”
那么,何小丽的丈夫遇难时走的究竟是怎样的一条路呢?据何小丽讲,她和丈夫都在登封铝厂工作,工厂在山上,从工厂到宿舍之间有2条路,一条是大路,一条是小路,因为走大路回宿舍既绕弯,又要多走近400米远的路程,所以工人们每天收工后都愿意走这条小路。出事那天,丈夫走的就是小路,刚走到公路边就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从背后撞去,当时正值下班时间,何小丽和工友们就走在丈夫的后边,所以目睹了丈夫遇难的全过程。那么,何小丽的丈夫出事时,走的那条路究竟是不是必经线路呢?贺文良的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呢?随行律师认为:“贺文良要想认定工伤,就得证实他的死是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但是这些,公司是无权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企业只有及时申报的义务。按照我们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自行申报,对是否是工伤,我想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他们来认定这个事故是否是工伤,如果企业自行来认定的话,这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既然认定工伤是劳动部门的职责,公司领导对他们的决定又该做何解释呢?由于赵经理不愿面对镜头,我们只录下了他的声音:“应该是你在厂里施工出来的时候要经过人家厂区大门,或是人家厂里指定的道路。”赵经理认为,既然厂区里有路,那么,那条路才是唯一合法的路,贺文良走的是一条人为走出来的小路,在那条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律师:“咱们有没有禁止说他们不能走这条路?有没有禁止?没有吧?这个可能也没有禁止,是否属于工伤应该由劳动部门来认定,现在你们企业自己认定那不是工伤,就不往上报了,这个也不太合适。”
听了随行律师的法律分析,赵经理又解释说,公司只负责铝厂的日常工作,最终认定贺文良不是工伤是总公司的决定,那么,本该由劳动部门认定的事儿,总公司怎么就自行认定了呢?
刘主任:“首先应该我们认定,如果说我们都能看出来明显就不是(工伤)的话,我认为我们就没有必要往市里面报。”
律师:“它是不是(工伤),它能不能认定是工伤,这应该是劳动部门的事情,不应该是公司的权利我想看您说的国家说这个事情是由国家劳动部门认定的,这儿有(法律)条规,你可以看一下。”
看过相关法律规定后,刘主任便不再做任何解释,企业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报告,提出工伤事故报告以后,是否是必经之路,应该由行政部门来认定,如果企业不申报的话,职工也有自己申报的权利。
律师提示: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企业不报送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河南登封铝厂的贺文良在下班途中惨遭车祸遇难,公司始终不为其申报工伤,经过随行律师的解释,刘主任最终认识到,总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存着对法律的误解,但对随行律师关于必经线路的解释却不能认同,最后在随行律师的建议下,总公司派人与记者一同来到了现场。
记者:“观众朋友,我现在站的这个地方就是贺文良生前和他的工友们经常走的一条小路,那么这条小路现在已经被我身后的这堵围墙盖住。据何小丽说,这堵围墙是今年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才修建的,从围墙的后边我们依稀还可以看见有一条小路直通山上的厂房。”
记者发现,正如何小丽所说,这条小路直通山下的公路,沿着公路向前走300米就是厂区宿舍楼,而厂区内也确实有一条大路,但出了厂门后还得继续再向前走几百米才能回到宿舍,要比走那条小路远的多。
记者:“那么,工人们平时都走这条大路吗?”
被访者:“不经常走,俺们下班都是从那条小路走。”
记者:“从那条走近吗?”
被访者:“近,我有时候从上面走,有时候从这边走。”
记者:“当时这个坡应该没有这么陡吧?”
被访者:“没有,原来没有这么陡,咱现在站的这个地方是后来回填上去的,西边这一部分当时是没有围墙,这是后建的,原来它这个老围墙就到那个位置。”
经过调查,随行律师认为,既然这条小路不仅工人们在走,厂领导也在走,并没有禁止过通行,因此总公司认为它不是上下班的必经线路是不合理的。总公司派来的鹿磊对此也发表了看法:“如果说我们在某些方面做的对这个制度的理解不完善、不彻底,因为这没有把工作做到位,我们肯定会在尽快的时间之内给她弥补。”
我们将调查结果转告了何小丽并告诉她,申报工伤应该具备上下班时间和必经线路两个必要条件,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两个条件她丈夫都具备,而且在交通事故中又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可以申报工伤。
律师提示: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随行律师告诉何小丽,如果企业不申报,她自己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听了随行律师的话,何小丽还是露出了一丝忧虑:“单位领导他当时还说了‘你要是自己去申报工伤了,我们也不照顾你了,把你原来用的钱退回来’。”鉴于这种情况,记者将此事向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反映,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让我们请来了何小丽,并立即受理了此案,还免去了250元的手续费,他们表示将及时将此案移交工伤鉴定部门,让企业尽快给何小丽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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