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汤明智十年前离婚后,法院将女儿判给前夫抚养,但汤明智反映前夫十多年里一直疏于对女儿的照顾。直至2001年,未满十八岁的女儿突然离家出走,音信全无,汤明智认为前夫应对此事负责。
2002年一个秋风初起的日子,我们在成都市一家公司的厨房间找到了正在忙碌着汤明智 。十年前,汤明智离婚时,法院鉴于当时她生活窘迫以及身体有病的实际情况,便把八岁的女儿判给了前夫,可再婚后的前夫却疏于对女儿的关爱。
汤明智:“她每次来她还是说‘妈妈我想跟你’我说妈妈没钱。”
汤明智告诉我们,比起对女儿生活上的挂念,另一件事情更让她十分担忧。原来,女儿孙怡是个听力有残疾的孩子,与女儿共同生活的日子里,汤明智从未间断过对女儿发声上的训练,可离婚后,前夫对女儿的这种训练却没有坚持下来。
汤明智:“跟我在一起的时候嗓子很好,也比较细,不像现在嗓子退化的、退化的,啊啊啊,很难听的嗓子。如果有语言环境的话,她还是没问题,至少能够交流。”
为了能让女儿继续得到发声上的训练,2000年,从内江老家出来后,外出打工的汤明智凑了些钱,把女儿送到了成都市的一家语言康复学校。在汤明智的陪同下,我们来到了康复学校,并在学校备有的一份资料带上了解到了接受训练期间女儿孙怡的情况。
“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昔日女儿的音容笑貌时时敲打着汤明智的心,她悄悄的躲开了我们的视线。
康复中心的老师告诉我们,如果当时孙怡还能坚持半年,她就可以和正常人进行简单的交流了,可就这半年的时间,她也没能留下来。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孙怡离开了康复中心呢?
老师:“孙怡也把我抱着哭,她不愿意走,她不回家,她要跟阿姨在一起说话,说话好,但是,她爸爸就不行,非要强迫她走,然后,孙怡就把那个窗、把那个门抱着、抱着,他就把孙怡就用那个脚踢用手,打脸,然后就从三楼上像拖犯人似的直直的往下拖。”
就这样,孙怡被父亲带回了内江老家。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女儿被强行带走,是因为父亲没能同意汤明智提出的要求父亲承担一部分女儿上学的费用。汤明智告诉我们,那次回去后,女儿好像变了个人,“她告诉我在外面几个朋友在一起打牌,打牌打到天亮,我说你爸不找你吗?她说不找,她说他不找的。她爸是在孩子的问题上从来不太管,从来都是这样。
女儿被强行带走后,便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后来竟发展到了不回家住的地步。可与女儿生活在一起的父亲却对女儿的变化不以为然,没过多久,汤明智再打电话时得知,女儿出走已经一个多月了。前夫作为直接抚养人,却疏于对未成年女儿的管教,那么,汤明智想弄明白,前夫的这种行为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律师:“从你们离婚之后开始,他取得孩子的监护权,那么,他就是具有法定义务行使监护能力的这样的监护人,那么,他就有义务保障这个孩子的安全和学习生活。那么,孩子失踪以后呢,作为她法定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父亲,应该首先尽监护人的义务,尽力寻找这个孩子,如果在他的范围内不能够寻找,没有结果的话,应迅速向公安局报案,所以,这个问题像汤女士反映的属实,那么,他父亲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记者:“我想问一下汤女士,你就是得知女儿走失的情况以后,你是怎么处理的?”
汤明智:“我就是叫他爸要去报案,而且提报案的事提了很多次,他就是没有去,他说报什么案啊?他反正不太在乎这个事情,后来还是我自己去报的案,回当地以后我自己去报的案。”
汤明智说,女儿的出走并没有使前夫有所触动,反而还是自己从成都赶回老家去向公安局报的案。茫茫人海中,女儿究竟在哪呢?让人欣喜的是,就在我们的采访期间,汤明智收到了一封上海某看守所的来信,信上说要她给女儿孙怡寄一些衣物,稍许轻松的心里在得知孙怡被公安机关关押的事情后,又让我们再次变的沉重起来,我们决定放下手中的采访任务,帮助汤明智了解女儿的消息。在与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多次联系后我们得知,由于孙怡长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下,便开始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今年八月份孙怡和其他三名同伙在上海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负责办理此案的杨警官还告诉我们:“孙怡出事后,父亲孙秋林也去过上海,我们找到孙怡的父亲叫孙秋林,他父亲讲吗,应该说管教方面或者是家庭的某些问题,对此孙秋林本人也比较后悔。”面对父亲这份迟来的愧疚,并没有使我们沉重的心情轻松少许,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父亲,又是否对出狱后女儿的生活有更体贴详细的安排呢?我们决定去见一下这个未曾谋面的父亲,可孙怡的父亲孙秋林外出打工很长时间了,谁也不知道他现在的确切住处,一位好心的亲人这时给了我们一个父亲孙秋林的电话,我们试着拨通了这个号码,此时孙秋林正出差在外。
父亲:“现在对她今后的生活我自有安排,通过这个事情以后,不仅是她的个人教训,而且也是我们的教训。”对于父亲的这个空泛的回答,不但我们非常担忧,坐在一旁的汤明智也很不满意。出狱后女儿虽已成年,可毕竟是个残疾人,父亲再不尽相关的责任的话,又该怎么办呢?
汤明智:“我现在担心以后孩子如果回来以后,她又没有生活来源,她父亲再是这样不管的话,那该怎么办?”
律师:“那么她因为已年满十八岁,所以她可以选择跟谁一起生活,但是不管她选择谁,父母的抚养义务都是不能够免除的,那么,都有抚养义务,如果说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不尽这个义务,那么孙怡可以要求法律的帮助。”
律师提示: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随行律师的解释使汤明智忐忑不安的心情得以有了一丝平静,她告诉我们她将努力帮助女儿忘掉这段不堪回首的记忆。鉴于目前的情况,对于汤明智和她女儿的帮助,我们只能告一段落,孙怡的不幸可能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件普通的案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由于离婚数量逐年上升,有的未成年人因缺少家庭温暖和管教而逐渐养成不良习惯和反社会意识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事情也屡屡出现。那么,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事情,应该怎么解决?家长监护责任的履行又该由谁监督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回到北京后,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家佟丽华:
“我们首先要明确,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这是法律上规定的责任,不是可以做、可以不做,而是必须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强调对待监护人的责任有些法定责任,我们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你比如来说,是不是可以在经济上给予处罚;你比如来说,我们在严重的情况下追究他的遗弃的责任。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不承担监护职责这样的父母,处罚的力度还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尽快来完善我们这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也许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孩子的失足目前还不能去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但是,面对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此时,孙怡的父亲和无数的家长们是否应该扪心自问呢?如果没有对孩子行为的一再放纵,如果没有将孩子无情的拖出她喜爱的学校,也许今天的悲剧将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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