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繁华喧闹的市中心相比,地处南京边缘的江宁区显得古朴而平静。最近《法律帮助热线》的记者和随行律师赶赴这里,见到了一位多次来信求助的热心观众。她叫薛陆梅,她说,这20年来,她始终被一种不幸所深深困扰,而这不幸源于她的第一次婚姻。
薛陆梅:“我是1967年跟我丈夫结婚的,我丈夫他是一个独子,他就一个母亲。当时他们母子之间的关系一直都不太好,也经常为一些小事情发生一些矛盾。”
母子失和,进而婆媳反目。这个家庭在争吵中走过了整整15个年头,直到1981年的12月15日,长久积蓄的矛盾终于以一种难以令人置信的方式爆发了。
薛陆梅:“我下班回来的时候,孩子跟我说,说家里发生事情了,说他奶奶好像已经去世了。我当时心里吓一跳,我也不相信这个事情,讲着讲着我孩子他父亲回来了,回来以后,他好像很愁,他就跟我说了,他说老太太确实去世了。”
老太太去世的真正原因让薛陆梅震惊不已,当晚丈夫告诉她,就在那天傍晚,丈夫又与母亲发生了激烈争吵,或许是压抑得太久,不能自制,电工出身的丈夫残忍地杀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第二天一早,闻讯而来的公安人员将薛陆梅夫妇带回审讯。三个月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处以极刑。令薛陆梅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自己在得知此事后没有马上报案,也被认定为构成包庇罪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两年。
薛陆梅:“当时心里还是不服的,那没办法,当时在那种逆境中我也没办法。”
她所说的逆境是多方面的:她的原单位江宁区商业局很快也因为她被判刑开除了她的公职。失去了家庭,继而又失去了工作,薛陆梅带着年幼的孩子在别人的冷眼中艰难度日,但个性倔强的她始终没有屈服,坚持进行申诉。在等待了10年之后,已近乎绝望的薛陆梅终于接到了江苏省高院的改判,她被宣告无罪。那一瞬间,薛陆梅百感交集。
薛陆梅:“因为我总觉得我这个人很冤,而且我带着两个孩子过的这10年不是好过的,真是不是好过的,而且我这个人讲老实话也是比较要脸的,我是出生在一个书香门第,因为我父亲弟兄几个都是南京金陵大学的,都是书香门第,我觉得蛮难看的,我尽量避免在外面跟人家多接触。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好像这一次突然给我改判以后,觉得心里头亮堂起来了。”
这刚刚亮堂起来的心却又再一次蒙上了阴影。薛陆梅满怀希望拿着法院的改判找到江宁区商业局,要求撤销当初的处分决定,恢复自己的公职,却遭到了拒绝。
薛陆梅:“好像说你们家这个事情好像跟你没关系是不可能的,他们一直牢牢地咬住这些话,其实没有事情的根据,外面瞎讲。”
就这样,时间一晃又是10年,商业局的历任领导态度如一,公职无法恢复,正常的退休权益便得不到落实。而最让薛陆梅伤心的是,如今依然有不明真相的人在背后对她指指点点,而自己却有口难辩。难道真把这个处分背一辈子吗?
律师:“商业局1982年做出开除薛女士公职这么一个决定,是依据当时的人民法院的一个有罪的判决作为事实依据来做出的,那么现在已经改判无罪,那么这个事实依据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错误的。”
随行律师认为,在法院改判后,商业局拒不撤销处分的行为表明它还在继续认定薛陆梅有罪,而这显然与现行法律相悖。
律师提示: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薛陆梅蒙冤10年终获改判,其原单位却拒不撤销依据错误判决所给予她的行政处分。在这场双方争执多年的纠纷中到底有什么隐情呢?儿子能亲手把他母亲杀死,实际上关键是薛陆梅的婆媳关系一直不好。
朱心台(江宁区商业局副局长):“他说之所以不撤销处分,是因为他们认为法院对于薛陆梅无罪的改判是没有道理的。原来判决她有罪是终审判决,过了10年以后又把它翻案,好像说起来是不大慎重的。”
律师:“审判监督程序只要一旦发现当时的判决的确错误了,那么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任何时候都可以做出重新的一个判决。我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最终的司法裁判权,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律师的现场普法总算让朱副局长不再继续指责法院的改判,但他说即便依据这份改判书也足以认定薛陆梅还是有罪的。
朱心台:“她仍然有罪,只是不够判刑。”
记者:“江苏省高院最后宣告薛陆梅无罪,您对这‘无罪’这两字是怎么理解的?”
朱心台:“无罪就是不判刑啊。”
记者:“您认为无罪是指虽然有罪,但也不判刑是不是?”
朱心台:“对呀,是这个意思。”
也许是连自己都认为这种解释实在无理,过了一会儿,他又改口说,商业局开除薛陆梅公职与她是否犯罪无关,现在因为她已经改判了吧。
记者:“她无罪了,对吧?”
朱心台:“没追究她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追究责任,我们仍然可以给她行政处分,我也有依据。”
至于到底是什么依据,这个副局长始终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而随行律师指出,当初的处分决定书上明明写着是因为薛陆梅犯有罪行才开除其公职,因此,无论商业局现在以什么理由进行辩解,都不能改变它已对薛陆梅构成侵权这一事实。
律师:“就是你对她1982年的行政处分决定如果不予以撤销的话,就是仍然由你商业局确认她是有包庇罪这个犯罪行为的,这是违反了无罪推定,这个法律原则的实际上也是对薛女士名誉权的侵犯,这个侵犯呢,从1992年到现在已经持续10年了。”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采访中,商业局方面始终强调法院的改判不能服众,因而给薛陆梅恢复公职缺乏依据,绝对不能照办。我们这个案子改判还是很慎重的,经过集体研究,集体讨论
李克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0年前,正是由他担任审判长,对薛陆梅一案进行了再审。他介绍说,当时经过审查,合议庭认为,虽然薛陆梅得知丈夫杀人后没有立刻报案,但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他们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律师:“根据江苏省当时的文件,江宁市区商业局应该为薛陆梅落实政策。薛陆梅她是属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善后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包括补发工资,包括恢复她的公职。”
显然江宁区商业局拒不撤销处分不但侵犯了薛陆梅的权利,也直接违反了当地的相关规定。律师建议薛陆梅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公职,然而即便是这样,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相对于被无辜错判,她现在所能争取到的权利实在有限,而这也正是当年法制不健全的真实写照。时过境迁,当现在的人们面对类似薛陆梅的遭遇时,权利意识已今非昔比,除了法律上应该给他过去老说法叫“平反”以外,还要经济上应该进行赔偿她的经济方面的损失。应该上诉,而且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今天这种权利意识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无罪公民遭到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以及错误判刑,并且已执行完毕,致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做出上述决定或判决的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没有异议,有关机关将在两个月内予以补偿,并为其恢复名誉。我们希望并且相信,类似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使薛陆梅式的悲剧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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