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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应当支付补偿金吗?(2002年10月21日播出)


  深圳的杨先生在一家工厂连续工作将近10年了,由于工作干得顺手,今后他也不想再换单位了,也就是说,他希望在这家工厂的劳动合同一直延续下去。可是,在他的工作年限

  刚刚达到9年半时,工厂突然解除了和杨先生的劳动合同,杨先生认为这种做法根本就没有道理。

  俗话说:“士为知己者用”,意思是说一个有用之材,总是会心甘情愿地为赏识自己的人效力。像杨先生这样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了将近10年,说明杨先生的才能得到了企业的认可,而杨先生也希望在这家企业一直工作下去。这大概就是俗话所说的“士为知己者用”吧!可是,杨先生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快10年,厂方怎么一下子从知己变成了“陌路”呢?当我们和随行律师来到杨先生在深圳的租住房时,杨先生离开那家工厂已经4个多月了。

  杨先生:“我从1992年来到深圳打工,1992年的7月24号就进入深圳的鸿昌塑胶五金厂,就一直在那里干,差不多10年了,还差几个月10年。”

  从杨先生提供的部门员工档案表我们看到,杨先生的入厂时间是1992年7月24号,也就是说到今年7月24号,杨先生在这家企业工作的年限已经超过了10年,可离10年的年限还差半年多,在今年1月,厂方却做出了缩短劳动合同的决定。

  杨先生:“他说期限要改一下,他说原来期限搞错了,不可以签到这么长时间,他就这样跟我解释的,当时我问他把合同拿过来看一下,把原来合同拿过来看一下,他说这个不会给你看的。”

  记者:“那最后合同改在了什么时候呢?”

  杨先生:“改在了2002年的2月28号。”

  记者:“就是说你合同的终止期是2002年的2月28号?”

  杨先生:“对,对,对。当时刚改了时间我也不同意。”

  记者:“为什么不同意呢?”

  杨先生:“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要改嘛,原来合同是签到2003年的,是吧?为什么要改到这个时间呢?”

  已经签好的合同要缩短年限,杨先生当然不乐意,但是,经不住厂方以降职、降薪,甚至开除为要挟,杨先生最终还是在一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了字。

  杨先生:“我的合同被厂方单方面缩短了一年,改在了2002年的2月28号。”

  变更后的合同使杨先生在这家企业的工作年限停止在了9年半。这9年半和10年对于杨先生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律师:“这里面呢,咱们《劳动法》有个法律规定:就是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那么双方如果愿意续签合同,劳动者提出来要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意。杨先生是从1992年7月份就到了这个厂工作,那么,他合同期是到2003年,那么,已经超过10年了,那么用人单位呢,它把劳动期限从2003年单方面改为2002年的2月份,那么,它的目的就在于不想让杨先生要求提出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后来,杨先生通过同事偷偷复印了在厂方存档的劳动合同,才发现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

  由当初的2003年2月28号改成了2002年2月28号,更为糟糕的是就连变更后的合同期限还没到,杨先生在2002年1月28号就被厂方提前1个月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杨先生并没有得到厂方的任何书面通知。

  深圳的杨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快满10年了,本来再往下就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就在9年半时,厂方突然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厂方这样做,杨先生可以寻求什么样的补偿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和随行律师来到了杨先生原先的工作单位——深圳鸿昌塑胶五金玩具厂。这个厂的厂长黄振忠找来了厂方和杨先生签定的协议,我们从这份缩短

  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看不出杨先生存在受胁迫的迹象。但是,黄厂长无意中拿来的另一份要求杨先生限期离厂的通知叫我们发现了问题。这份通知要求杨先生在今年2月1号限期离厂,而缩短后的合同也要到2月28号才到期,就算合同经过双方协商缩短了一年,可离缩短后的合同期限还差28天,杨先生仍然被提前解除了合同。对于我们的发现,黄厂长没有立刻作出解释,在我们等待了50分钟之后,他把这个企业的法律顾问陈律师请来,向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情况。

  陈律师说:“杨先生离开企业的原因不是企业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为他被开除了。开除的原因是由于杨先生负责的维修班将两台发电机烧坏,严重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将员工开除而且对于被开除的员工,企业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记者:“开除是谁说了算呢?是您做决定就行了,还是要通过厂里面的班子讨论呢?”

  厂长:“要通过企管小组。”

  记者:“企管小组讨论是吧?讨论是一个什么结果呢?”

  厂长:“讨论这个人可以用不可以用,不可以用就是不用。”

  记者:“当时的讨论有没有什么书面记录呢?有没有会议纪要或者记录?开除以后咱们人事部门是不是要给员工办理一些离厂手续,或者说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必须有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

  记者:“这个会议恐怕没有记录,现在采访我觉得有这样一个焦点,他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协议是胁迫签的,你也拿不出证据他是被开除的,对不对?”

  厂长:“但是呢我们有事实根据,他有检讨书。”

  记者:“检讨并不是开除的决定书。”

  厂长:“没错,检讨证明了他的严重失职。”

  但是,我们在厂方提供的检讨上看到,对于杨先生的过错,厂方只是进行了严重警告一次,而并没有提到开除。对于一个过错既警告又开除,是不合道理的。因此,随行律师认为

  杨先生离开工厂的原因完全可以确定,那就是厂方无故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厂方需对杨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律师:“咱们劳动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它的补偿标准就是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那么,杨先生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了9年零6个月,那么,应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要补偿10个月的工资。“

  律师提示: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杨先生在工厂的月工资为2900元,按上述规定,他可以要求厂方支付29000元的补偿金。但是,厂方始终坚持杨先生是由于重大过失而被厂方开除,谈不上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当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找到杨先生时,他对自己被厂方开除的说法感到大吃一惊。

  记者:“任何理由都没有讲?”

  杨先生:“任何理由都没讲。”

  记者:“开除的事你还是第一次听到?”

  杨先生:“对,对,对,今天我才第一次听到。”

  此时,随行律师认为,连被开除人自己都不知道的所谓开除决定,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被承认。正因为如此,随行律师认为杨先生完全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厂方支付补偿金。而对于电视机前的其他观众,这起纠纷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也是深刻的。过去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劳动纠纷往往是因为双方对劳动法不了解而造成的,那么,如今大家对劳动法很了解了,尤其是用人单位他们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利用自身对法律的了解去规避法律,比如这起纠纷中,杨先生被迫变更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面对这种情况职工要有证据意识

  比如,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可以要求厂方出具书面通知,职工的这个要求不仅合情合理,也为今后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编 导 万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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