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的孙先生两年前出资4万多元委托当地一家中介公司为儿子办理出国务工签证,但得到的却是旅游签证,而且儿子到了国外后才发现,务工签证根本办不成,于是孙先生要求退钱,却遭拒绝。
出国留学务工是许多家长和孩子的梦想,代为办理出国的中介公司也就应运而生,然而毋庸讳言、混乱的中介市场致使许多人上当受骗,甚至是蒙受损失。因此,国家在2000年对这一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截止2001年年底,中介市场基本开始规范。这样看来,孙先生的遭遇就很是让人觉得奇怪,那么情况到底如何呢?在一个星期天的下午,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孙先生家里。孙先生的儿子在1999年高考落榜,好在小时学了一技之长吹小号,如今具备了一定的水平,这让夫妇俩一点都不但心孩子的未来,况且落榜并不表示今后完全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果然事隔半年,夫妇俩等来了机会。孙先生是一位电话交换机的工程师,在为一家宾馆维修通信系统时,他结识了自称从事出国留学务工中介业务的华之杰国际集团唐山旭日公司的负责人孙淑云。在双方的接触中,孙先生便将儿子的情况告诉了这个人。
孙先生:“孙淑云突然给我来了电话,她说‘我们公司可以办理去阿联酋’,她说可以办理今年的工作长签。到那以后,我儿子不是吹小号的吗?她说他有业务特长,到那她有一个大酒店,它有一个乐队。”
记者:“谁有一个酒店?”
孙先生:“就是阿联酋那边酒店,她给联系的,五星级酒店,他负责乐队领班,一个月,头一开始去三、四百美金,干好了还有奖金。另外他是乐队队长,他可以多拿奖金,多拿钱。”
这样承诺,孙先生欣喜不已,当即交了1万元押金,将儿子出国一事全权委托了孙淑云。几天后,孙淑云称手续已经办妥。
孙先生:“她给了我一个签证,咱也不清楚,外文的带鹰的那样的,她说签证到了,我还多个心眼,我问她‘这是工作签证,还是旅游签证?’她说这是旅游签证,到那以后马上就发工作签证。”
拿到仅花几百元办理的旅游签证之后,孙淑云随即让他再交31000元办理务工签证,并称这笔钱需汇给北京的乔贺林,此人为北京某旅行社的经理,具有代办务工签证的能力。但是在孙淑云的指令下,钱并未汇到她自称的那家旅行社,而是将钱汇到了北京一个叫做余浩萍的个人账号。
孙先生:“当时我提出疑问来了,结果孙淑云说是他(经理乔贺林)的秘书,她说她见过交钱的方式确实让人疑惑,但是旅游签证已经办了下来,对方已承诺到国外补办务工签证。”
夫妇俩考虑再三,最终还是决定让乔贺林等人将儿子带到阿联酋,然而儿子走后,夫妇俩热切盼望的电话却成了求救电话。
孙先生:“我儿子就说‘爸呀,咱们上当了!啥工作签证?在这块还能签到证?现在都把我封闭起了一天!爸,我现在就吃一袋方便面’。”
经过艰难交涉,最终儿子向对方写了保证书和交了1百元美金,才被放行。孙先生经事后了解得知,孙淑云及其公司是非法的,根本不具备办理出国务工签证的资质,于是孙先生仅向孙淑云要求退还全部的委托费41000元,遭到拒绝。无奈中,只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行律师认为:纠纷私下达不成和解,司法途径自然是有效的救济方式,但是就本案来说,应正确区分案件性质。诈骗罪是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诱骗当事人自愿交出数额较大公司财务的行为。随行律师说,孙先生出资为儿子办理出国务工签证,是委托合同,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关键在于孙先生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能力办理出国务工签证。如果个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骗财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属于诈骗罪;如果孙淑云所在公司不具备办理出国工作签证的资格,而她承揽了这方面的业务,并且收取了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最终结果工作签证没有办成,收了钱事儿没办成,况且,随行律师说,在2001年年底之前,国家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此项业务。因此,他建议说,鉴于本案的性质,最好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
孙淑云收钱为孙先生的儿子办理出工务工签证,非法操作被举报,其结果是什么呢?记者和随行律师立即找到了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当时经过我们搜查看呢,里边有一些票据,还有一些这个什么香港公司的委托办理手续,结果一看都是违法的,结果我们把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书都把它收到了分局进行了查封。”
这位公安人员告诉记者,查封没过多久,该公司却又开始营业,他们便采取了第二次行动,经严格审查后,出入境管理科初步认为,该公司涉嫌诈骗。按照程序,他们将案件移交给了分局刑警队,并且目前正在侦察过程中。记者和随行律师立即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孙先生,但是夫妇俩却并未感到些许的轻松。
孙先生:“已经没人管这个事了,公安局根本不管了这事,根本它不重视,我认为它不重视。”
这个案件从立案到现在已经相当长时间,而且,夫妇俩听说前一段时间孙淑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到底情况如何?赔偿怎样能拿到?让人一头雾水。对此,随行律师向孙先生解释说,这一事件认定刑事案件将极为有利的,希望孙先生要耐心等待,但是未能消除孙先生的顾虑。在随行律师的建议下,我们和孙先生一起来到公安局了解案情的进展,然而异常巧合的是,在公安局的大门口,孙先生突然看到了孙淑云的丈夫和本案的办案人员。
记者:“你们这是在办什么案子?”
办案人员:“孙淑云的解除取保的手续。”
记者:“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人员:“对对。”
记者:“那你们取保候审解除之后,下一个程序是什么呢?”
办案人员:“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基本告以段落了,因为孙淑云通过调查以后证据不足,没法往下一步进行了。”
原来,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比较松懈的一种,在执行中,公安机关有权视情况随时解除。难道刑事案件真的不成立吗?于是,我们又找到公安部门的负责人,他们说取消对孙淑云的取保候审,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但案件并没有撤销,也就是说,孙淑云依然存在重大嫌疑。
这起案件基于前面的认识,我们会积极的继续侦查,事情能果真如此,随行律师认为,孙先生就有望尽快挽回损失。
律师:“因为这个案子如果定性为刑事案件的话,那么当事人有可能在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执法机关的帮助下,在刑事程序得到足额的、及时的赔偿,就民事这个赔偿来讲,那如果说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呢?在刑事案件当中呢,作为被害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还有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都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使自己的民事损失在刑事诉讼当中一并得到赔偿。”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应在刑事案件到检察院的起诉阶段,至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庭审之前,向上述两单位提交起诉书。
但是随行律师又告诉我们,一旦案件经继续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构不成刑事案件,应尽快以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栏目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记者:“当然在这里,我们希望尽快将案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孙先生也能早日挽回损失,同时随行律师提醒我们,国家对办理对外务工签证的中介公司进行了规范,也就是说,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出现了专门办理务工签证的中介公司,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资料您可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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