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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团长乔宗淮大使在“中国人权状况”决议草案表决前的发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席女士:

  中国代表团坚决反对这项由美国提出的L.22号决议草案。现在,我根据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第2款,动议本委员会对L.22号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理由如下:

  一、美国声称提出此项提案的理由是因为“1998年中国人权状况急剧恶化”,这完全是没有根据的。1998年中国在人权方面的成就是全方位的,不仅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同样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8年,中国800万农村人口摆脱了贫困,从而使农村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目前的4200万,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1998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998年,中国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各级法院全面推进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办各种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等案件。1998年,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中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原则写入宪法,将基本治国方略上升为宪法原则,将对中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产生深远和重要的影响。1998年,在中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人权状况不是在急剧恶化,而是在飞速进步。对此,中国人民最有体会,最有发言权,也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美方还一再纠缠中国司法机关对几名罪犯的判决问题。这几个人被判刑,根本不是因为他们行使了所谓的言论和结社自由,而是因为从事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这种罪行在任何国家都是要进行惩治的。很显然,美国提出此项提案是政治上别有用心。

  二、美国提出此项决议草案,是搞双重标准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产物,不符合本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美国国内存在粗暴侵犯人权问题,种族歧视、警察暴力、监狱酷刑,并对少年犯判处死刑,有案可查,不一而足。美国于1977年签署了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但15年后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做了大量保留,而且迄今仍未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如果说美国提出L.22号决议草案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中国的人权的话,为什么美国不提出一项关于美国人权状况的提案,来改善一下美国自己的人权状况呢?美国这个加入人权公约记录极差的国家又有什么资格要求中国在签署两公约后不到两年就予以批准?是谁授予它的这种特权?这不是在搞霸权主义和双重标准,又是什么?说穿了,美国搞此项提案的目的根本就是企图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破坏中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美国搞此项提案完全是出于其国内政治的需要,与促进人权无关。自中美首脑实现互访后,中美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美国内政治的原因,美国近来出现一股反华逆流。中国又一次成了美党派斗争的受害者。不幸的是,美国把其党派之争引入到了本委员会,将本委员会当作美国内政治斗争的场所。这是对本委员会信誉的粗暴践踏。是允许美国把本国的党派之争引入本委员会,还是坚定地维护本委员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是本委员会每一个成员国面临的一个抉择。

  四、美国提出L.22号提案旨在挑起政治对抗,违背了当前对话与合作的潮流。中美两国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又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不足为奇。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妥善处理。中美两国元首还就此达成了共识。今年1月,中国与美国恢复了中断4年之久的人权对话,并邀请美方于今年下半年派团访华,与中方再次举行人权对话。此后,双方又在不同场合多次就人权问题交换意见。由此可见,中国对减少与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有诚意的,并为此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冷战已结束十年之久,在人权问题上开展对话,不搞对抗,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但美国却仍然抱着冷战思维的僵尸不放,置中国的诚意于不顾,逆潮流而动,执意挑起政治对抗,其结果只会陷自己于孤立,并对不久前恢复的中美人权对话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中方期待美方早日放弃对抗,回到对话的道路上来。

  五、美国指责中国提出“不采取行动”动议是为了不让人权会讨论中国人权问题,这完全是欺人之谈。事实上,美国自本届会议开幕以来,在不同议题下发言时已多次对所谓的中国人权状况进行了评论。在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人权对话和各类人权研讨会上,中国均就有关问题与各方进行了广泛、深入和坦率的讨论。在就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实质性讨论这个问题上,中美并没有分歧。但讨论与行动性质不同,实质性讨论与搞反华提案完全是两码事。美国有意混淆两者,是企图以此骗取别国的支持。再者,“不采取行动”动议是经社会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有权提出。中国提出“不采取行动”动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本委员会的历史上,援引议事规则第65条第2款对某一提案不采取行动的先例不胜枚举。就在去年联大一个委员会的会议上,美国曾投票支持有关国家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美国就“不采取行动”动议问题对中国的指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主席女士,为了维护本委员会的信誉,为了促进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为了真正推进人权事业,中国代表团吁请主持正义的委员会各成员国同我们一起,投票支持对L.22号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的动议。

  中国代表团要求唱名表决。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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