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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资转让非流通股细则正在制定 (2003.08.21)


  早在去年,中国证监会就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到目前为止,相关实例还很少。对此,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关于有关具体的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我们83号文里没有涉及。83号文还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我们正在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的操作性规则。

  这里所说的83号文,就是指去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冯鹤年还表示,与内资不同,外资在收购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后,必须持满1年以后才能转让,作为非流通股,转让后仍不能流通。

  目前沪深交易所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交易规则,不久就将出台。针对前一段时间一些外资试图通过托管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冯鹤年特别强调,这是一种要进行规范的并购行为。

  他还表示:“实际上有些是为了规避法律上、审批上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我们对托管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要进行规范,原则上不应当采取托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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