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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纳税有新政策(2003.07.16)


  财政部、国税总局今天针对富人纳税问题出台了新的规定。今后,企业所有者购买房产、汽车以及个人消费,将不能再计入企业成本,而必须按个人收入计税。

  新规定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果用企业的钱为本人和相关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将被看做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章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有同样的消费支出,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政策研究专家指出,由于目前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缺乏明确规定,有些企业投资者就钻了这个空子,逃避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把自己一些消费性支出打入企业成本费用,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向解决富人不纳税、或少纳税问题迈出关键一步。

  专家还指出,有些企业者甚至不给自己开工资,再需要用钱时,采取向企业借款方式,让这笔钱长期留在企业账上,以逃避个人所得税,这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在本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也视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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