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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发布(2003.03.27)


  从3月27日开始,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发布预警信息、限期整改直至最终接管。

  依据今天刚刚发布的一项监管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意见的偿付能力年度财务报告。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判断和把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马学平告诉记者: “一当监管机构发现指标或偿付能力出现异常情况,监管机构可以随时要求加快(报告)的报送频率,直至这些问题解决。”马学平说,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与之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将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新增产品、业务以及开设分支机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万峰认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对客户来讲,简直是灾难性的,所以(规定的)出台,对我们来讲,无疑是迫使我们必须改善自己的经营管理。”

  据悉,规定实施以后,各保险公司需在今年4月底以前向中国保监会递交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保监也会在7月份以前做出行业偿付能力的年度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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