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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光华寮问题


  外交网讯: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为日京都大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我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中国政府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我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当局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我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目前该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审理。我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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