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视指南 |  新闻频道 |  财经频道 |  文娱频道 |  体育频道 |  生活频道 |  国家地理 |  西部频道 |  广告频道

特别话题         



大学生犯罪暂缓不起诉(2003年4月30日)


  嘉宾介绍:

  黄兴武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 副检察长(观点:支持暂缓不起诉)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观点:反对暂缓不起诉)

  黄兴武:我想先说明一下,我们这种做法主要是对在校大学生的一个教育感化、挽救的一起具体的做法,一个措施,它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就是可以做出不起诉界定的这类案件,那么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我们先对他进行一段时间的帮助教育和感化,使他从根本上或者是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真正悔罪,认罪,改过自新。

  主持人: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倾向于对大学生不起诉,或者倾向于先给他三到九个月的时间?

  黄兴武:不是仅仅倾向于大学生,凡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都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主持人:但是您承认对于大学生还是有一些帮助的必要。

  黄兴武:我们是倾向的,是为了挽救他,我们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

  主持人:您刚才说的这句话很重要,这种做法的一个核心所在是对大学生倾向于帮助,而不是倾向于制裁?

  黄兴武:对。

  陈卫东:我基本明白了,在我们国家,比如:上海,包括北京,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在推行一项制度,叫暂缓起诉,所以当我看到媒体的报道,南京浦口搞了这个工作,我一下搞的不明白,我说是不是搞错了,过去叫暂缓起诉,现在出来一个,叫暂缓不起诉。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有一个程序就是审查起诉,从最终的结论来说,是两个结论,一、起诉, 二、不起诉,这里面不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有三种,一种是法定不起诉,第二种不起诉,就是轻罪不起诉,第三种是疑罪不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法律就规定了,不起诉,因为你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

  主持人:这个叫疑罪从无。

  陈卫东:这是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在我的审判阶段,就是要宣告无罪,黄检察长他们的这个做法,暂缓不起诉,我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这样的规定。

  主持人:大家最有疑问的地方就在于,这个暂缓不起诉的理由是因为他是大学生。

  陈卫东:对大学生也好,对未成年人也好,他肯定是特定的主体,那么这样的一个特定的主体,现在不对他进行评价,这种暂缓起诉,如果是一个结论的话,那它必然要以决定的方式来进行,而在审查起诉中没有这样一个中间的地带,介乎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按照他们的做法,在三个月到十二个月中间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就看你被宣告暂缓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一个很好的表现,所以我觉得这样的一种做法,从法律上,似乎很难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黄兴武:我们做出这种做法,首先的前提就是,就是三种不起诉当中的其中一种,就是相对不起诉或者是酌情不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依照法律,他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我们在做出这个不起诉决定之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不是简单地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单独针对大学生?任何事物,它有它的特殊性,我们辖区目前在校大学生达到5万人,通过这几年办案实践来看,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通过统计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罪行,一般是比较轻的,另外一个方面,被法院做出判决以后的大学生几乎是100%被学校开除学籍,所以我们在寻求一个方法,在对他做出处理以后,能够保留他的学籍。

  主持人:只要有罪就要开除,那您现在不起诉的话,学校就不开除?

  黄兴武:现在也开除,我们现在做这种做法,就是想寻找能够不开除。

  陈卫东: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权,该侦查的侦查,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刑的判刑。我觉得我们的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自己给自己加的包袱太沉重了,在起诉的过程中,他要考虑到对这个人如何帮教,对失足的大学生,包括未成年人。帮教任务不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你在办案过程中,要考虑这样的一种效果,如果是为了这样一个效果去涉及一项制度,那我看就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这个话题应该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主持人:会不会因为你们想做这么多的好事,反倒影响了你们正常的职能的发挥呢?

  黄兴武:不能这样说,我们现在强调司法机关不能单纯办案,要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如果我们一个案件仅仅去追究法律效果,我想这不是我们单独要追求的。那么法律效果是要的,但是社会效果也要兼顾的。

  陈卫东:我给黄检察长提出几个问题,推行这样的一项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的障碍,第一个障碍,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准备实行的暂缓不起诉的对象,考验期三个月到十二个月,第二个障碍,学生在学校中违法违纪,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现在犯了罪了就不开除,那我作弊两次,你就给我开除,学校有没有公平,能不能令我人信服?第三,暂缓这个不起诉里面有一个考验期,这个考验期是建在什么基础上,凭什么就认定了这个人构成了犯罪,且给他一个考验期,你让这个失足的被暂缓不起诉的大学生,戴着一个有罪的帽子,在社会上进行改造,我觉得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色彩。

  黄兴武:对陈卫东教授讲的这三个问题做出陈述,像办案时效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规定只有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这是事实,我们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不起诉决定,我们考虑到对这个被告人的处罚的最终效果,主要是让他确实能够认罪、悔罪,我们给他一定的时间,不是一定要推迟三个月、五个月或者是十二个月的问题,如果他能够认识到他的罪行,我们可以在时间较短的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

  主持人:因为陈卫东教授说的是,你这个3月、12月的规定是哪儿来的?他置疑这个规定时候的法律依据。

  黄兴武:这个不是制定规定,主要是我们在实施过程当中,有这么样的一些考虑,不把它写在书面上,但是我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来适当的考虑,不是说一定要用这么长时限,这是我们关于审限问题。

  黄兴武:目前我们有一个大学,接受我们的建议,对于一个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犯罪以后,通过做工作以后,对他实施了暂缓不起诉这个决定,他是盗窃一部手机,价值一千多元,他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也不深,通过到学校进行调查走访以后,学校根据这个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还是给予肯定的,我们对这个大学生的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

  主持人:会不会这个大学觉得,这个孩子怎么检察院都来给他说情,是不是很有背景?

  黄兴武:这是社会上的一种偏见的认识,但是我们作为检察机关,出于公正的立场,去做这项工作是正常的。我们是按照严格的程序做的,就跟我在马路上搀一位老太太过马路一样的,我可以去搀她,也可以不去搀她,我不去搀她就应该是道德水准不高吗?就一定受到道德的谴责吗?

  陈卫东:我们是司法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而且这样一种做法,从制度设计上它就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社会上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区别对待,这或许讲不过去。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比方,两个人掉到水里,一个是大学生,一个是农民,那么你在救人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选择先要救大学生后救农民,恐怕还不能这样,这样会带来社会负面影响,觉得法律也不是公正的。

  黄兴武:陈教授这种比喻,拿到这个案件上来比,我看不是那么很恰当,因为我对大学生和一个普通的公民,它的前提都是构成犯罪,而且前提都是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这个基础上。但是考虑到大学生的社会价值,我只是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一个先做出来,一个后做出来,在后做出来决定之前,我对他实施了一些帮教工作,我想这个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听听观察员的意见。

  司晓峰: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长,您一直在强调我们的社会效果,但是就从刚才您说的,这个案件里面来看,丢手机的同学对这种做法满意吗?

  黄兴武:我们找失主也征求了意见,失主对我们这种做法应该是肯定的,他认为应该给他一次机会。

  司晓峰:那这样会不会使我们法律上这个警示的作用或者说我们这种知才犯罪,在社会上起到震慑的作用会有所影响呢?那是不是别的大学生会存在侥幸心理?

  黄兴武:我想这种认识是不存在的。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一些轻型犯罪,有从轻处罚的规定,比如说法院做出单处罚金,或者是说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是判缓刑,那么这类判刑较轻的,你不能认为他是纵容他犯罪。

  主持人: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像你们现在的这种态度,就因为你们很想帮助这些大学生,会不会如果是同样的罪行,一个社会青年犯了和一个大学生犯了,你们有可能觉得,社会青年不好帮教,还是要起诉一下,惩治一下,免得他慢慢的愈演愈烈,这个大学生可以帮教,最后决定不起诉?

  黄兴武:这个不存在,凡是符合不起诉决定的,都应该做出不起诉。

  陈卫东:因为法律本身就没有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规定,所以你就很难从法典上去找到,受害人对于这样的一种决定不服,通过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去保护自己。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他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他也可以不经过申诉,他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这个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黄兴武:暂缓不起诉,我刚才前面已经解释了,它只是一个名词,而不是一个决定。

  陈卫东:我想请问黄检察长,暂缓不起诉不是个决定,那么你以什么形式来宣布的,你不决定,怎么能在3个月到12个月之间对他实行考察呢,你还是做了个决定。

  黄兴武:我们只能对它实施一个,就像通知型的,对你实施帮教3个月时间,在这个期间,你必须要做到什么。

  陈卫东:这就是他们在这个推行这项措施改革中,遇到了一些非常尴尬的一种地方,暂缓不起诉。它本身就是一个决定,它就为了避免跟法律的冲突,所以他们不叫决定。

  黄兴武:这个诉讼时效问题,因为这个只是在他取保候审期间,他不受羁押期限的限制。

  陈卫东: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取保候审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这个时间是法律规定用来干什么呢?按照我们国家刑诉法第74条规定,我们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和一审二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而同时又需要查证,需要进行处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是惟一的条件,而我们的浦口检察院是把这个取保候审,这个期限拿过来要宣布,对你宣布实施考察,帮教3个月到12个月,所以这里面也有一点说不清楚,说不通。

  主持人:如果你们没有疑问的话,就可以投票了,如果您认为,黄检察长他们的做法是好的,就请放红块,如果您跟陈卫东教授一样,在置疑的话就请放蓝块。那么我们进行一个短暂的讨论,推选一位代表,代表你们所支持的嘉宾做最后的陈述。代表蓝方发言的刘艺。

  刘艺:第一、浦口区检察院这个做法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你们的这个初衷,采取这个措施的初衷是针对的对象是大学生,或者是基于那些你们认为有更高社会价值的能创造出更高社会价值的那部分人。那么从你这个动机来讲,我们认为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个平等原则的。另外,作为检察官来说,国家赋予你的这个职责是侦查,然后起诉,那么你们的这种教化功能是不是就没有循名责实,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再进一步进行讨论。

  主持人:好,代表红方发言的是陈国睿。

  陈国睿: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支持黄检察长,首先第一,他的合理性在于,他是本着发挥社会成员本身的个人最大价值,这个出发点是来帮教那些失足的大学生,是让他们能够以后为社会发挥更大的价值,这个出发点是好的;第二,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我国的这个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只有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中间没有一个缓冲区,这样黄检察长他们的做法,是不是在这里面提出了一个设置,这样一个缓冲区这样一种尝试来引发大家,关于诉讼法的一个思考;第三、本着教化大学生,教化社会精英分子这个立场来出发,浦口区检察院跟各个大学进行了协商,也算是一种尝试,对于我们帮助教化大学生而言,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一种突破。

  主持人:法律上的事,也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但是,法律上的每一个变革,可能都是需要谨小慎微的动作的,像浦口区的这种做法,我觉得的确它存在它合理的一方面,甚至它有可能会推动我们将来朝某一方面的发展。但是在做起来的时候,还是要讲究它的合法性,因为任何一个法律上的问题都不会是小事,都不能儿戏,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够给我们关于这件事情的讨论开一个好头,我们今后会更加关注这个事件。

- 返回 -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路11号(100859)
站长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