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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导读
  现在的城市越来越漂亮了,但是城市里有一个顽疾,就是——小广告,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小广告。城管部门用了各种方法都很难把它们清除干净,因为有经济的驱动力在后面。最近有一些城市发明了一些新的办法,比如杭州、西安这些地方,他们用一种俗称“呼死你”的方法来惩治小广告,即城管部门和电信部门联手,不断地打小广告上的电话,这就是“呼死你”。那么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适,合不合法?




本周话题:“呼死你”(2003年6月26日)
  潘建峰: “呼死你”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不可取的,这是我的基本想法。
  宋明志: 我的基本观点是,“呼死你”这种方法是合法的。
  潘建峰: 最主要的原因是这种做法缺少法律根据,城管部门治理小广告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做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根据,而“呼死你”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是不合法的,法律没有授予城管部门这样的权利。
  主持人: 怎么样算是有了法律授权呢?
  潘建峰: 法律明确规定他可以进行什么行为,不可以进行什么行为。
  主持人: 文件规定,就是上级下发一个文件。宪法是有最高效力的,接下来是法律然后是行政规章,然后才涉及到有关文件。从这个关系上来讲,它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作为下位法不管怎么规定,它不能够违反上位法,违反上位法就意味着它不合法。
  宋明志: 我想请问一下潘教授一个问题,您一直在强调法律没有规定,你指的规定是什么?是指城管部门没有权利去管小广告呢,还是指采取“呼死你”这样一种方式。这种手段法律是没有规定。如果说是针对于前者,我查了一下北京市有关管理市容方面的条例,城管部门是有自己的执法权的,也就是说他有权管理小广告,这个职权是法定的。在行使这个职权的过程中,他采取了一种什么手段,行政法本身不可能做出规定,因此是否采用“呼死你”的手段,是行政自由裁决权的范围,而不是行政职权、法定化的范畴。
  主持人: 您的意思是说只要交给他管了,就应该有人想办法去管。
  潘建峰:确实,管理小广告是属于城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但是在采取有关措施的时候,是受一定限制的。比如说行政法里有一个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相对比较专业、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只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采取措施的时候不能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主持人:你觉得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了吗?
  潘建峰:是,通讯自由权。
  宋明志:我认为没有侵犯通讯自由,我觉得把通讯自由想象得过于庞大了。首先,自由肯定是有限制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我们知道小广告本身是违法的,贴广告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且很多小广告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电话是一个法行为的工具,这已经不再是通讯自由所保护的范围了,所以我认为就不再是侵犯他的权利了。
  主持人:是属于对犯罪工具的剥夺。
  潘建峰:这里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谁有权利对公民的通讯自由进行干涉。通讯自由权是公民的一个很基本的权利,国家法律从各个方面都是极力提倡全面保护的,所以能够干涉公民通讯自由的,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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