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在浙江杭州有这么一位女工,单位承认她是工伤,却又停发了她的工伤待遇,这又是为什么呢?
祝苗英,原本是浙江省杭州市四海豆浆公司的一名仓库保管员,从1997年起,她进入这家公司,已经在此连续工作了四年多时间,只是公司从未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她以为,不签合同也没什么,因为大家都没签,她们也没往这个方面去想,怕一旦要求签合同,老板不要她们了。然而2001年9月的一个早晨,祝苗英的生活却因为工作中出了意外而发生了改变。
那天早晨七点多钟,祝苗英早到了,她去拖地,地太滑了,她一下子滑倒了,到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出来是粉碎性骨折。2001年10月,杭州市劳动部门确认祝苗英为工伤,而且她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最初的两个月里,除去工伤保险能够报销的医药费,公司为祝苗英承担了剩下的那部分手术费用,并且支付了工伤津贴。可是,2001年11月,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手术以后的医药费和十一月份以后的工伤津贴,祝苗英全部都没拿到。
这是为什么?杭州四海豆浆公司经理甘明兰道出了原委。原来祝苗英看病的医院没有把她的手术钢板接好,钢板松动造成螺丝脱裂,医院说免去所有费用,重新给祝苗英做手术,但祝苗英担心这家医院,结果自己跑到另外一家医院去做了手术。
甘经理认为,由于是祝苗英自作主张换医院,所以第二次手术的花费,公司很难帮她报销。而祝苗英认为,就算退一步说,公司不给自己报销这第二次手术的费用,但是工伤津贴还是应该继续支付。
由于几次和公司协商都没有结果,2002年3月18日,祝苗英向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提出投诉,要求公司支付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共4个月的工伤津贴。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二科科长黄祝胜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市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既然祝苗英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也参加了工伤保险,那在工伤医疗期间,她就应该享受到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待遇。根据劳动部1996年《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支付工伤津贴,停发祝苗英的工伤津贴违反了劳动部的规定。
经过杭州市劳动部门的监察,2002 年4月,四海豆浆公司为祝苗英补发了四个月的工伤津贴,共计三千元,并且与公司现有员工全部补签了劳动合同。
现在,一些企业并不情愿为员工交工伤保险,认为没什么用,白花这笔钱,真的是这样吗?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保险又有什么好处呢?《生活》记者为此采访了劳动部医疗保险司的姚宏副司长。
相关链接:
1.工伤保险的作用
建立这样一个工伤保险制度, 目的就是,每个企业按照实际情况交一部分钱,这个钱不会太多,按照大数法则,就可以保障这个地区内的所有职工发生了工伤之后的所有权益,同时,如果企业真正遇到了一些意外,没有能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工伤保险基金也起到了一个蓄水池的作用。
2.什么是工伤?
凡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按照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目录认定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范围。
3.工伤由谁认定?又该由谁申报?
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各级有各级的职权;申报工伤是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企业在员工发生了工伤之后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如果一些企业没有申报甚至隐瞒,职工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都有权申报。
4.不签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经确认,就应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5.工伤保险的费用由谁来缴?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员工无须交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