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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屋顶为何修不了?


  屋顶漏雨怎么办?肯定要上屋顶去维修,自家的屋顶维修也肯定是自家说了算,这算不上什么大事,可在昆明有一家人,为了维修自家的屋顶却是大费周折,最后甚至告上了法庭,费时一年多,这是什么原因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2000年春节前,昆明的李女士一家欢欢喜喜的搬入了新居。上下二层的宽敞居室,足够一家人舒舒服服地过日子了,然而,他们的欣喜很快就被一场大雪浇灭了。

  李女士:才搬进来几天就下了一场大雪,房子上一直就漏,就开始漏水;以后一到雨季就漏,漏了好几处,我们不能正常生活。

  好不容易熬过了雨季,这屋顶的漏雨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出现了新的情况。

  李女士:夏天住不了,没有隔热层,我们就到楼下去住。

  为了查看这让人伤透脑筋的屋顶,他们找到了通往屋顶的检修孔,却发现这唯一的检修孔被锁住了,而钥匙并不在他们手里!

  等好不容易从物业公司借来了钥匙,爬上检修孔一看,却发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这边还是传统意义上自家的屋顶,可那边呢?

  卢先生:哎呀!这怎么能下去啊!下不去啊!

  不知从哪儿冒出来的凉棚,足足占了整个屋顶的四分之一,这还是自己家的屋顶吗?卢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几经周折,李女士一家终于看到了自家屋顶被出售的合同。原来,屋顶被开发商当作“花园”,早在他们买房之前就卖给了和他们同一单元的六楼住户了。

  卢先生:根本没跟我们说过就是有这个屋顶花园。

  此时,李女士和丈夫才注意到,小区里其他楼房的屋顶,也早都变成了风格各异的花园了,看来屋顶被出售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屋顶花园主人1:这个花园是我们的,买的时候一起买的。

  屋顶花园主人2:这个屋顶花园和屋里的使用权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屋顶被出售后,原来的检修孔便形同虚设。想要维修屋顶,必须先进六楼的邻居家,走人家屋里的内部楼梯,穿过人家二楼通往屋顶花园的门,才能够进到自家的屋顶。

  从入住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女士家的屋顶一共坏了五次,可只维修了三次,而每次从上报到修理,总要等上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李女士:开发商去做工作才能上去修;人家有空、人家有时间,他们才能上去修;有时候修到半途的时候,人家有事,没办法又把民工撤下来,又不能修,要等人家有空的时候又能上去修。

  卢先生:没有人就没办法上去修,我们在家里只有干瞪眼看家里漏雨。

  李女士:屋顶卖了,卖了给邻居以后我们挺痛苦的。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偏偏这位邻居经常不在家,想要维修自家的屋顶真是连门都没有。李女士一家从来没有这样盼望过一个邻居的归来。在节目的拍摄过程中,记者也始终没能等到这位邻居。

  在这个小区,与李女士家一样屋漏偏又无法修理的住户还不少。

  小区住户:他们(上层住户)左(一)天不在、右(一)天不在,等找到的时候,我们的雨已经是顺着墙裙漏到木地板了,就像这样;他们来了以后,上面砌了花坛,又得将上面那家住户的花坛打掉;三年时间(保修期)过了,我们怎么办?以后我们到七楼怎么办?如果说我们自己的顶,我们自己上,要怎么搭,要怎么搞,我们自己出钱,我们自己愿意;但现在,我们没这个权利,现在权利已经被他们,被开发商,已经出售了、卖了!

  自家的屋顶是否能够卖给别人?出售后的屋顶又该如何维修?带着这些问题,卢先生找到了小区的设计者,希望能得到一个说法。

  设计负责人:上层用下层屋顶(做花园)是很正常的事情。

  律师:很正常?

  设计负责人:对,因为国家也没说,我们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屋顶的使用权归谁。

  律师: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了是不是?

  设计负责人:我设计上就这样,出来就是到他这个屋顶。

  看来,屋顶的维修问题在设计时就没有被考虑到,对此设计者又是如何解释呢?

  设计负责人:我承认这实际上就是没考虑周全,就非得要从这家人的家,进来后还要上楼梯上他的木楼梯,再到那个屋顶,这个应该说是失误、失误。

  开发商在有关方面的协调下,几次与李女士一家签订了换房协议,但却始终没有落到实处。

  一到中秋的时候,看到对面楼上买了顶楼花园的人在上面灯火辉煌,吃着月饼赏月的时候呢,我们心情特别难受,对比之下,一个是欢乐,买到屋顶,一个是我们在屋顶下受罪,漏雨,修不了。

  一年来,卢先生和李女士夫妇俩为了自家的屋顶四处奔走,最终在昆明市建委找到了法律解释。

  市建委物业处 周处长:只要涉及到公共屋顶,应该就不属于哪一个,就是大家的,或者是相邻关系的所有人。

  原来,根据建设部有关法律规定:屋顶属于共用部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等)。

  为了讨回对共用部份的维修权,2001年3月20日,李女士一家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开发商收回公共屋顶,并加盖隔热层,增加一个检修孔。

  原告律师:开发商未经其他用户同意,转让公共屋顶显然是侵权行为;他把公共屋顶的公有使用权卖给了消费者,同时再把公共屋顶卖给第三家,他是一种变相的商品房的面积缩水。

  被告律师:作为花园,作为阳台的使用是归顶层住户的,对下面的住户来讲,他就是一个屋顶,起个防雨、隔热等这些作用,这种使用实际上并不侵犯下面的利益。

  为了彻底解除屋顶的烦恼,今年6月,李女士一家在诉讼中增加了换房的请求。

  一拖就是已经快一年了,这一年呢,雨季马上又来了,我们感觉到受过的痛苦今年又得重复上演,为了尽快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暂时把公共屋顶的情况放一下。

  2001年7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换房协议。

  现在都市里的人都渴望能够拥有一个花园,可以种自己想种的花啊、草啊的。一些房地产商也在屋顶上做起了文章,特别是跃层或错层式的建筑,一些城市出现了“买顶层赠屋顶花园”的促销手段,使得原本不受欢迎的顶层变的炽手可热,但这在给一些人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屋顶的防水防渗透处理工作没做好,以及设计缺陷(类似李女士家住的楼,设计缺陷),给一些消费者带来了麻烦。

  屋顶究竟能不能卖,我们来听一听建设部有关人士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处 姜万荣处长:按照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屋顶要出售,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共同同意,就是按照<合同法>的原则——约定优先,如果开发商在卖这个房的时候,就(在合同中)明示购房者,我这个屋顶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把屋顶另行出售,其他情况都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公用部分的出售必须让业主有知情权。了解了有关规定后,消费者购房时应注意:

  1、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屋顶、楼梯等这些共有部份的所有权属于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2、说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这里应该提醒消费者:不少消费者或者出于对合同的不了解,或者是急于想买特定的房子,勉强签订含有不利于自身利益内容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应当认识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同的任一条款都是在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的,绝不能单方强加于人。

  3、卖了以后怎么维修?卖之前,由公用部份维修基金维修;屋顶出售后,按照民法相邻权原则,如发生渗漏问题,由屋顶所有人负责维修,同时屋顶所有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由屋顶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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