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是打官司能否胜诉的关键,“谁主张,谁举证”习惯作法。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当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厂家和商家时,由于信息获取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过分要求消费者进行举证常常有较大的难度,而很多商家正是借此来推脱责任,举证难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很大障碍。
这是一件售价450元的牦牛绒衫,生产厂家是青海第一毛纺织厂,这个啄木鸟标志就是消费者郑世忠提供的毛衣上配挂的防虫蛀标志,可是,没想到过了一年之后,这件防虫蛀的毛衣上却有了虫蛀的痕迹。从1998年起,重庆消费者郑世忠就开始了他漫长的维权之旅。
起初,商家要求郑世忠对衣服上的破洞是否被虫蛀进行鉴定,他首先来到重庆纤维制品检验所,却得到一份衣服不是被虫蛀的鉴定报告,郑世忠对这份不合规范的报告及其鉴定结果很不服气。随后他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自费跑了北京,上海等地进行鉴定,也没有得出结果。后来,当他得知,青海第一毛纺厂没有配挂国家防蛀标志的资格之后,2000年3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家或厂家冒用国家质量认证标志,可是,在一审二审中,郑世忠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张应君解释说,第一个从举出的购物凭证上来看,并没有说明啄木鸟这个标牌是在出售商品时一起出售的,郑世忠不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另外一个就是,郑世忠在重庆技术监督局进行的鉴定检测,从这个报告结果来看,也不能证明他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也就是该件牦牛绒衫遭受损害的结果是因为被虫蛀这样一个事实。
面对这样的结果,郑世忠感到非常的困惑,自己三年多费尽周折,可最后还是证据不足。
2001年7月,郑世忠向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与此同时,根据法院的判决理由,他继续寻找证据,首先他四处对毛衣是否被虫蛀进行鉴定,到了12月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正式的鉴定书,鉴定书中写明,该件牦牛绒衫破损是被皮蠹类蛀虫所蛀形成的,得到这个证据,郑世忠舒了一口气,可是,对于另一方面的证据,证明衣服与标牌在购买时是挂在一起,郑世忠觉得自己仍然无力办到,他已经拿出了可能提出的所有证据,他认为举证责任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这不公平。因为只要商家它卖的东西出来,你离开了柜台,他只要耍赖,法院又要消费者对证据的来源进行举证的话,消费者永远打不赢这个官司。
今年315前夕,郑世忠又来到北京,来到中消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投诉,为了这件仅仅450元的衣服,4年来,他已经花费了几千元钱和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是他还是没有气馁。
郑世忠说,这个案子我他已经不在乎能不能打赢官司,而是为了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人大代表,还有媒体对消费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维权难,举证难的重视.
郑世忠已经提供了自己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据,穷尽了自己的举证能力,他认为关于标牌是否配挂的问题,商家也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他希望在检察院的抗诉能使自己的案子有一个转机。
如果说郑世忠的维权是在事隔一年之后,而且鉴定报告出来较晚的话,上海的另一个消费者却是在离开商场几个小时后,而且是带着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可结果仍然是维权无门。
消费者该举多少证
1999年1月的一天,上海的消费者顾女士在上海工艺美术商厦,购买了一颗天然黄水晶球,售价是3680元,八折优惠后,最后以2944元成交。当时,商场给顾女士开具了购物发票和信誉卡,在信誉卡上写明,球重290克,直径60毫米,并且明确承诺假一赔百。因为商场内部没有鉴定机构,出门之后,顾女士打车来到了位于上海豫园商城的上海珠宝测试中心鉴定,可是结果却大出意料,这个球不是真的水晶球,而是廉价的方解石球。据专家介绍,这个石球价值恐怕只有几十元到一百元
自己花了近3000元钱买到的水晶球实际价值竟然只有几十元钱,在离开商场3小时后,愤怒的顾女士再次来到工艺美术商厦。起初商家态度还挺好,并且同意退货,可是,当顾女士提出要求商家兑现自己的承诺,也就是假一赔百时,商场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商场认为,顾女士要赔偿一百倍的要求,已经离开了一般消费者常有的那种思维方式。
面对这种情况,故女士将上海工艺美术商厦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厂家和商家都提出顾女士拿到豫园商城鉴定的那个方解石球并不是商场出售的同一物品,因为顾女士携球离开商场近3小时,他们认为顾女士可能对这个水晶球掉了包。究竟在3小时之内,掉包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不管是专家和生产商,都认为在三小时内是不可能造出来.
此外,厂家和商家均以为,在顾女士的鉴定报告中,关于水晶球直径和重量都与商场信誉卡上的数据有差异,其中直径相差0。04毫米,重量相差0。2克,因此,此球非彼球。但是,据顾女士的介绍,当时在商场的测量是用水果摊的天平做的,这与后来鉴定中心精度很高的仪器没有可比性,一些业内专家也有类似看法。他们认为专家:开始用水果摊上的称,后来用的是标准天平,没有可比性。
1999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故女士败诉,理由是,故女士不能证明她离开商场去鉴定的时间前后,这颗水晶球是同一球。法官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鉴定的水晶球是方解石球,但是他不能证明这个方解石球就是她在商场买的那个水晶球。
顾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顾女士提出对标价签的位置和笔迹进行鉴定,但没有被采纳,结果依然是败诉。顾女士怎么想不明白,自己究竟怎样才能证明,这个球在鉴定前后是同一个球。
专家认为,有发票和水晶球原物,就应该给消费者以合理的赔偿,至于商家自己提出质疑,举证责任应该商家承担。
其实专家的说法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术语形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今天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对部分侵权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这“举证责任倒置”说得明白点,就是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否认的,被告应对此负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患者状告医院“医疗侵权”,不再需要自己举证,而要医院证明“自身清白”。
最高法院总共规定了八项,包括: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最高法院之所以专门规定这八项侵权诉讼,是因为它们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些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手段。与之相比,我们消费者则对各种专业知识欠缺了解,经常因取不到证据而吃哑巴亏,这次司法解释确定由侵权人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是符合保护弱势的公平原则的。
法律人士也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扭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在诉讼中不均衡的局面。今后,尽管消费者一定凭这个“举证责任倒置”就能赢官司,但至少法院决不可能以消费者不能举证而被判败诉。
不过尽管“举证倒置”可以减轻负担,但有市民消费,如果侵权方举出的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那他们不就很被动了吗?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消费者的举证义务转至侵权方身上,这样消费者就不用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侵权方有过错。不过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消费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而侵权方则被假定为存在有过错,他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洗清“罪名”,否则就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过错责任。(记者:张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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