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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采取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是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应权利人之一,拥有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等权益的义务。组委会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这是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刘岩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他说,今年2月7日,国际奥委会致函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授权这届奥运会组委会“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同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采取行动,包括在中国法律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和(或)在中国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经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2月10日发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体和主体、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作了详尽规定。中国工商管理部门被确定为行政执法部门。

  刘岩认为,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此前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中国要办好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决心。条例又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要措施,是办好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其意义重大。他说,目前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正根据市场开发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有侵权嫌疑的案例进行调查。他指出,调查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查处,而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保护奥林匹克权益不受侵犯。

  刘岩介绍说,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共有六类:一、奥林匹克五环图标志,奥林匹克旗、格言、徽记、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三、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与第二十九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李贺普 汪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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