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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感2002         



关注汽车中的经济车和微车“弱势群体”


  何谓汽车中的“弱势群体”,记者认为排量在1.3升以下的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就是。因此,政府应该在汽车消费政策和消费环境方面,对这些“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注,这也是关系到能否实现汽车工业“十五”规划、振兴我国汽车工业的重大问题。

  长期的不公正待遇

  汽车“弱势群体”的第一批成员,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从国外引进的微型客车(小面包车)。它们以既能载人、又能拉货,售价不高、耗油量低的特点而大受城乡勤劳致富者的欢迎,被人们亲切地称呼为“小面”。接着是90年代初面市、排量在0.8升以下的微型轿车或称经济型轿车,如长安奥拓、贵州云雀之类,每辆5万来元的售价,加上占地少、油耗低等优点,使一大批家庭很快圆了“轿车梦”。再往后,才是排量为1.0升、不带“屁股”的两厢夏利轿车,七八万元的售价和相对来说的略为宽敞,使它被许多城市买来做出租车。

  然而,以平民百姓为主体的消费者们,并没有因为拥有了汽车而高兴,因为他们的“宝马良驹”很快受到了种种歧视:不是这里不让走车,就是那里让你绕行;一些上星级的宾馆饭店甚至火车站、飞机场,竟然不让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进门载客。

  1996年秋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限令各地取消对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的种种限制,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个文件作用有限,收效甚微。1998年以后,一些地方对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的歧视变本加厉,竟然从限制行驶发展为禁止上牌,从限制小排量车发展为限制没“屁股”的两厢车。

  《汽车工业“十五”规划》出台后,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拥有者,都以为这下子该是雨过天晴、苦尽甜来了,但事情并非如此。广州市、上海市又先后出台限制政策,广州甚至不予核发牌照,可以说歧视更加严重。

  歧视理由站不住脚

  歧视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的地方政府,在做出“禁止上牌”和“限制行驶”决定的时候,往往也能冠冕堂皇地列出若干条理由,什么“保证畅通”、“治理污染”、“提高城市形象”。然而,客观地、全面地分析他们的理由,所得的结论只能是“站不住脚”。

  “理由”认为,1.3升及其以下的汽车,排量小、动力差、速度慢,严重影响道路的通过能力,是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源。那么1.3升排量以下汽车的速度到底慢不慢?人所共知,机动车在我国城市中心主干道上行驶都是被限速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或80公里。而排量0.8升的长安奥拓,最高时速是120公里;排量0.66升的贵航云雀,最高时速是130公里;排量1.0升的天津夏利,最高时速是135公里,连排量0.8升的昌河微型客车,最高时速也有105公里。这就是说,要达到每小时60-80公里的限制速度,哪一款经济型轿车和微型车都是绰绰有余的。

  “理由”再认为,排量1.3升以下的汽车技术简陋,有害物质排放多,是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事实又如何呢?去年6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上海汽车展上宣布,抽查夏利、云雀等8款经济型轿车,其安全、环保、节能等基本性能的主要指标全部合格。

  “理由”还认为,排量1.3升以下的小型汽车,外观不美,不像轿车,缺乏气派,让它们在城区主干道上跑来跑去,有损城市形象。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即使像上海、广州那样相对富裕的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是分层次、有差别的。据统计,成都市的私家车比例居全国城市第二,占到80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85%,其中5万至10万元的经济型轿车和微型车占了60%至70%。这说明,我们绝不能离开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水平,即现有的经济基础去“提升城市形象”,否则,就可能干出既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产业政策,又引发人民群众抱怨的傻事来。

  运用政策法律来援助

  大力发展小型、节油、环保、安全、价廉的乘用车,正在成为当今世界汽车工业的时尚,几乎欧、美、日本的所有知名汽车厂家,都在争先恐后地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这种小型车。以欧洲为例,在目前销售的汽车当中,发动机排量在1.0升以下的小型车占了35%,年销量达到450万辆。然而在中国,由于一些地方对小排量汽车的歧视和限制,就有可能误导汽车生产和消费者,以至于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从两个方面逆世界潮流而动:一是紧凑型轿车和微型客车争相搭载排量1.4升以上的发动机,形成“大马拉小车”;二是本来引进的是“没屁股”的两厢车型,却又急着投入大笔钱去搞三厢车作换代产品。这样发展下去,当家庭轿车真正在全国普及开来,当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辆本应是1.0升左右的小排量车都成了1.4升以上排量的汽车的时候,我们每年将要多消耗多少万吨紧缺的石油?将为治理汽车污染要多花多少亿的国家资金?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完善消费政策,建立汽车法规。

  这么多年来,汽车中的“弱势群体”倍受歧视、限制、排斥,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消费政策中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油耗少、污染少、占地少、体型小、价格低的汽车的应有鼓励。因此,关注汽车中的“弱势群体”是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出台体现“国家鼓励”的汽车消费政策,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继续充实、完善,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消费政策升华为一部汽车法规。

  汽车法规关系到社会的利益、车主的利益和汽车生产厂家的利益。在建立汽车法规方面,美国、日本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例如,上世纪70年代初的石油危机之后,美国于1975年出台了“平均油耗法”,要求一辆新车平均燃料效能在十年中提高一倍,即从当时的每加仑汽油行驶13英里增加到27.5英里。1978年,美国又颁布“能源法”,要求1985年生产的汽车的油耗,应比1980年平均降低27%。由于这些法规的实施,美国三大汽车公司被迫开发出了新的节油汽车,同时也促使美国人改变了“越大越好”的汽车消费观念。又例如,在汽车生产大国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排量小于0.66升的微型汽车长盛不衰(现在每四台在用车中就有一台是微型车),就因为日本政府制定的《轻四轮车法》规定,微型车可以在上税、保险、高速公路及过桥费用方面享受较大优惠。这些有益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人民日报高级记者江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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