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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及其法律效力


  2000年12月12日20:30四套播出

  导视:合资公司亏损严重,投资双方互推责任:

  王文平:他们的矿务局领导在一年以内就轮调了四次。

  郝忠:我底下有那么多企业、那么多矿换局长没垮,就垮你一个企业。

  张利国:台方它违约的三点嘛。

  彭琰:关键的问题就是它根本就没有进入正常的经营。

  配播:企业能否维持?纠纷如何解决?请看《台胞法律服务百问》。

  主持人:目前,在解决经济纠纷的时候,国际上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今天我们的话题就是关于仲裁。我们演播室特意请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先生,欢迎您!首先我们一起来看记者发回的报道。   

  配播:位于山西省长治市的潞安矿务局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固定资产40亿元人民币,年产煤炭1200万吨以上,为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之一。为拓展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1995年6月,矿务局同台湾溢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山西潞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计划生产高科技的PVC塑胶异型产品。按照双方签定的“合资经营合同”,潞安矿务局投资240万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0%,台湾溢达塑胶公司投资160万美元,占40%的股份。合资公司董事长由矿务局委派,任期四年。合资双方的400万美元投资全部用于进口设备,由台方负责选型和采购。1995年8月18日,在潞安矿务局提供的生产基地,合资公司举行了生产剪彩仪式并开始试生产。但是,在随后的运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却始终没能进入正常的生产轨道。据97年上任的合资公司现任总经理桂保平介绍,96年全年公司没有生产,97年PVC塑胶的产量也不足200吨,仅相当于原计划20天的产量;进口的11条生产线中,除两条断断续续地有生产以外,其余的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由于合资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亏损严重,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台方于1997年底撤走了全部技术人员,并于1998年4月向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称潞安矿务局严重违反“合资经营合同”,要求矿务局赔偿台方经济损失共计1332.6万元人民币。台方认为,在矿务局方面九项违约行为当中,最为严重的是矿务局委派的董事长频繁更换,管理班子不懂经营。   

  王文平(台湾溢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他们矿务局领导在一年以内就轮调了四次,每一个领导一上台就只有一句话,就是“我刚刚上台嘛,你也让我了解了解嘛”。他了解了解是没错,但是每一次了解,都是经过3个月到5个月,这个工厂就一直停工啊。   

  郝忠(潞安矿务局 局长):我底下有那么多企业、那么多矿换局长没垮,就垮你一个企业?这个不成为一个理由。

  王文平:他们几乎就不让我们参与(经营),他们所有都是一手包办。     

  张利国(潞安矿务局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会是由双方组成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来进行的,是双方共同经营的。   

  配播: 1998年8月27日和9月4日,潞安矿务局相继提交了仲裁答辩书和反请求书,反向台方索赔人民币约332万元。潞安矿务局认为,首先是台方在三个方面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   

  张利国:一个方面就是台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和合同的要求是有出入的。他现在的机器设备和模具的品种,不足以支持合资合同原来所约定应该生产的产品。   

  彭琰(台湾溢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现在不能说我们的产品缺少那个,市场上正好就需要那个。没有生产窗户,市场上就需要窗户。是不可能的。   

  张利国:第二个主要违约方面就是他在技术服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97年合资公司能够逐步开始比较正常生产的时候,他的技术人员恰恰是不在场。   

  彭琰:他带的技术人员从合资企业成立之前就一直在矿务局,最多的时候有13、4个人,少的时候也有5、6个,6、7个。   

  张利国:第三个方面是合同约定的外销义务他没有履行。合营合同里规定得很明确,(产品)70%的内销由合营公司负责,30%的外销义务由台方负责,而台方根本没有履行外销的义务。   

  彭琰:王先生有一次把出口的订单、外销的订单拿到了,又拿了20万港币购买原材料的订金,也通知了公司在多长时间以内提供这些产品。但是,很遗憾,公司也没有提供出来,所以这个订单就废了。   

  配播:1998年11月12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就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当庭辩论。尽管双方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但也都表达了和解的愿望。通过仲裁庭的调解,1999年1月28日,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2月3日,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台湾溢达公司将它在合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790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潞安矿务局和第三方,无论第三方是否落实,在2月10日以前,潞安矿务局应该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对裁决内容,当事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潞安矿务局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付款。2月9日,台湾溢达公司总裁王文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露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执行员):我们对裁决书的实体进行了审查,我们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订有仲裁条款;第二项,我们主要是审查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充分地在仲裁的时候表达了出来;第三,我们要审查仲裁的时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第四,我们要看这个仲裁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对这个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以后,发现它完全符合执行的条件,所以我们就当即立案、当即执行。   

  配播: 2月9日当天下午,法院就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矿务局也给予了积极配合。由于款项数额较大,在法院和长治市对台办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分两次支付。2月10日,潞安矿务局付给台湾溢达公司200万元人民币,余款也在3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   

  主持人:王先生,刚才看了我们这个节目,我们可以看到,这起由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最后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结果。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对于解决争议,他们选择了要采取仲裁这种方式,而不是我们熟悉的到法院去打官司。   

  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这个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所作的选择。诉讼和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基本方法。和诉讼相比较而言,仲裁具有自愿、保密、专业、一裁终局和具有广泛执行力这样一些特点。   

  主持人: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这种仲裁方式来解决这种争议的话,他们应该怎么去做呢?   

  王生长:他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来实现仲裁意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有明确的仲裁意愿;第二,应该有提交仲裁的事项;第三,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主持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调解和仲裁是分开的,这起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一种和解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也是调解仲裁。这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王生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有一个特点,叫做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这种作法从实践上来看有三个好处,第一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节省了单独的调解程序,也节省了时间和费用;第二,是成功率比较高。因为调解员本身也就是仲裁员,有专业知识和当事人的信任,同时,通过开庭审理和证据的交换,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白自己的长处和弱点,这样有利于他们客观公正地评价对方提出的和解提案,从而有利于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点就是气氛比较融洽,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精神来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利,应该说是一个“双赢”的协议。   

  主持人:无论是刚才我们谈到了这种调解也好、还是仲裁也好,最后都要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书。那么,这种裁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王生长: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锤定音”、“一裁终局”。如果败诉的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的内容,胜诉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包括中国的法院和外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国1986年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也就是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我们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公约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主持人:也就是说外国的裁决书可以到中国来执行,是吗?   

  王生长:对,是这样的。   

  配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第四条规定,当事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面的仲裁申请将不被受理。   

  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主持人:一直以来,台湾独资或者合资的企业都比照外资企业的待遇,那么,一般地,目前我们这种涉外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呢?   

  王生长:目前,中国内地已经有154家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目前的情况是既可以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也可以受理内地案件。   

  主持人:在这些仲裁机构当中,有没有外籍的仲裁员呢?   

  王生长:仲裁委员会现在的500名仲裁员中,有三分之一的是外籍仲裁员,同时还有4名台湾籍仲裁员,比如说陈长文、范光群等台湾籍的知名人士。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们的台湾同胞遇到需要仲裁的纠纷时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了。   

  王生长:对。   

  主持人:看来,仲裁确实有它的好处。其实呢,仲裁也好、诉讼也好,都是借助外力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这起仲裁案件当中,虽然争议最终得到了解决,但双方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合作的双方在先期的市场调查、项目确立、合作对象的考察和选择、合同的订立等等方面以及后期的运作过程当中,都应当做得更为科学一些、更合乎法理一些,那么,我们今天就可以看到的是一家更加健康有序的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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