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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反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规定


  2000年12月13日20:30四套播出

  米兰春天婚纱影楼经理 吴骏:我认为这只是对我个人的不一样做一种说明,讲我的经历,所以我认为这也不构成一种所谓的侵权,为它本身是事实。

  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杨乃国:按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等于他获利的数额,所以我们提出了30万。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主持人:台商在大陆投资婚纱摄影行业,已经形成了规模,打出了品牌,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000年5月同是来自台湾的影楼“巴黎婚纱”与“米兰春天”,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打上了法庭。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现在我们的演播室里邀请到的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我们先一起来看看有关案件的报道。

  解说:原告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起诉说:巴黎婚纱与米兰春天都是从事婚纱摄影及相关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原告在北京开业已有多年,在市场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米兰春天婚纱影楼成立比原告晚,为尽快发展业务,被告米兰春天成立后,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商号用于广告及其它宣传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指控米兰春天广告中的“台湾企业家协会协助”为虚假宣传,在报纸广告中将同行的收费标准进行比较,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记者采访了被告米兰春天广告中提到的摄影师吴骏。

  记者:吴先生,“巴黎婚纱”起诉“米兰春天”侵权,对此“米兰春天”的理由是什么?

  吴骏:第一个,我们不管在广告或者在文宣品上面主打还是“米兰春天”。包括我们入店的客人我们都告诉他,我们跟“巴黎婚纱”没有关系,如果客人问起的话。我们是强调我们公司,强调我们的品牌,所以在侵权上面,我认为是没有什么构成侵权的行为。第二,我们在这个广告上面知识强调我个人——吴骏,我曾经经历了台湾巴黎婚纱,94年的北京巴黎婚纱,96年的上海巴黎婚纱,98年的武汉巴黎婚纱,只是对我个人工作经验做一个事实的陈述。我认为这也不构成一种侵权,因为他本身是事实。

  记者:据您在“巴黎婚纱”工作的经验,您知道它是不是注册了“巴黎婚纱”这个商标呢?

  吴骏:它注册了没有,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就我对《商标法》的了解,应该是“巴黎”它是个地名,它应该不能够注册成为一个商标。另外就我知道,全国各地也有很多“巴黎婚纱”,不是同一个老板,如果说我侵权的话,那我想这些人更离谱了。

  解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米兰春天”侵权成立,赔偿原告“巴黎婚纱”经济损失一万元。 记者:在你们提出诉讼里面要求赔偿三十万元,那么法庭判的时候认为你们证据不足,你们的损失到底是怎么计算的?

  杨乃国:我们的损失是这么计算的。第一个,我们是按照“巴黎婚纱”以及北京的婚纱影楼,它的平均利润水平以及平均的营业额,计算出一个基本的利润数额,就是说我们认为它在这一年之中应该能赚到三十万,按照法律,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等于它获利的数额,所以我们提出三十万。但是这里面我们没有举到证据,因为我们没法去查它的帐。还有另外一方面,我们是考虑到我们的广告费,因为我们做的广告的收益是扩大了我们的知名度,在我们的信誉被他们来盗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我们的广告这一年是将近二百四十多万,我们让它们赔到十分之一,我们也觉得还可以,应该能够支持。

  解说:一审之后,原告和被告都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代理律师 闫若梅:损害赔偿额应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是说,被侵权人遭受到的损失,而这里对方并没有计算出来,他们受到的损失,所以我认为这种计算方法是不成立的,不准确的。

  解说:目前此案仍在调查审理之中。

  主持人:我们看到原告被告都在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有一些什么规定?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李顺德教授:《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一方面它是属于知识产权法,另一方面它又属于经济法,主要它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我们传统的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比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二个内容,它又是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对于商号、商业信誉、商品专用名称,商业秘密,商品装潢,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个保护的特殊法,第三个内容就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这是我们讲一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那么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头,它主要包含了具体的这样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法律的总则,再有具体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就是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最后是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李教授:在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具体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共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我们平常讲的传统的,或者叫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五种,第一种就叫做混淆行为,就是把自己的经营行为,包括出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尽量地和他人的比较知名度高的这样的商品或者服务混淆起来,使消费者难以分清楚,那么这种我们把它称之为混淆行为,比如像本案涉及的这个争议,就是说是不是够成对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叫商号的这样的一种不正当竞争,另外比如对于他人的商标也有仿冒的问题,还有仿冒商品名称,专有名称,或者是他人的一些特殊的标志。第二类我们叫做误导行为,给消费者一种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得到的信息不是真实的,完全有效的,第三类是抵毁行为,就是抵毁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第四种是商业贿赂,第五种就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再有就是限制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体地规定了四种,一种就是说限定购买指定商品,就是说通过他的影响力,要求消费者必需够买哪一个品牌的商品,强制性。对,带有强制性。第二种叫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第三种叫搭售,就是说要求你买某一个商品的时候,必须同时买另外一个商品,或者附加其它搭售的条件,第四种叫做串通投标,私下里串通,把招标的标的告诉了投标者,类似这种的行为。那么再有就叫行政垄断行为,这个就是指的我们政府机关,利用政府的权力,比如限制其它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区的领域来销售,所以在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地规定了这十一种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远不止这十一种。

  主持人:您刚才介绍了有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李教授:概括地说起来,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它的性质不太一样,总的说包括三种法律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要求他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而且要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给予损害赔偿,或者叫做损害补偿,这是讲民事责任,第二种是属于行政责任,就是由行政主管机关,比如像我们国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受理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以后,可以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行政的罚款和其它行政的处罚,第三种那就是说针对着个别的,不是所有的这十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主持人:那么作为商家,我们应该如何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李教授:如果我们商家的一些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以后,首先应该谋求的是其它的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比如《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这个行为,得不到上述这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们可以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法,它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有人做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就是说其它的那些知识产权法相当于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大家都看得很清楚,那么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托起这三座冰山的海水,也就是说这三座冰山所管辖不到的地方,都由这个海水给充满了,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地说起来,它的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是对他进行不正当行为的惩罚的力度上,可能比上述的这三个法要稍微的弱一点。

  主持人:非常高兴李教授今天光临我们的演播室,为我们介绍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知识。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在修改,建议台胞及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生活和事业中遇到某些疑问或困惑,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及时地邀请有关专家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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