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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的启示(一)


  2001年6月6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分析的案例是和“永和豆浆”有关,在祖国大陆永和豆浆大家都非常熟悉了,永和的招牌也是越吃越香,不过麻烦也就跟着来了。今天的案例,就是和永和商标有关的一起纠纷。我们的演播室请到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先生欢迎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欢迎您,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起纠纷的有关报道。

  1996年元月18号,台胞邱耀辉先生取得了台湾弘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商标在祖国大陆的代理权。经国家工商局许可备案后,他开始在祖国大陆发展自己的中式快餐业。四年来邱先生开办的永和豆浆店,已经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拥有了20家直营店和8家加盟店,生意越做越红火。然而就在他信心十足地进军安徽市场时,合肥加盟店的开业却引来了一场意外的风波。这是合肥电视台《社会传真》栏目记者在事发当晚拍下的镜头,店面被砸烂经理和员工被打伤, 而此时豆浆店才刚刚开业23天,永和豆浆的遭遇在合肥掀起轩然大波。肇事者是谁、事件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恩怨,追根溯源实际上从邱耀辉先生的永和豆浆进入合肥市场的第一天起,这场风波就已经在等着他了。

  合肥市工商局七桂塘工商管理所所长丁剑:我们这的永和豆浆(餐饮有限公司),是在我们城隍庙分局企业科注册的永和豆浆,当时他们注册的是叫永记,永记是这么一个名字。但是他们的主打产品呢,就是永和豆浆。结果他这个事情出来以后,他们打的那个牌匾,就是门头也是永和豆浆。当时我们也没注意这个事情。因为他在我们这登记,我们呢也就欢迎。他手续也都是全的,就正常的也给他发照(营业执照)了。但发过照以后呢,这个事情就正好跟城隍庙对面有一家永和豆浆发生纠纷了。发生纠纷以后呢,他讲他是正宗他讲他是正宗,这二家不就打起官司了吗。

  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经理陈福康:当时我们想注册是注册永和豆浆,那工商所跟我们讲说城隍庙那边也有一个永和豆浆。当时因为整个装修时间也比较长,在这个说我们不能因为在营业执照上面耽搁很长时间,然后我们为了尽早的开业呢,我们就暂时注册为兴记豆浆店。

  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代理律师张卫民:兴记豆浆店在合肥开设这个永和豆浆餐饮连锁店之前,在1999年的6月份合肥成立了一家叫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兴记豆浆店挂牌经营之后,这一家合肥永和豆浆就提出异议,认为他们这个店(兴记豆浆店)不应该无权挂永和豆浆的这个匾牌。

  这就是位于合肥市安庆路的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是1999年7月15号,法定代表人聂文胜。他们悬挂门楣灯箱上标明的也是永和豆浆。

  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朱红:我们注册的是一个门头字匾还有一个服务商标,我们注册的是公司,合肥市工商局也核准了。然后我们正当领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问题是两家呢,我们也向他们当地工商所也反映。

  原来永和的字号已经有人登记注册,而元旦的商业旺季又迫在眉睫。急于开业的永和豆浆合肥加盟店,无奈之下只好注册登记为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正是这看似无关紧要的字号却成了日后争执的关键。

  台胞邱耀辉:刚开始我们去的时候也是开设一个店,开设一个店用商标授权方式来处理,当时我们跟台湾签的也只是一个所谓商标授权的方式。那这样子在上海二十几家店都没有问题,都是到合肥发生了一个比较奇怪的事情。

  邱耀辉先生认为,不管企业叫什么名字在自己的店里卖自己拥有注册商标代理权的商品总不犯法,所以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在店面装饰上使用的,依然是和其他27家永和豆浆店统一的包装。门楣的灯箱和门内的牌匾上标明的,也依然是永和豆浆。不料这下麻烦可就找上门来了。

  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朱红:我们作为一个企业,我不能把我的登记的(企业名称),不挂在上面而挂别的牌子,我不能乱挂,因为跟我这个营业执照要符合,要相符。他(兴记豆浆店)问题他跟他的营业执照不相符啊。

  台胞邱耀辉:作为商标广告我们并没有错,而且我们也到商标广告科去正式去申请批准,而且也做了商标使用备案。

  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那肯定是牌匾,牌匾属于名称的简化,如果你那个都不认为是牌匾的话,我认为这是常识性的问题。

  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代理律师张卫民:那么,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注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他(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应该再使用相应的企业的名称或者是字号,更不能仅仅自己的名称简化成和我们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合肥市工商局城隍庙管理处企业科科长申明:城隍庙那家是我们这市工商局,经过字号注册的,它在外面的那个牌匾它就是正确的。我们认为你(兴记豆浆店)要是广告的话,这个商标就应该全部打下来,一个字都不能差,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他的你看是什么东西,连字带拼音带这个小图像,你看他现在搞个什么。

  合肥市工商局七桂塘工商管理所所长丁剑:那作为我们,两家都在我所登记了,按照我们申科长她因为她们企业登记这块,都在我们这登记的。那么我们只能按照你登记的字号,这样正常的管理程序,那么你这户(兴记)必须要改。

  元月3号,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收到合肥市工商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元月13号他们在合肥市工商局补办了永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但是仅仅过了两天,元月15号的晚上就发生了本片开头的那一幕。肇事人正是合肥永和豆浆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文胜。牌匾之争引发出一场流血事件不过永和的麻烦还没有完 ,4月7号兴记豆浆店再次接到处罚通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认为:合肥城隍庙兴记豆浆店悬挂牌匾与注册登记的字号名称不符,违反了《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其立即改正。《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块牌匾成了本案的焦点围绕牌匾之争双方各执一词

  主持人:那么看了刚才的节目,我们发现一家是登记了永和豆浆的企业名称却不拥有永和豆浆的商品商标,而另一家是拥有永和的商标登记的企业名称却和永和无关。现在两家悬挂了相同的永和豆浆的牌匾,我们注意到这里面包含了三个概念,一个是企业名称、一个是字号、还有一个商标,那么这三者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李教授给我们分析一下好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顺德: 那么这三个概念我们通称为是商业标记,他们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不同的地方。一般的说起来呢,这个字号我们又称之为商号,它是构成企业名称中最主要的一个部分。按我们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们国家的这个企业名称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是由这个企业所在地,再有一个就是字号,还有就是它的行业,还有它的组织形式。通过这个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那么一般的情况下呢,作为一个企业最好呢,是把它的商号和它的商标统一起来。这样就不容易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误导。而在本案当中呢,恰恰是由于商号和这个商标,分别属于两个企业,所以这样会造成混淆和误导,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麻烦,也给两家呢造成了一个纠纷。

  主持人:那么现在两家都悬挂着相同的永和豆浆的牌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这两家当然都坚持自己是有权力使用这样的牌匾的,但是冲突也就是因此发生。实际上他们各自的立场不一样,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台商所依据的是他已经注册了商标,所以他对商标有使用的权力,这是有合法依据的。而合肥这一个公司他所依据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也算是有合法依据的。但问题在于他们在实际上发生了冲突,到底是谁真正的实质意义上有权力使用这样一个标牌,这个案子里面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永和豆浆有名以后,很多人都围绕着永和豆浆打主意,问题就出现在这里。

  李顺德:在我们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登记是全国统一的,也就是说是唯一的,不能同时注册两个。而作为我们国家呢,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他是分地域的,就是说在不同的地域允许有不同的企业用同样的字号来注册同类企业的名称。那么在本案当中,恰恰当事人的一方就是利用这样一个法律的空子,他注册了一个合肥的永和豆浆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他只能是在企业名称上用他人的这个商标,他不可能再注册一个永和的商标用在豆浆上。

  主持人:那么对于这两家来说,到底谁能够有权力使用永和豆浆这个牌匾呢?

  李顺德:这个永和这个商品商标,实际上呢是属于这个台商的,也是属于兴记这家的。所以他围绕他这个商品,用这个永和作为商标来宣传他本身这个商品豆浆,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根据我们一般讲,在处理这个商号和这个商标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本着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这个就是说谁在先注册并且使用,那么应该保护他在先的这个优先权。那么在后的,应该不能够说是取代在先者。因为在先者为了这个品牌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宣传,才使这个品牌成为一个大家知道的。如果我们不这样处理的话,就会使后者搭便车,就是搭人家的车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主持人:但事实上,合肥市工商局还对兴记豆浆店做出了二次处罚这种决定,企业对于这种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有异议的话,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李顺德:那么这个呢,在我们的行政复议法当中,以及我们这个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当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这个行政复议。

  主持人:非常感谢二位嘉宾今天的光临为我们做了详细的分析,那么事实上合肥兴记豆浆店确实不服。他们在进行了法律咨询之后,在2000年4月14日向安徽省工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官司打到了省里那么安徽省工商局对这起纠纷又是如何裁决的呢,让我们明天继续关注。(编导: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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