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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理


  2001年8月3日播出

  主持人:在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被告不予配合的情况,比如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等等。那么,不签收是不是就不算送达?是不是必须要当事人双方出庭法院才可以审判?如果被告不到庭,是不是原告怎么说、法院就怎么判呢?就这些问题,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小能教授,请她给我们解释一下《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王教授,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在我们谈话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江文龙先生是台湾省南投县人,1994年开始在四川省温江县投资,与当地人合资成立了成都恒笙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专门生产搪玻璃反应罐。

  成都恒笙搪玻璃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文龙:把这个厂建好过后我就交给大陆的合资伙伴经营管理,我就到攀枝花去办另外一个企业。

  1997年10月,恒笙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胡克强与成都太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如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太清公司向恒笙公司购买7台搪玻璃反应罐,合计价款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供货期为1997年11月10日,太清公司先付定金五千元,提货时付八万四千元,余款在从提货之日起的6个月内付清。太清公司于1997年11月22日收到全部货物后,分四次共支付给恒笙公司十一万五千元,但是剩下的五万八千元却一直没有给付。

  江文龙:尾款他们就给我拖了差不多两年多,他们对方就不履行付款义务,他的货又不退还给我。

  在多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已成为恒笙公司法人代表的江文龙先生向温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清公司支付余款和违约金。

  温江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晓梅:这个案件是我们1999年8月23日受理的。我们告诉他这个案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于今后更好地执行回来,达到你的诉讼目的,收到货款。

  8月26日,江文龙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将一辆进口的丰田小货车抵押在法院作为担保。第二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太清公司价值六万五千元的财产。

  杨晓梅:我们当天就立即到蒲江去了。去的时候,被告方的厂里面已经处于瘫痪状态,他没有生产。原告方的搪瓷罐还在那个地方,已经被安装上了水泥台里面,但是全部没有使用,而且保管得还是比较好的。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财产时,被申请人太清公司的法人代表应该到场,但该公司的门卫却告诉办案法官刘如竹已经因为意外事故而身亡,负责处理公司事务的另有其人。

  杨晓梅:很多事务是由他的妻子在处理,但是他的妻子好像对这个事情也没有太管。当时他们就马上打电话,告诉了被告这个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电话里面那个股东好像也不愿意到场。

  负责人不肯露面,办案法官便要求门卫代为签收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查封财产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杨晓梅:但他们就拒绝,他们认为自己不签收就不承担责任。实际上他不知道这种效力是相同的。留置送达和签收是一回事。否则很多案件就无法送达,很多案件就无法审判。

  在被告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法官们将6台还没有使用过的反应罐就地查封,并告知被告方人员有义务妥善保管查封的物品。

  杨晓梅:他们必须要妥善保管这些我们保全了的东西,不能有任何损毁、或者是隐匿、或者变卖这些行为。如果有这些行为,造成了这些财物灭失的话,那么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此后的15天之内,被告方没有提出答辩状。9月13日,温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晓梅:他不到本案应诉,就视为他放弃自己应诉的权利,放弃自己答辩的权利。

  法庭依法审查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被告签字的销货清单、被告已付货款的凭证等等。

  杨晓梅:虽然被告没有到庭,原告方应该提供的证据必须要。因为案件的事实还是要查清,不能由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要有证据来提供。

  由于原告方不能提供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资料,办案法官向被告所在地蒲江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查明太清公司仍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既未歇业、也未注销,而且法人代表也未更换。

  杨晓梅:因为被告没有到庭,那么我们对被告的身份、还有它是否具有当被告的主体资格、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要审查。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方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方应该承担剩余货款的给付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999年9月22日,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被告15天以后,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但是太清公司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原告方提出执行申请,1999年11月16日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

  温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向永金:他有财产,他那个厂投资三百五十万。我们反复要求他逐步分期给付,他不给付。我们最后就请示院长,这个案子进入强制执行。

  经调查,太清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几乎已经没有资金,只有工厂的一些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原告方同意以后,法院将查封的3套搪玻璃反应罐拆除,作价八万七千元清偿了原告的债权,并支付了此案的诉讼、保全和执行费用。

  江文龙:温江法院是特别地公正,执行方面非常地积极,很维护台商在这边的投资,我们觉得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主持人:王教授,刚才的案子中提到一个名词叫做“留置送达”,这是什么意思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一般说来,“送达”就是法院把法律文书交给诉讼当事人,你一签收,这就算送达了。如果说被告不签收,或者诉讼当事人不签收,法院也不可能就不送达,老等着他,再去做他的思想工作。法院就说,你如果不签收的话,我把法律文书给你搁在这儿,然后由送达人员签字,再请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证签字。就给你搁在这儿,不管你签收不签收,我就履行法律上的这一套程序,我给你搁在这儿,我签字,然后证人签字,这就叫“留置送达”。

  主持人: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是又没有人代为签收,法院怎么送达呢?

  王小能: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就是法院把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贴在相关的处所,比如人民法院门口,(刊登在)《人民法院报》,通过一纸公告就把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告出去。公告之后60天就算是送达完了。这叫“公告送达”。

  主持人: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不可以审理案件呢?

  王小能:当然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原告起诉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把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通知(被告)到庭的时间,你如果不来,不影响法院审理的进行。不光是说在审理的时候你不出来我照审不误,就是到判决的时候,你不出来我还可以作缺席判决呢。

  主持人:如果被告方不出庭,会不会给原告方举证增加一些难度呢?

  王小能:不会的。对原告来讲巴不得你不出庭呢。在正常情况下,诉讼就是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就是证据,在审理的正常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对每一方提供的证据都要进行质证。比如说我是原告、你是被告,我提出证据来,你就进行质证,就是来指证我这个证据到底有没有问题,你提出证据来我来质证。那么,在一方进行诉讼、另外一方不到庭,就没有质证这个过程了。作为原告,他提出证据来,没有人来对他的证据指出,说你这是假的、你这是不对的,那么原告求之不得。所以对原告来讲,不光是不会给他增加什么难度,相反他打赢这场官司可能就更有把握。

  主持人:原告会不会有这种念头,就是制造伪证?

  王小能:原告会不会说既然他(被告)不来,我就随便说吧。终归这是一场诉讼,这场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不管他到庭不到庭,法院都要对证据进行审理。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要去做一些更深入、更细致的调查取证。如果说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说的是假的,那么原告说的就(被)推定是真的。

  主持人:就是说,不是说原告怎么说、法院就怎么判,但是如果被告不出庭,还是对他不利。

  王小能:诉讼就是给任何一个当事人说话的权利、说话的机会,你放弃这个权利和这个机会的话,就有可能原告出具的证据纵然有可能是假的,由于法官终归不像被告对这件事情了解得那么仔细、那么具体,因为法官终归没有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之中,他竭尽全力地去取证,都没有取来足以支持被告的证据的话,那么原告的证据就是维护(原告)利益的事实。我们也经常给学生讲一些案例,本身原告就是“恶人先告状”。被告如果出来提出反诉,或者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它(原告的证据)是假的,不光是原告的诉讼主张得不到保护,相反法院还要支持被告的诉讼主张,就是来保护他反诉的主张。他(被告)不出来,法院就算了。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没有出庭,但实际上有一个地方他可以争取自己的权利。

  王小能:就是原告先违约。

  主持人:对。就是原告交货是延期的。

  王小能:对。比如在案子中就有这种情况的话,原告已经延期履行支付货物(的义务),那就是违约了。被告如果出庭,把这个证据举出来,那么在原告提起赔偿的数额中,因为原告违约在先,所以法官可能就不见得支持他全部(请求),甚至有可能一点都不支持。

  主持人:但是如果他(被告)不出庭,那么法院是“不告不理”。

  王小能:对。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告不理。你不出庭,你不提出要求来,法院不是当事人,法院不能替你主动来要求,说原告你先违约了,你赔(被告)吧。法院不会去替当事人做这样的选择。

  主持人:是不是还存在一种原告缺席。

  王小能:也有可能。有人如果说我诉错了,可以主动来撤诉。有人说我就不去撤诉了,我就不去、不参加诉讼不就完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你自己要诉讼、你又不来参加诉讼,法院就推定他是撤诉,就按照撤诉来处理。

  主持人:好,感谢王教授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讲解,谢谢您!看了今天的节目,我们知道了,作为原告,即使被告不出庭应诉,原告方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提要求,更不能制造伪证;而作为被告,并不能因为回避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而且由于不答辩、不主张,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所以,逃避不是办法,只有承担应尽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编导:汪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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