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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


  2001年9月12日播出

  主持人全河:有过诉讼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只有在法院的判决执行以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执行财产的线索难以查找等等。那么,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执行工作的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执行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就这些问题,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里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小能教授。王教授,您好!同样,我们在谈话开始之前,首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1992年,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吴昌辉与另外3名台胞打算一起在大陆投资办企业。

  台胞吴昌辉:他们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我当董事长,相信我。我说我不懂,(他们说)我们懂嘛,你监督,看看怎么样就可以了。

  经过考察,吴先生等人决定同四川省新都县农机局物资总公司合资,成立“成都台大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992年10月合资公司成立,台方投入41万元人民币,物资总公司投入39万元,吴先生担任董事长。合资公司注册以后,3位自称“懂经营”的台胞就回台湾去了,留下不懂经营的吴先生“监督”合资公司的运作。

  吴昌辉:他(合资方)做什么我都不清楚,我根本不懂得做生意。(我)挂个名,根本从来没有一张办公桌,也从来没有上过一天班,也没看过什么帐,从来没有的。

  虽然不懂做生意,也不大管事儿,但是对合资方的一些做法,吴先生还是表示了不满。

  吴昌辉:开支,几万,请客,几万,连讲都没讲一声,也没有单据,收据都没有,叫我签字。我要负责任的。

  针对这种情况,1993年3月,合资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合资公司由物资总公司承包经营,董事长换成大陆的曹仕银,吴昌辉改任副董事长,台方不再过问和干预合资公司内部事务,其投入的资金交承包方使用;在1995年12月25日前,不论盈亏,承包方都应该向台方支付本金及红利共计人民币70万元,此后,合资公司解体,财产归承包方所有。

  当时参与签订“补充协议”的还有四川福道公司,他们是承包方的担保人,如果承包方违约,福道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福道公司总经理程启福:当时他(曹仕银)是局长,叫我们盖章,给他担保这个公司。

  这一次担保使福道公司尝到了当被告的滋味。1995年12月,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吴昌辉先生向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总公司偿还属于自己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万元人民币,或者由福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新都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6年8月和1997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昌辉:新都法院判得很公正,成都中院人员判得也很公正。

  但是,案件的执行却很久没有结果。2000年6月,吴先生的要求反映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督查办的直接关注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决定将此案提级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孙波 同期声:

  在这个案子里边,涉及的是一个台胞,他又是回大陆定居的一个台胞,所以我们考虑这个因素,就更应该支持他、保护他,不能让他寒了心。

  1997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执行,负责承办此案的邹开远法官首先向新都法院了解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邹开远:当时新都法院没有执行主要是案子比较复杂,当时两个被执行人没有条件执行。

  据邹法官介绍,调查的结果是物资总公司已经歇业,找不到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被执行人福道公司也已经停产。

  邹开远:我们来调查的时候这个地方全是一片空白,全部办公室是关着的,门是关着的,只有一个看门的老头。

  记者:当时这些财产还属于福道公司吗?

  邹开远:它的财产我们查清是全部在银行抵押,没有抵押的也被其它法院查封。

  记者:是其它的案子。

  邹开远:对。其它就没有财产了。

  当记者到福道公司采访时,仍然坚守岗位的总经理程启福是一脸的无奈。

  程启福:基本上没有生意。

  记者:还做吗?

  程启福:都承包给他们了。现在没有事,大家都守仓库。

  记者:大经理守仓库。

  程启福:有什么办法呢?国家产业政策改变了。

  记者:当时你们为什么没有履行判决书呢?

  程启福:我们的财产都抵押给银行了。生产很少一点,偶尔一个月卖几万块钱,又不好收(款),收都收不到。

  记者:没有办法来履行(债务)。

  程启福:没办法履行。我们当时想收点儿帐来抵,结果也没有收到。

  两个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义务,案件的执行又一次搁浅。办案法官没有放弃,经过艰苦细致地调查,终于发现在合资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而合资公司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经过进一步了解,办案法官却发现这块土地的情况很复杂。

  邹开远:联系到这块土地的申请人还有两个,一个是金堂县农村合作基金会,本金是130多万元,第二个就是成都市商业银行人南支行,(本金)90万。

  据邹法官介绍,这块不足5亩的土地及其上面的房产承载了3个债权人近250万的债务。

  邹开远:地是金堂法院查封的,包括房子下面的地,房子是商业银行人南支行(的债权),是我们中级法院查封的,已经是停止执行了,现在恢复执行。

  经过协商,3件案子由成都中院一并处理。这块土地及上面的房产评估价是57万,成都中院委托新都县国土局进行拍卖。

  邹开远:这块土地由于有的手续不齐,地理位置也不理想,处理变现非常困难。

  土地和房产拍卖不出去,办案法官又做了很多工作,最后终于以42万的价格变卖。考虑到与台胞的亲情关系,另外两个本来应该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只领取了30万元,给吴昌辉留下了12万元。

  孙波: 在分配上应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台商,保证了本金,保证了2万元的其它费用。

  2001年1月19日,吴昌辉先生拿到了人民法院为他追讨回来的12万元人民币,并声明放弃对剩余案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追讨。

  吴昌辉:成都中院我很满意,人家做得很公道,又快。

  主持人:王教授,刚才的案例中提到一个概念叫“提级执行”,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说来是由一审法院来进行执行。这个判决无论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对生效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来进行执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像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就这么一块土地上有这么多复杂的关系,如果由一审法院来进行执行的话,显然不能很周到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很难去权衡这么复杂的关系。所以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像比较复杂的问题,上级法院可以把执行权由一审法院移到上级法院,这种执行叫“提级执行”。

  主持人:像这个案子中也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有多个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怎么来分配呢?

  王小能:根据小片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如果说在这块土地上现在涉及到的三方都有债权,结果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又没那么多,就这么一块土地,该怎么办?应该按照债权债务的比例来分(配)。如果三个人都有权利的话,按照比例来分(配)。但是在本案中,根据我对这个案件的了解,我认为,台商吴先生对这块土地实际上是没有权利的。因为这块土地是属于合资公司名下的,而这个台商又是合资公司的投资人,他本身就是这个合资公司的一部分。合资公司名下的财产只能清偿合资公司的债权人,像金(堂)的信用社,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人家是合资公司的债权人,合资公司名下的土地当然是先清偿合资公司的债权人。吴先生是四川跟他一起合资的另外一个公司的债权人,不是合资公司的债权人,所以,真正去研究起来的话,这个台胞在这块土地上是不享有债权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金(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这块土地上放弃了12万(债权),人家主动放弃,就是说这块土地中的那12万我不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12万资产还属于合资公司,而这个合资公司是由四川的那个公司来经营的,四川的这个公司又跟吴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它又违约了,那么按照违约(责任),把它还剩余的这12万资产来还债,由于违约给吴先生造成的损失由它来赔偿。所以这个案子比较典型,也比较复杂。我想要分配的话,应该是这么分配。如果说金(堂)信用社和商业银行不放弃的话,那么这个台商在这块土地上我觉得他是一分钱都得不到的。

  主持人:这也体现了当地一些公司、一些部门对台胞的扶持。

  王小能:非常特殊的感情,政策上的扶持都是有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提出执行申请有没有具体期限呢?

  王小能: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说诉讼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的话,不是公司、法人,提起执行申请是1年的时间。如果涉及到法人、单位、团体,那么提起执行的申请期限是6个月。但是这个1年和6个月是从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期那天开始算,不是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算。

  主持人:作为当事人来讲,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王小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抓紧时间。财产在商品经济中是经常在流动之中,越早越好,早一点提出申请,去查封财产、扣押财产都有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诉讼保全,就是保全这个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担保,先把可能要打官司的这一方的财产查封。如果将来(官司)打赢了,那么这笔财产不就很有保障了吗?如果将来打输了,那就解封。

  主持人:这个案子中,是不是台胞吴先生如果在当初起诉的时候提出保全申请,就可以避免后来没有财产的情况。

  王小能:最起码要好一些。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如果看他(被告)有多少财产,就赶紧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把它保全住的话,可能不像现在这么被动。

  主持人:王教授,通过您今天的讲解,我们对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非常感谢您!观众朋友,看了今天的节目,我们知道了,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就应该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及时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果申请人能在起诉前或者起诉的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就可以为后面的执行提供更为有效的保证。(编导:汪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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