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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怎样构成?


  根据日前市物价局出台的《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具体内容是: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2、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4、基础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配置,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管理费用,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财务费用,为开发经营者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贷款利息与开发经营者预收购房款发生的存款利息相抵,两者的净值进入商品住宅成本。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据实列入。

  销售费用,为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据实列支。

  (三)税金

  税金为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四)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本市涉及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且准确填写《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后,方可收费。

  可列入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利润

  销售利润以(一)、(二)项之和为基数计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者自主确定。(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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