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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内失窃 赔偿找谁


  辽宁的李先生出差入住阜新市玉龙宾馆的当晚被派出所叫去,例行公事做询问笔录,返回宾馆时发现自己的物品及衣服内的8600元现金竟不翼而飞,宾馆告知在他走后不久有人自称是他的朋友替他办理了退房手续,并拿走他的全部东西,惊愕之余,李先生更感到气愤,便找到宾馆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

  李先生:“我想让玉龙宾馆赔偿我在玉龙宾馆遭受的损失,和我为此事而奔波付出的费用。”

  入住宾馆将自己的物品放入房间在一般人看来还是很安全的,但如果有人声称是客人的朋友,宾馆就允许他替客人办理了退房手续,并提走客人的押金及物品,那么宾馆的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适呢?

  被访者:“这样做不合理,因为他没征得我的同意,他不可能不出任何手续把我的东西给退了吧。”

  记者:“那么这种事情一旦发生旅客该怎么办呢?”

  被访者:“那我得向宾馆要,他得负责任。我住你宾馆形成合同以后,你对我就应该负责任了。你给我拿走以后,你或者赔偿我或者怎么办,得给我个答复。”

  被采访者一致认为,如果没有征得本人同意宾馆不应该也无权允许任何第三方将客人的物品及押金拿走。但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连老百姓都懂得的道理,宾馆的经营者们为什么就不明白呢?据李先生讲,他此次来阜新打算做生意,当晚是在合伙人的介绍下来到玉龙宾馆,出示身份证后交了200元押金便入住了。

  李先生:“晚上十一点半,煤海派出所到这儿例行公事检查人的身份证,把我们带到了煤海派出所。在派出所录完口供我们回来以后有一个煤海派出所的干警包清云给我送回来,到这儿一看我的房间门都打开了,东西都不见了。”

  记者:“具体丢了些什么东西呢?”

  李先生:“随身带的行李,加上我在这儿买了一件衬衣,衬衣里装了8600块钱。”

  李先生说,发现自己的钱物丢失后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派出所说证据不足不好处理。后来,李先生认为既然钱是在宾馆丢失的,宾馆也应该对此负责,又找到宾馆。但经理却告知在他走后不久是他的一个叫王敬敏的朋友说他犯了事,回不来了,替他办理了退房手续并将200元押金以及屋内东西全部拿走。那么这个王敬敏到底是不是李先生的朋友呢?

  据李先生讲,王敬敏仅仅是一个将要与他合伙做生意的当地人,真实姓名叫岳敬敏。令李先生不解的是,这个岳敬敏既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而且又是以王敬敏的假身份取走自己的钱物,宾馆怎么就能同意呢?

  李先生:“押金票在我手里,身份证在我兜里头,为什么把我的200元押金和我屋里的一切东西,你把门打开都让他拿走了?她说当时我们有保安在场,这没事儿,没有问题,一切东西都丢不了。”

  此后李先生再去要求赔偿,宾馆均以自己无过错拒绝了。那么宾馆究竟有没有责任呢?随行律师认为,宾馆首先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这个过错就体现在它不符合有关《合同法》的规定,由李先生刚才提供的这个押金条我们可以看出,他已经与玉龙宾馆形成了一种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随行律师认为宾馆不仅应该向李先生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应的服务,还应保证李先生在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显然,宾馆在没有征得李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单方允许第三方岳敬敏代他办理了退房手续,并将李先生的东西堂而皇之地拿走,造成他的8600元现金丢失,显然玉龙宾馆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它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随行律师认为,宾馆不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就其因违约行为给李先生造成损失予以赔偿。既然如此,宾馆为什么不对此承担过错责任呢?

  保卫科科长:“这个不回答行吗?涉及到过错责任暂时不要问我,因为这段时间我脑袋很乱。”

  显然这未知情的保卫科科长在有意回避着什么,于是我们便提出要见宾馆经理,这位女士说宾馆隶属于阜新市建行,要去请示一下便一去不复返,于是记者上楼去寻找。

  保卫科科长:“不正给你联系吗?到市(建)行去了。”

  记者:“谁上市(建)行?”

  保卫科科长:“她领你去,刚跟市建行联系完。”

  随着一声巨响,记者被无情地关在了门外。我们只好找到阜新市建行,就在记者向建行负责人说明来意时,宾馆的李总赶到了。

  李总:“我说你就找你这个朋友,肯定就是他拿走的。而且这事我已经给你报案了,派出所找这个开房间的人找不着,我们给找着的。”

  李总似乎并不认为客人在住宿期间丢失了财物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宾馆分内的职责,尤其这种损失又是宾馆的失误造成的。

  随行律师:“如果没有咱们轻率地给他退房,不会发生以后这一系列的事情。”

  李总:“你说的那不对,其中有个什么原因呢,如果你俩儿不是同时来的,或者说我没看到住宿的客人,先看见他,他帮办的住宿,我们就得相信他。”

  李总的辩解似乎有些不合情理。

  随行律师:“李燕杰他当时登记的时候是以他个人的名义而且出示了身份证,这都符合咱们的登记制度的,登记完以后咱们给他了押金条,实际上这个押金条就是一种合同关系。”

  随行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旅馆接待客人住宿必须根据身份证如实登记,既然登记入住的是李先生,那么退房时也应该由特定的合同关系人也就是李先生本人来办理,宾馆在没有得到客人允许或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允许任何人拿走客人的钱物并办理退房手续的。而本案中恰恰是宾馆单方面允许与此没有任何关系的岳敬敏代李先生办理了退房手续造成李先生的财物丢失,在退房的这一点把关不严,客人权利受侵害了,到底这个权利是怎么被侵害的,肯定咱们宾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对随行律师的解释李总似乎不能认同,她认为宾馆既然已经将岳敬敏找到,李先生就应该找他去要求赔偿。随行律师告诉李总,岳敬敏自然罪责难逃,但公安机关追究的是岳敬敏盗窃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而宾馆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李总也没有认识到宾馆在这件事情当中的责任所在。

  李总:“这个事我们就不跟你们论处了,他上法院怎么论处都行,我们就上法院接受他这个案子都行。”

  看来,宾馆不愿为此承担责任的态度已十分明确,李先生也只有诉诸于法律来解决此事了。既然目前岳敬敏以假身份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已基本证实,那么派出所为什么会认为此案不好处理呢?

  赵局长:“审查了两天这小子也不承认,那咱也没放他,不行刑事拘留吧,有重大盗窃嫌疑刑事拘留吧。拘留又提审了两三次,那小子最终就是不承认。”

  赵局长说,虽然李先生的衬衣是从岳敬敏家搜出的,但岳敬敏始终不承认拿钱的事实,他们也相信李先生来阜新做生意肯定带有数目不小的现金,但苦于找不到证据,所以对岳敬敏进行延长拘留的处罚后也只能将他放了。但记者从公安人员对岳敬敏的审讯笔录中却发现,岳敬敏对拿钱的事实已经供认,对此赵局长又解释说初审时岳敬敏是承认拿了钱,但在以后的几次审讯中岳敬敏又翻了供,所以至今无法定他的罪。令记者更为不解的是,在岳敬敏诈骗和盗窃的事实都基本存在的同时又找到了赃物,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继续深入地进行调查取证,而仅凭岳敬敏的供述就轻而易举地给此案定了性呢?看来,李先生的诉讼之路也不会一帆风顺。

  随行律师:“起诉的原因,事实就是说玉龙宾馆由于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了你的损失,显然这是一种违约责任,而且这种违约责任负有完全主观过错,它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行律师告诉李先生,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还应积极地提供新的线索来证明自己带有8600元现金,比如来阜新之前去银行提款的记录以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词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成败与否。

  (编 导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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