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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包裹无处寻


  成都的颜先生通过邮局往美国寄了一个航空包裹,可半年多过去了,在美国的朋友一直没有收到,颜先生认为邮政局应对此负责。

  颜先生:“我希望邮局根据相关的规定给我进行赔偿。”

  十几年前,老百姓寄信、寄包裹都去邮政局,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忽然发现身边已经悄然冒出了众多的投递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国际性的速递公司和一些民营企业也加入了邮递行业,他们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各有特长,老百姓交寄时可选择的范围变的广了,那么究竟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投递呢?

  被访者甲:“一般还是选择我们自己邮电局的。邮电局给我们的感觉一直都是很安全,邮电局投递东西我觉得可信。”

  被访者乙:“我们通常选择速递公司比较多一些,因为公司的业务特别多。”

  被访者丙:“50%速递公司,50%邮局。”

  今天我们邮寄东西时出于习惯和对国有邮政局多年积累的信任,大多数人还是去邮政局。但大家对于邮政局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已经变的更高了,据有关资料显示,老百姓对邮政局服务不满意而投诉的事例越来越多,成都的颜先生就碰到了这样一件事。制琴师颜先生在成都开了一家琴行,专门出售自己制作的小提琴,由于业务需要他还和国外的朋友有一些技术上的交流。2001年11月20日他在邮局交寄的标价为八千多元的小提琴就是寄给美国的一个朋友的。

  颜先生:“因为当时我寄过去的有一批很漂亮的小提琴,很小的小琴,儿童琴,是当时在美国大概可以做为圣诞礼物的,所以对方就要求我在圣诞节之前把琴寄过去。”

  记者:“你一共寄了几把?”

  颜先生:“所有的琴有两把大琴,三把小琴。”

  考虑到要在圣诞节前将小提琴寄到,颜先生就在附近的九眼桥邮政所以航空的形式邮寄了包裹,并交付了1200元的邮资。因为他当时承诺的是一个星期到一个月之内可以抵达美国,颜先生一算邮局承诺寄到的时间是在圣诞节前,于是便放心的回了家。可没想到的是就在圣诞节的前几日美国的朋友却打来了电话告诉他说包裹没有收到,接到电话后这下可急坏了颜先生,那么寄出的小提琴究竟在哪呢?颜先生只好到了九眼桥邮电所办理了查询,可半年多过去了邮局的查询依然没有结果,颜先生想弄清楚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能否向邮局提出赔偿呢?

  随行律师:“因为按照我们国家《邮政法》的规定,就是说如果邮件发生丢失的话是应当进行赔偿的,不过这个赔偿是有一定条件的,就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邮政法》32条的规定,在一年之内如果没有下落,查询没有下落,那么邮政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律师提示: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可以在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进行查询,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先予以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颜先生怎么也没想到通过邮局寄往美国的包裹在寄出半年后美国的朋友却一直没有收到,那么包裹的丢失责任在谁,同时包裹的查询是否有了结果呢?我们来到了负责国际包裹邮递业务的成都市国际邮件局,该处的张局长告诉了我们查询的结果。

  张局长:“就是说我们所查的这个邮件按照正常发出,但是到达了对方的阜换局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我们于3月1日办理了催查至今未接到对方邮政的答复,我们将按照邮件视同丢失处理。”

  也就是说,在中国邮政局的两次查询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邮政局对这一邮件将做为丢失来处理。若按丢失处理的话那么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张局长接下来的回答却让我们有些失望。

  张局长:“我们这个万国邮联它是根据各个国家签定的双边协议,它有个《国际包裹公约》,就是发生丢失以后他首先声明这个寄往美国的邮件他不办理赔偿事宜。”

  张局长说,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在中国与美国的国际包裹邮递业务中一旦发生邮件遗失、被窃或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补偿责任。而随行律师认为在向颜先生提供邮政服务的过程中,不论是中国邮政局还是美国邮政局它们在业务上是合作伙伴,至于两个合作伙伴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所确定的责任免除的条款其实和消费者根本没有关系。准确的说,颜先生做为消费者他是和九眼桥邮政所存在合同关系的,因此他要求九眼桥邮政所承担违约的责任是没找错对象的。可接下来的交谈中张局长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对方国不对我们国家进行这种赔偿的结算,所以我们也不能够对用户进行赔偿。邮政局既然是按章办事,那么对于不赔偿的行业规定他们在执行这项业务时又是怎样告诉用户的呢?

  营业员:“在收寄的时候一个是向用户告知,再一个就是按照国际包裹或者是相关的背面它都有一些条约,就是相当于用户你得知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一个就是由我们的营业窗口要出示一些公示栏。”

  有了包裹单背面的声明,公示牌的告知,再加上营业员的详细讲解,应该说邮局还是有着让人放心的工作制度,那么颜先生在当初邮寄包裹时又是否注意到这一切了呢?

  颜先生:“当时就是说我觉得他们对这一块的业务非常不熟悉,邮局的小姐因为当时很多的问题,他们不是一个人在处理,就是你问我、我问你,这条应该怎么填?其中有个小姐说,就是他们在那个邮局办理这个国际包裹的并不多,所以他们互相在问。”

  颜先生说,当初营业员并没有对免则条款做任何提醒和解释,同时我们在采访中发现九眼桥邮政所的营业大厅里也没有张贴对国际邮包免则条款解释的公示牌。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随行律师认为邮政局虽然对免则条款在邮寄单上做了声明,用户也有义务仔细去阅读,但邮政局做为提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上还是不够详尽。

  随行律师:“做为邮寄人,他根本不知道自己投寄的美国是不是在《万国公约》的范围内,所以做为邮局的话应该有义务在这个条款中做出明确的说明-----你邮寄的这个包裹恰好就在我这个条款的范围之内,所以如果出现丢失的话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这个邮局应当承担民事的责任。”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随行律师的观点邮局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工作人员:“各项业务处理规则,每一本都有,每一项业务都有,至少它这么厚,而且国内邮件更厚,这么厚一本。你说这些规则如果邮局把它全部贴在墙上,显然我们的营业条件达不到。”

  看来邮政局的负责人对自己的工作上的疏忽也是有所知的,可他们还是表示对于颜先生的损失他们并不能赔偿。随后,邮政局的负责人找到了颜先生并向他当面做了解释,对此一直抱有希望的颜先生得知结果后也说出了自己的感觉。

  颜先生:“但是经过这么大一圈子过来,我觉得真的以后都不敢再往那去寄东西了,特别是国际包裹。”

  这可能是颜先生的一番气话,但做为有着大宗国际业务的邮政局在其业务规定和管理上也应该有些改善了,不然失去的将不仅仅是颜先生这一位用户。

  (编 导:徐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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