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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被盗 值班人员应该赔偿吗?》


  毕永兵原是江苏省国营岗埠农场农科所的所长,他说去年春节期间农科所的种子仓库发生被盗,偷走了近2万公斤的稻种,案子至今未破,农场对此事进行了处理,要求参与值班的几个人赔偿被盗的损失3万多元钱。作为所长毕永兵赔了7000多元钱,他认为单位的处理意见他不能接受。

  一般情况下仓库总是严加防范的重要地点,农业用的仓库不外乎是存放种子、肥料、农用工具等物品的,一旦丢失或损坏无疑会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不方便和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看守仓库的人责任重大。

  记者:“如果仓库发生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值班人员有没有责任呢?”

  被访者:“保管员来讲,他首先应该保证保管的物品是安全的。(当天)上班的人要负主要责任,不上班的人来讲就负不了连带责任,我认为(是这样),负不了连带责任。因为他(她)没在班上,不能尽这个职责,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负全责恐怕他(她)也负不了。”

  大伙是各有各的说法,但有一点大家的意见是相同的,那就是负责看管仓库的人肯定有责任。但这个责任有多大,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我们还是同随行律师一道去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在毕永兵家里他给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毕永兵:“我们是农科所,农业科研所(仓库里)放的是水稻呀、小麦等种子,就是说春节期间值班也有值班表,每个人都参加了。(当天晚上)值班时候由朱士民值班,12号的早上他就发现女厕所的上方就是河边那个(墙)上方的翻窗被撬开了,撬开以后当天他就跟我们讲了,发现被盗是2000年2月12日清早……”

  朱士民通知他们后,他们立即向上面作了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现场我们看到仓库紧临公路,周围都是农田,据毕永兵介绍平时农科所安排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5个人在仓库值班,守夜的人就住在紧挨仓库的小房里,但仓库的大门钥匙归保管员赵环政一人保管,只有开仓搬运种子的时候才会打开门。

  记者:“值班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说值班要干什么事情呢?”

  毕永兵:“值班他要把这个仓库看好了,防止被盗啊。他(值班的人)又没有钥匙,围着仓库四周看看有没有被盗的现象或者可疑的人物就是这样。”

  按照毕永兵的安排仓库每天都有人值班,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公安部门和场部都来了解过情况,他们认为被盗的优质稻种D-26一共有18000多公斤,用手扶拖拉机至少要装满满10车,不可能是一晚上运走的,但到底是哪天偷的,是否与值班的人员有关,公安机关调查了3个多月一直都没有结论,倒是农科所的上级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对此作了处理。

  毕永兵:“(我的)赔偿是最大,我是70064.30元钱,保管员是7064.30元钱,副所长是6064.30元钱,往下还有两个工人,按照场部的计算被盗的稻种价值30311.83元,5个人赔的钱加起来正好是这个数。”

  显然被盗的损失是由在仓库值班的5个人分摊了,毕永兵是所长,理所当然赔得最多。

  毕永兵:“我作为领导人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没这么大的责任,不可能说全权让我赔了的。”

  毕永兵认为损失全赔似乎盗种子的罪名就落到了自己头上,怎么想心里都不太舒服。作为所长他是应该负领导责任,组织上已经将他撤职安排了别的工作,也就是受到了行政处分还要赔这么多钱实在让他不服,而另外几个职工也是一百个不情愿。

  毕永兵:“我不是当班人但是赔偿的也是我,也是跟他们都一样,等于场里的处理意见就是各打五十大板,是按照一个责任,重大的责任来处理。但是现在都没查清,哪个是重大的责任人,这是把我们当作嫌疑犯。”

  尽管场部有种种猜测,但案子未破不能断定主要责任是谁,场部认为不管怎么说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的正是仓库的值班工作有漏洞,于是就将每个值班人员都列为赔偿对象。

  记者:“农场对他们进行了这样的处理您对这个有什么看法呢?”

  随行律师:“我认为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单位在没有分清事实的前提之下对所有参与值班的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这是违反法律认定的责任,也就是说由谁在谁值班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说依据公司或者依据所里的一些规定对他处罚这是可以理解的,要求每一个人来承担责任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也是缺少事实依据的。”

  随行律师认为,仓库被盗不排除有值班人员未尽职守的因素,但值班人员在多大程度上未尽职守,其未尽职守是否与目前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案件没有破获因此无法确定。而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由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农场在责任没有分清的情况下就作出由值班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妥的。

  律师提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大小应与其过错程度相联系。

  毕永兵说当时他们也不愿掏这份钱,但上边说了不交钱就视同自动离职,别无选择,他们只得交钱。由于经济上有困难,每人先交了一半的赔偿,剩下的钱从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对单位的处理决定周围的职工也有一些看法。

  某职工:“这个事我也不好说,按理说被盗应该是公安部门的事,谁盗就应该谁来赔,对不对?应该查下去。”

  如今 1年多过去了,破案的日子遥遥无期,毕永兵他们的钱难道就真的就有去无回吗?农业服务中心当初对这件事是如何考虑的呢?记者与随行律师找到了当时任中心主任的王永夫。

  王永夫:“当时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的,没有行文,在开会的时候都说了,就是说值班的时候哪一个班次值班的时候出现问题你们要负责赔偿,就是损失部分要负责赔偿。当时就笼统地说这话,也没有想到真的被偷。”

  王主任介绍,对此事的处理他们也是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作了一番权衡之后作出的决定,况且让5个人赔3万多元钱的损失也是权宜之计,先把被盗的钱垫上,一旦案子破了以后根据破案出来的情况然后这个钱再退给他们。王主任没有谈到对案件本身的猜测,他只是认为发生被盗值班人员肯定有责任,那么所长和拿仓库钥匙的人责任最大,副所长次之,另两名工人再次之。王主任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这样做既弥补了种子被盗的损失又教育了职工,可谓是一举两得,可是随行律师认为农场对仓库值班人员的要求既没有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出来也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因此农场对毕永兵他们的处理决定欠妥当。

  随行律师:“我认为对所长或者副所长他们分管行政领导的,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处罚的话我认为这也是可以的,因为他们负有领导责任,这是可以的。但对于其他参与值班的人员或者对所长、副所长一并采取这种方法(处理)的话确实是不太妥当的。”

  随行律师指出,单位因职工失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失职的责任和偷盗的责任是两码事,单位要求仓库值班人员全额赔偿被盗的直接损失显然是把偷盗的责任算到了值班人员头上,在案子没有侦破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提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后慎重决定,并且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不知是没弄懂我们的解释还是不愿意承认工作的失误,王主任显然不同意我们的看法,当然他们更不接受调解。

  王主任:“即使我们处理了有可能有偏差,最后劳动部门仲裁部门出面认为你们这样不合适要重新进行处理,我们依照上面的精神(办)。”

  既然王主任愿意按劳动仲裁部门的决定来执行,相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给毕永兵他们一个公道,随行律师认为一直到今天毕永兵等人每个月还在扣着工资,他们完全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随行律师提醒大家,在工作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当然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应该主动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他也对用人单位提出忠告,与劳动者之间要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好双方的权、责、利,一旦所用人员发生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害(的事情),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合同以及相关的劳动章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这样确保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护。

  (编导 戴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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