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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的律师代理费该不该退还?》


  打官司找律师在老百姓看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预付了律师代理费后开庭时辩护律师却无故不出庭,这种事儿生活中恐怕并不多见。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于大妈就偏偏遇上了这么一桩倒霉事,在与当事律师刘彦君多次协商想要回预付的500元律师代理费无果的情况下,她向我们法律帮助热线写来了求助信。

  于大妈:“我要求律师把我付给他的代理费给我全部退回,然后他再把他没出庭给我造成的损失能给我赔偿。”

  律师的当庭质证以及有理有据的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有力保证更是律师自身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的一种展示,但如果律师无故不出庭参与辩护及质证,那么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内蒙古的于大妈就碰上了这么一位律师,收取了律师代理费后竟无故不出庭,这又是为什么呢?带着疑问我们和随行律师来到内蒙古赤峰市平庄镇,原来这一切都缘于于大妈的儿子霍志刚与儿媳刘月珍的一场离婚案。

  于大妈:“我们那个儿子结了婚登了记没举行婚礼,就是我们当地的风俗没举行婚礼,她的条件就要求的特别高。”

  据于大妈讲,儿子霍志刚生性木讷,好容易找上对象但结婚证领了一年多都未将儿媳娶进家门,前后花去13000多彩礼钱,几乎倾其所有仍未满足未来儿媳的要求,刘月珍最后还是要与儿子分手,于大妈母子俩儿便找到刘月珍要求退还彩礼钱。钱没要到手,儿子霍志刚却被刘月珍等人打得右耳鼓膜穿孔,当即住进了医院,于大妈说第二天刘月珍却恶人先告状,反而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院提出要离婚。于大妈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本来是受害者一转眼却成了被告,情急之下便想到了请律师。

  于大妈:“我这么寻思,一来咱老百姓也不懂法,我又没文化,我就寻思律师能为老百姓说话,是吧,就这么着我寻思找个律师,律师在法庭上他是有说话的权利。”

  带着这种愿望于大妈便慕名找到了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的刘彦君律师,据说刘彦君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律师,于大妈心想把案子全权委托给这样的律师准能为自己讨个公道,而刘律师对此案的分析更是让于大妈心悦诚服,他说以结婚为理由索取你家的钱财都得给你拿回来,于大妈说随后刘律师便到她家的左邻右舍及介绍人处搜集了4份儿证明材料,说还有2份儿证明以后再取便急匆匆离去。

  2001年11月13号接到法院传票得知12月3号开庭的消息后于大妈便于11月14日按规定预付了500元律师代理费,并将传票当面交给刘律师本人,与刘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直到开庭的前一天才与刘律师取得了联系。

  于大妈:“当时我是特别来气,我就这么寻思,你说我怎么办呢?儿子还在住院,我也没文化,赶后来我就12月2号早晨8点又给他打电话,这回接得挺痛快的,我说我是霍志刚的妈妈,我说你看明天要开庭了你在哪儿呢?他说我在北京我回不去,他说那么着吧,你别给我打电话了,我跟庭长联系看他能不能推时间,他就把电话就撂了。”

  于大妈在焦躁不安中又等待了一天,直到开庭的当天中午刘律师才来了电话。

  于大妈:“他说下午两点开庭,你们娘俩个去吧,我回不去。”

  记者:“那你没说律师不出庭我们这个庭没法儿开?”

  于大妈:“我也说了,我说你不去我有些事咱也反映不上去,我儿子也说不上去,我说那我还是不去吧,他说你不去不行,赶回头我要坚持不去的时候他就这么说了,‘你去吧,你去,他这次不给你判,他就给你调解’。”

  于大妈说自己也信以为真仅仅是调解,便急忙从医院接上儿子赶到法院,法庭只留下被告方霍志刚一人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谁知儿子受伤的右耳正好冲着庭长什么也没听清就给当庭宣判了,结果将刘月珍以娘家困难为由从自己手中骗走的4000元钱以及儿子婚前的个人存款1000元均以共有财产判给双方。于大妈说眼看着要过春节了,儿子住院欠了一大笔钱,老伴儿又被砸伤,寻思着去找刘律师能不能要回点儿代理费却遭到了一顿恐吓。

  刘律师:“我告诉你,你再这找、那找的,传到我耳朵一句话我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

  于大妈说经过咨询也清楚自己还是有理由要回这500元律师代理费的,但迫于压力就是不敢去要。随行律师告诉于大妈,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很严谨的,作为律师是不可能将开庭错以为是调解,刘律师明知法院在开庭,即便是出差在外不能出庭也应该采取积极地补救措施,比如在开庭延迟不了的情况下他应该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让律师事务所再派另外的律师来出庭。但是,可能遗憾的是这两项工作他也没有做,因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这一点确实是律师履行法律服务所不应该有的,于大妈反映的情况证明刘律师在主观上还是有过错的。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随行律师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一旦成立委托人就应该严格地履行代理职责,本案正是由于刘律师未出庭进行及时地辩护及当庭质证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利因素,因此刘律师没有履行律师应尽的代理职责,理应对他的未出庭承担过错责任,于大妈不仅有权要求退还500元的律师代理费,还可以就为此奔波而形成的花费向刘律师提出相关的补偿要求。

  不知道身为法律工作者的刘彦君本人对此又有何看法呢?由于刘律师出差在外我们对他进行了电话采访。

  刘律师:“在开庭前我把那个取证工作就是有几份证人、证言,这些证据我都给她取了。”

  刘律师认为,虽然他本人未出庭但还是做了一定的取证工作。

  随行律师:“取证工作必须要在法庭质证以后才能有效,由于刘律师您的没有参与,那么我估计您取来的证据可能法院也没有认证,这一点确实是我们的过错所在。”

  随行律师认为,刘律师搜集的证据在于大妈的案件审理中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是无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刘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随行律师告诉刘律师,目前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他只有采取积极地补救措施帮助于大妈挽回由败诉给这个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对随行律师的解释刘律师没有做任何回答,但在电话中却反复强调不是不愿退这笔钱而是事出有因。

  刘律师:“就是当初从我感情上来说,这种咨询实际带有一种去渲染的那种成分,咱必须得证实这个现实。”

  原来在2001年12月4号全国普法日这天也就是开庭的第二天,于大妈就律师不出庭当事人是否有权要回代理费一事曾向司法部门进行过咨询,刘律师认为这种咨询带有渲染的成分,毁坏了他的声誉,她作为一个当事人不懂法,她可以向任何律师去咨询,她可以向任何法律部门去咨询,这是她的权利。

  随行律师告诉刘律师,即便是于大妈真的毁坏了他的声誉也应另案处理,这并不能成为不退还代理费的理由。面对记者和随行律师的再三解释,刘律师不再强调理由,最终同意退还于大妈的500元律师代理费,并委托王律师代自己向于大妈赔礼道歉。

  王律师:“当时他正在北京念研究生,但是这个客观原因并不是他不给出庭的理由,这我承认,所以向你表示抱歉。于大妈你点一下,这是500元,你点一下。”

  由于刘律师不在场,对于大妈提出的其它赔偿要求随行律师希望王律师能如实转告刘彦君本人,能协商解决此事也是他为自己挽回声誉的最佳途径,否则,此事移交司法部门他将受到的是行政处罚。目前记者已就此事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了反映,这个事情如果查证属实,我想我们会敦促地方律师协会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明确的立案审查,有一个明确地处理,如果律师确实构成违规违纪的,我们会建议地方律师协会对律师有一个行业纪律方面的一个处分。

  (编导 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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