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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的房款我能要回吗?》


  北京通州的韩女士打来电话告诉我们,在1998年的时候单位分给她一套两居室的住房,1999年单位房改韩女士买下了这套房子,时至今日韩女士和单位却在价格上发生了分歧,韩女士认为单位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上标明的房屋契约价退回自己多交的房款,然而单位却不愿意退款,韩女士对此既着急又无奈。

  在喧嚣的都市中人们经过一天的繁忙工作后总希望能有一处港湾,让自己获得一点温暖和舒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自己的房屋,但是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据中消协统计,2001年房地产投诉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3。2%,那么韩女士遇到的这起纠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和随行律师一起来到了韩女士家了解情况,她的丈夫王先生先向我们谈起了事情的经过。

  王先生:“98年我爱人在通州区工业品公司下属单位通州商场,当时分了一套两居室二楼一套住房,当时让我们5月份让我们交的钱是说的是集资建房,集资建房交的是12万7千多。当时他也没说这房具体说是什么样的政策,这钱为什么交这么多他没说,当时我们交钱的时候他们的主要领导跟我们说这个房房本办下来以后钱多退少补。”

  眼看着就要住上新房,韩女士一家沉浸在买房的喜悅中,经过漫长的等待后2002年3月韩女士拿到了房屋产权证和买卖合同,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契约价是5万多块钱。所谓契约价就是指在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价格,这与当初所交的12万多的房款相差6、7万之多。

  王先生:“2002年3月底发给我们的房本,当时我们发现房本契约的价跟当时我们交的那个钱发票的钱对不上,相差得有六七万吧,最多差六七万。”

  韩女士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惊呆了,在经过一番思索后韩女士便去公司询问原由,没想到公司却说钱全用在盖房子上了。

  王先生:“比如这钱对不上我们也找过他,他说这钱就跟这房里呢……”

  经过多次的交涉韩女士始终没能拿回自己多交的房款,由于当初的房款数额较大,韩女士一家是东借西凑才凑够的,现在眼看着自己的钱不能要回韩女士一家陷入了无奈和焦急中。

  王先生:“交12万多块钱有一半是借来的,但是借来以后给我们家庭里造成很大精神负担也经常会去吵架,因为这个钱特别多,因为我们工资挣的也不多,所以孩子还要上学,这个钱一时我们确实是还不上,到现在还有该的钱。”

  听完王先生的叙述,随行律师认为2002年3月份这个房子经过北京房产局已经取得了这个产权证明,这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确定这个房屋价格是5万多块钱,那么98年预收的这12万12万多的房款多的部分就应当退还回来。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对于韩女士单位所说的钱全用于盖房子的说法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单位方面并没有出具相关的依据证明钱已经用于盖房,如果钱已经用于盖房,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就不应当出现房屋契约价为5万多块钱。

  随行律师:“我们去要求退款的时候新公司表示多出的款已经在房子里了,意思就是说这多出的钱已经用在盖房子了,那么我想这个应当说没有一个事实依据,果真是发生在这个盖房子里了为成本打进去了的话,那么就不应该出现房屋购买合同当中约定的这5万多这个价格。”

  北京通州的韩女士在单位花了12万7千多块钱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当时单位承诺预交的钱等房屋契约价下来后多退少补,那么现在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为什么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呢?为了了解韩女士单位方面的情况,我们来到了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寻找此事的负责人,在一番查找后我们终于见到了这位物业公司的周经理,当我们说明来意后没想到周经理却另有一番理由。

  他告诉我们,公司当初出于为职工考虑所以才集资盖房,而房价是由单位和职工按照每套房面积65平方米协商而定的,至于多退少补是指的房屋面积而言,原来说的多退少补就是指面积比65平米少了那么就说就退人钱,少多少平米就退多少平米的钱,对于买卖合同上的契约价与原来所交购房款不符的情况周经理是这样解释的,

  周经理:“建这楼就是集资盖楼,那么职工当时所交的购房款当时是从双方都已经同意的,集资盖楼就得以实际的成本去确定。”

  看来当事双方对事情的理解发生了分歧,韩女士认为房款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契约价以单价乘以平方的方法来计算,而周经理却认为公司是一番好意为职工考虑才集资建房,房款应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来收取。

  在此随行律师提出了他的看法,随行律师认为当初的公司出于为职工考虑集资建房本意是好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公司现在也没有合法的依据证明房款已全部用于建房,那么公司现在从法律上来讲就没有权利占有这笔钱。

  随行律师:“在98年她交这个12万5,应当说这时候房子还没有下来,房契也没有办下来,这时候交的款从法律上来讲是一种预收款的性质。当2002年房子的平方米数、单价,尤其通过当地房改办确定下来之后这房子值5万多块钱,这个时候多出的6、7万块钱应当及时地给购房人退回来。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经过随行律师的一番法律分析周经理的态度终于有所改变,他表示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和韩女士坐下协商解决此事,至此对峙双方终于坐在了一起。调解进行了将近3个小时,周经理表示公司是为了职工考虑所以才集资建房,当初韩女士所交的12万房款确实已打入了房屋成本中,作为公司现在不可能退款。另外像韩女士家这种情况在公司还有很多,如果公司一一退款的话,那么公司就无法经营下去,而韩女士则表示对公司方面的说法不能认同,韩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说像自家这样67平米多的两居室的房在周围的商品房住宅中最高也就是10多万块钱,而自己何必花12万多去卖一套集资房呢?看来通过调解使这件事得到圆满解决已经是不可能的了,韩女士不得不做另外一种打算,也就是去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像韩女士家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随行律师想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签定书面合同时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房屋单价、平米数、双方责任等,而作为一个单位来讲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要好心办事却触犯了法律。

  (编导 赵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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