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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这样解除我的聘用关系吗》


  江西赣州的观众童先生向我们反映,2000年4月单位以撤销他所工作的部门为由要求他回家待岗,在此之后单位再也没有给他安排其它的工作,更让童先生无法理解的是从待岗后的第3个月起单位又停发了他的生活费,童先生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也侵犯了他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童先生:“我就希望酒店能够补偿我2000年7月份以后的生活费和安排我的工作岗位。”

  时间倒退20年,劳动者的工作相对都比较稳定,大多数人往往在一个工作岗位一干就是一辈子,而如今人们在互相认识的时候已很少用“您是哪个单位的”来询问对方的情况了,取而代之的往往是“您是干哪行的”,这说明了人们的工作环境已相对的宽松,选择工作的余地也大大提高了。然而人们在获得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劳动权益是否都能得到保障却又成为了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那么江西赣州的观众童先生向我们反映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是否真的存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了江西赣州的童先生的家中。

  童先生:“我是1994年7月份从南昌师院毕业的,毕业之后先是分在了旅游局下属的一个机构工作,后来应聘到虔城大酒店。”

  采访中童先生告诉我们,尽管自己在酒店工作的时间并不长,但优秀的工作表现让领导对他颇为赏识,工作期间他也多次代表单位参加了多项技能大赛为酒店赢得不少荣誉,也正因为如此酒店破格在1999年将年仅27岁的童先生提拔为营销部的经理,然而正当童先生感觉事业上一帆风顺对未来充满无限希望的时刻令他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

  童先生:“2000年的4月份,现任的老总人立峰他单方面通知我也就是说要求我待岗,可以不用上班,然后要求我把工作移交。”

  面对单位的决定,童先生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错误?比如违反劳动规律、严重失职等等,可单位的答复否定了他的猜测。

  童先生:“我并没有犯错误,所以即使你作为老总可能有新的经营理念或经营方法你可以把部门撤销或合并,但是对于这些人员你怎么安排。”

  原来单位之所以要求童先生待岗是因为单位要撤销他所工作的部门,那么单位以这样的理由要求他待岗是否合理呢?

  随行律师:“根据《劳动法》第25条 26条的规定来看,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也就是这个事情必须是法定的,这是其一。其二,即使这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随行律师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并造成单位损失,或劳动者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又不听安排的等等,而童先生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况之列,因此虔城大酒店单方面要求解除与童先生的劳动关系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提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及用人单位需做岗位调整的应另行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调整后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显然,随行律师认为童先生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之列,因此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然而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童先生告诉我们在酒店工作期间单位并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童先生的再三要求下,虔城大酒店曾经在1999年给他办理过初级经济师的聘任证书,对此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这份聘书上明确规定了童先生在酒店工作的职务和期限,这份聘书同样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于是带着这份聘书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虔城大酒店,酒店的人总经理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总经理:“2000年酒店进行人员调整的时候我们曾经对机构进行调整,调整的时候酒店对两个部门进行了精减,其中一个部门是营销部。”

  人总经理解释说,酒店安排童先生待岗不过是解除了童先生目前的职务,而并不是童先生认为的解除劳动关系。可不管是不是待岗,事实上童先生已经失去了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酒店与童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此随行律师认为酒店为童先生办理的聘任证书上既规定了童先生的工作职务又签订了工作的期限,酒店就应该按照聘书上签订的内容来安排童先生的工作,即使撤销童先生所工作的部门是酒店管理上的需要,但酒店也应当为童先生另行安排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因此酒店停止履行聘书上所规定的童先生的工作职务和工作期限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酒店为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人总经理表明了酒店的态度:“他随时回来我们都欢迎,但是他能够上岗、上什么岗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考虑。”

  人总经理说,由于童先生原来工作的部门已经撤销,因此恢复童先生原来的工作已经不可能了,但是如果童先生愿意的话酒店可以根据需要对童先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后重新安排他的工作岗位并进行适当的补偿。

  童先生与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到此算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然而当我们问到酒店与童先生之间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时,人总经理的回答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

  记者:“知道国家有《劳动法》吗?”

  人总经理:“我知道。”

  记者:“你知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跟员工之间要签订劳动合同你知道吗?”

  人总经理:“我也知道。”

  记者:“那你们跟你们的员工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是不是一种劳动合同的关系?”

  人总经理:“我们跟员工是什么关系?他在这里上班就是我的员工。”

  记者:“但是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你知道吗?”

  人总经理:“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我也知道,劳动合同我不想签。”

  从人总经理的回答中我们了解到,虔城大酒店不仅仅是没有和童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和现任的100多名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人总经理的言语也让我们感觉到他并不认为这样的做法有什么不妥,看来童先生想通过随行律师的帮助达到和酒店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自然难以实现了。而此时我们感觉到这不仅仅是童先生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而是虔城大酒店的100多名员工都很有可能随时面临着和童先生一样的尴尬与艰辛,于是离开虔城大酒店记者和随行律师又一同来到了赣州市劳动局将事情向劳动部门做了反映。

  曾局长:“虔城大酒店这种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首先我们就是要督促他们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补办这个(签定劳动合同的)手续,第二我们劳动监察部门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酒店)进行查处。”

  曾局长表示,赣州市劳动局对虔城大酒店这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一定会立即予以纠正,并作出严厉的处罚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目的最后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通过这件事劳动者们也应该从中得到一些收获,劳动者应当有维权意识就是首先要跟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话,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可以找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调解。随行律师说,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败诉,劳动者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导 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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