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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损害赔偿案该如何进行》(下集)


  李新莲的女儿就读于沈阳的一所中专,其间她结识了一个男孩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但这遭到了男孩母亲高静的反对。2002年1月15日上午高静将自己的儿子以及李新莲的女儿双双杀死,而高静本人也随后上吊自杀,这桩惨案给两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李新莲:"当时也不知道什么想法了,就像傻了一样。"

  凶案发生后,死者高静的父母为了继承女儿高静的遗产将高静的丈夫告上了法庭,紧接着李新莲也将高静的丈夫推上被告席,要求就高静杀害自己女儿这件事获得赔偿。

  李新莲:"4月10日我去立案并且交了诉讼费,法院就告诉我你回家等待消息吧,然后我多次用电话去联系他们都没有告诉我案件进展,等到5月14日我又向他们打电话联系,他说你的案子被中止了,我说那有没有书面材料?他说有。"

  李新莲所说的书面材料就是这份在立案当天法院就已做出的裁定书,上面说由于高静的丈夫以及高静的父母这三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件还没审理完毕,因此目前无法审理李新莲的赔偿案件,决定适用诉讼中止程序。

  记者:"作为一个对法律很陌生的普通农民,李新莲说直到现在她对于诉讼中止这个名词的确切含义都并不十分理解,郭律师,刚才李新莲提到了一个名词叫做诉讼中止,法院在裁定书中也使用了这个名词,我想问一下这个词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概念?"

  郭律师:"关于诉讼中止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无法克服或无法避免的情况致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这叫诉讼中止。通过刚才李新莲介绍这种情况可能法院适用了《民事诉讼法》136条第5项的规定,第5项规定就是说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一个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还尚未审结所以说本案就得诉讼中止。"

  律师分析说,李新莲的赔偿案件为什么必须要以那三个人之间的继承遗产的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从这份裁定书的字面意思推断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决定让高静的丈夫以及高静的父母这三个人先分高静的遗产,回过头来再决定是否对李新莲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多少。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某一个案件必须要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前一个案件中止诉讼。

  现在情况很清楚,法院已经决定先审理继承案再审理赔偿案,然而李新莲对这个安排非常不满。

  李新莲:"咱们农村人不怎么懂法,只能说个理,只能说他应该赔偿咱们不能说他先去继承。"

  记者:"如果先继承后赔偿的话您担心的是什么事儿呢?"

  李新莲:"担心就是说他们把财产私下和解了,把财产分得没有了,我即使和他打官司我打赢了也没有财产来包赔我了。"

  李新莲担心的是那个继承案件审理完毕之后高静的遗产肯定将被她的丈夫以及她的父母这三个人分配完毕,如果这三个人很快就把他们分得的财产处理掉了,比如说转卖、赠送或偿还了其它债务,那么自己所要求的赔偿岂不是落了空。而随行律师则认为哪怕仅仅从手续上看,法院这种先审理继承案再审理赔偿案的安排也会给李新莲增添许多麻烦,因为李新莲为了获得赔偿本来只需要告高静的丈夫一个人,现在既然财产已经分别归属于三个人,那么原先的告一个人就要改成告三个人,其间的麻烦可想而知。

  随行律师:"这三个人也将面临无谓的这种诉讼官司,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觉得法院这种做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利当事人的这种诉讼的原则也是相悖的。"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随行律师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很显然法院的这种安排对于参加两场官司的两家人都有不利之处。由此我们意识到法院适用的审理程序是否得当,对于渴望公正的各方当事人其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两个案件又不同又有关联确实不多。作为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文革对这两起案件显然非常熟悉,他说当初办案人员一接到李新莲起诉高静的丈夫要求赔偿的案件就感到此案难以审理下去,这个赔偿案件要如果审下去的话首先就应该把他爱人的财产先给它剖析出来,那个这个剖析过程通过什么来确定呢,就得通过这个继承案。

  王副院长解释说,高静杀害了李新莲的女儿,当然应该从她个人的财产中向李新莲支付相应的赔偿,但问题是现在高静已经死亡了,她的个人财产的数额就无法确定,因而李新莲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也成了未知数。正巧高静的丈夫和高静的父母正在为高静的遗产打官司,而通过这场官司恰恰可以确定高静的遗产也就是属于她个人财产的数额到底是多少,因此只有审理了这个继承案李新莲的赔偿案才能够审理得下去,如果不能确定高静个人的财产多少就不能审理。

  记者:"李新莲要求高静赔偿这样一个案件,那这样一个逻辑在法律上是不是说得通?"

  随行律师:"这样一个逻辑在法律上当然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继承诉讼单纯只有侵权纠纷这个案件,由于高静的个人财产无法确定,那么按照法院这种逻辑这个侵权的案件就无法审理了,这在程序上也是说不通的。"

  随行律师显然与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他认为高静的个人财产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对李新莲赔偿案的审理,因此法院中止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而律师的观点也得到了北京法学专家的认可。

  杨教授:"实际上在确定侵权责任这个问题上跟她有多少财产,有多大的赔偿能力,这个没有关系,它不影响一个侵权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责任的确定。"

  杨教授认为,考虑到目前的特别情况为最大限度保护李新莲、高静的丈夫以及高静的父母这三方的利益,较为理想的方案是将两案合并审理,使他们在同一个审理程序中都有说话的权利,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相比较而言合并审理它的利确实要大于弊。

  我们及时将这一观点转达给了法院,希望能为他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而法院的王副院长表示他们也一直在考虑如何不使李新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王副院长:"我们也可以采取另外一个办法,这另外的办法就是等确定了高静的个人财产后先对李新莲进行赔偿然后再分配遗产,这样的话就是既合法了对李新莲包括继承案件的原告都能有一个好的交代。"

  看来困扰了李新莲几个月的担忧现在终于可以消除了,她的遭遇固然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正是通过这次对她的帮助才使我们领悟到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程序是获得公正的基本保障。仔细想想这个名词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比如说与交警、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打交道是许多人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是否想到过程序的问题呢?

  记者:"你首先关注它事做得对不对,还是说它这个程序是不是合法,手续是不是齐备?"

  被访者:"这个嘛……肯定是事儿对不对。"

  记者:"就是说程序你觉得次要的?"

  被访者:"程序也重要,放到第二位。"

  显然还是有不少人对于程序问题不够重视,其实特别是在面对一些行政处罚的时候对方是否为有权机关,处罚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开具了合法单据以及有没有告知您到哪里进行申辩或复议这些程序问题都直接影响您的权益,也正是这些未必重大的事项构筑了我们生活的秩序。

  (编 导:吴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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