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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损害赔偿案该如何进行》(上集)


  李新莲是辽宁省清原县人,她给我们打来电话说2002年1月正在沈阳读书的女儿惨遭杀害,而凶手本人居然也随后身亡,李新莲要求就女儿被害一事获得赔偿,并希望能够得到我们法律上的帮助。

  李新莲的女儿遭遇凶杀这显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刑事问题往往引发相关的民事纠纷,而李新莲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才希望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帮助。接到她的求助电话我们立刻动身,一同前往的还有我们的随行律师。

  李新莲:"一直我也平静不了,失去这个女儿就失去了我们家的生活中的一切。"

  李新莲所在的大苏河乡位于辽宁省清原县的山区,这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人们大多世代务农。因为李新莲的女儿能够在2000年考上沈阳的一所中专对于整个小山村都是一件大事,李新莲一家更是把改变生活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了女儿的身上。然而今天1月16日的下午,女儿所在学校突然打来的一个电话把这一切全毁了。

  李新莲:"咱家没有电话,留的我弟弟的电话号,学校就打到他家去了,就说咱家孩子出事了,让多带点钱。接到通知以后咱们就坐车了,一直心情不好,到了学校进入屋里的时候我说我女儿到底出了什么事,他说我们新城子区公安局打来电话,我们也不知道什么事,到那儿你就知道了。"

  刘永良:"2002年1月15日晚上5点钟左右我们接到二警地区一个居民的报案。"

  刘永良,沈阳市新城子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案发当日他和同事接到了辖区内一个男性居民的报案,这位居民报称他在下班后发现自己的妻子高静以及儿子双双死于家中,同时现场还有一具女孩的尸体。

  刘永良:"当时我们把现场封上之后又对她的接触关系、对周围的群众进行了一下走访,经调查确认在现场死去的女孩正是李新莲的女儿,而这桩引发了三条人命的命案其起因和过程如今听来却着实匪夷所思。"

  李新莲的女儿在学校读书期间通过网上聊天结识了一个男孩,俩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但这段恋情一直遭到男孩母亲高静的反对。2002年1月15日上午在旁人无法推想的心理驱使下高静突然闯入儿子的房间将李新莲的女儿以及自己的儿子双双杀死,就在当时她家屋里扔着两把斧子,一把斧子已经就是砍人的时候可能用力过猛已经折了,另一把斧子没有折上面有血迹,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行凶之后高静又回到自己的房中自缢身亡。作为处理本案的警官刘永良讲述这幕惨剧的时候自然感慨良多,但鉴于现实情况他说在法律上公安机关只能就此止步,这个案子就是属于高静杀人以后自杀,应该是一起凶杀案件,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这个个体已经不存在了,已经死亡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不能立案了,然而对于失去了女儿的李新莲来说伤痛这才刚刚开始。

  李新莲:"我都已经瘦了20多斤了,我爱人也瘦了10多斤了,都是为这件事,都是很痛苦的。精神都不好,心情也不好,我都失去了劳动能力了。每天都是这样,今天就是强打精神,昨天挂了一瓶点滴,就是一直用药顶着。"

  自己抚养了20年并引为骄傲的女儿惨遭杀害,怎样形容这位母亲此刻的心情都不算过分,虽然公安人员早就告诉她由于高静本人也已经死亡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新莲觉得哪怕是进行民事赔偿高静也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然而在采访中我们发现尽管人们无一例外地对李新莲寄予同情,但多数人认为这种向死者索赔的想法难以实现。

  被访者甲:"这怎么赔啊?人都已经死了,法院就算判了找谁赔钱啊?"

  被访者乙:"我觉得应该赔偿,因为人命都没了,但是依据哪条法律我就不太清楚了。人都死了,就算一命换一命吧。"

  被访者丙:"公安局都管不了还赔偿什么。"

  的确高静的死似乎使李新莲的索赔变得困难,许多人无法设想一个死去的人该如何承担这种赔偿责任呢?高静虽然自杀身亡了,但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虽然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是她仍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李新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但是作为侵权人的高静经警方证实现在已经自杀死亡了,那作为受害人李新莲应该告谁去赔偿呢?

  随行律师:"我认为李新莲应该去告高静的丈夫,高静死亡了她肯定遗留有个人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是由她的丈夫来占有、管理和使用,因此来讲他有义务以这部分财产去支付高静生前因侵权发生的这种债务。"

  律师提示:

  我国刑事及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就这一侵权行为以其个人财产向受害方作出赔偿。

  事实上这件事对于两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不言而喻的灾难,不知是将心比心还是沉浸在悲痛中无法自拔,凶案发生后李新莲并没有马上要求对方赔偿,直到一个意外的消息传来才使她最终做出了决定。

  李新莲:"当时我自己都难以自理了,都是我家人护理,当时头几个月也没想这些事,后来我们知道了什么,他们起诉要继承……"

  从李新莲断断续续的讲述中我们得知,她之所以会决定起诉高静的丈夫是因为她无意间听说高静的父母在知道高静死亡的消息后已先行将高静的丈夫告上了法庭,这两位老人要求继承女儿高静的遗产,也直到这时李新莲才了解到高静生前似乎拥有不少财产,除一般家庭用品外她和丈夫还共同拥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为经营性的门面房,应该说在经济水平不算发达的沈阳郊区这笔资产颇为可观。

  李新莲:"当时我也就是怎么想的,就是觉得人家都能什么,她本身都是凶手了家里人都能去继承,那我为什么不要求我女儿赔偿呢?"

  记者:"想替女儿要一部分赔偿?"

  李新莲:"对。"

  在这种想法的促动下李新莲很快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高静的丈夫从高静所留的遗产中支付6万元的赔偿。

  而我们翻阅了有关法律后发现高静的丈夫以及高静的父母均属于高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那两位老人要求分得女儿高静的财产也于法有据。由于李新莲和那两位老人所告的对象都是高静的丈夫,于是这两桩带有紧密联系的案件便在同一家法院狭路相逢。继承纠纷是3月7号正式立案,而李新莲起诉高静的丈夫是4月10号正式立案,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介绍说目前这两起案件都已得到了受理,并且均未审理完毕。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李新莲告诉我们,起诉后她很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对方继承遗产的诉讼会不会影响对自己的赔偿?而随行律师告诉她根据现有法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随行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必须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记者:"那这个债务包不包括李新莲所说的这种损害赔偿的债务?"

  随行律师:"这个包括。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的这个债叫侵权行为之债,这个也是债的一种,也应该从她的遗产中进行赔偿。这就是说高静的丈夫以及高静父母即使分得了高静的遗产,在法律上他们三人也有义务从分得的财产中支付李新莲所应该得到的赔偿。"

  律师提示: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同时随行律师补充说,由于现在赔偿案和继承案碰到了一起而且是在同一家法院审理,因此法院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可能使最终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而李新莲告诉我们新城子区法院对她的赔偿案刚刚下的一份裁定书,也就是这份裁定书使她对于自己能否获得赔偿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那么这份裁定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它真的会对李新莲的赔偿问题产生影响吗?法院最终会怎样审理这两桩不同寻常的案件呢?

  (编 导:吴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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