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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医疗费该由谁付》


  16岁的卖冰棍男孩何涛因主动帮助703路公交车司机拧水箱盖导致双臂、前胸及脸部被热水烫伤。事情发生后巴士公司指出司机并没有指使何涛去拧水箱盖,损失应由何涛自己负责,而何涛的母亲则认为孩子的伤是帮公交司机拧水箱盖造成的,巴士公司应该负责。

  何涛的母亲:“我要求703路车赔偿我儿子烫伤后的一切损失费。”

  助人为乐本是社会提倡的道德风尚,但在帮助别人的同时有时也会给自己造成伤害或经济受损失或人身安全受伤害,今天片中的主人公十六岁的何涛因开热水箱盖被烫伤,那么开热水箱盖会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呢?

  记者:“一打开水就喷出来了?”

  何涛:“全喷出来了。”

  这样的道理一般司机全都有,老司机还被烫呢。多数司机认为开水箱盖存在一定危险,不懂的人不能随便开,那么何涛目前的状况怎么样呢?记者同随行律师一起来到了为何涛治病的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今年十六岁的何涛幼年父母离异,后来父亲又住进了监狱,在与继母不和的情况下随母亲来到了北京靠卖冰棍、地图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2002年5月3日下午何涛象往常一样在北京西客站卖冰棍,3点多钟他正要到停在车站里的703路公交车上卖冰棍,看到司机正忙着就主动去帮助拧水箱盖,结果没拧开在司机泼了冷水后何涛正要伸手去拧盖子连同滚烫的热水突然迸了出来,来不及躲闪的何涛上身顿时全是热水。

  在病房里我们见到了何涛,经过初步治疗后何涛的烫伤已基本痊愈但还需要继续做护肤治疗,谈起事情的经过何涛显得有些无助。

  何涛:“(司机)把桶拿下去我也不知道干嘛,一会有个男的然后他可能把桶拎上来,我一看我就往前走,就往原来走到那个栏杆那,我说叔叔用我帮忙吗?他说行, 那你把那盖给我打开吧。往下一过去打还是烫,我说叔叔烫,拧不开。他说等一下我给浇上水。我说哦。”

  这时意外突然发生了,何涛没想到这一伸手竟给自己带来一场灾难。

  何涛:“等我手刚下去我也没拿报纸,我这手刚下去可能碰到盖那水就迸起来,迸起来以后我就从这往后,我一烫就往后一骨碌就从他那机箱盖那斜的部位滚了过来。”

  何涛的母亲告诉我们,当她赶到现场的时候烫伤的何涛正躺在地上,而那位703路公交车的司机却正打算离开。

  何涛的母亲:“我正在那卖地图不知哪招呼我一声说,他们在西客站管他叫小崽,说小崽妈,你家儿子烫着了,到跟前我就问我说你咋的?孩子痛的,我也不知道咋的他就说不出话来,给我着急的没法。我说哪个车呀,后来好多围观的群众就说这个车,我就走到跟前时那车就已经启动了,启动了我就截他的车,截了他车他就没停。”

  后来在调度的帮助下何涛的母亲接通了703路车队的电话,而车队的态度却让她感到分外的悲伤。

  何涛的母亲:“他说票呢?我说没买票。他说没买票你上我车干啥?我说卖冰棍去。他说那个让你上车?我说都上车卖冰棍,你也没写着不让上车买冰棍,你也没说不可卖冰棍。我说再说每回上去你也没轰过我们,你要轰的话孩子他也不能上去。”

  听了何涛及他母亲的叙述后,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事情的责任主要在于司机,作为何涛他并不知道开热水箱盖是有危险的,司机应该对此事负责,当时这个司机作为专业人员开车他应当知道水箱盖在启动过程中温度是很高的,打开盖的话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此他应该即使找何涛小朋友帮忙,他应当告诉小朋友注意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那么他没有做到这点,应当是存在过错的。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的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何涛的母亲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对此事进行解决,但公司每次总是答应解决却没有明确的答复,说到这里何涛的母亲再也压抑不住自己的悲伤放声痛哭起来。虽然何涛的伤现在已经基本痊愈,但昂贵的医疗费对于这位伤心的母亲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入院诊断是烫伤百分之六二度局部深二度,主要是面、躯干跟双上肢,总的费用是5600元左右。那么巴士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何涛的医疗费呢?

  随行律师认为,过错方应当赔偿被害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医院家属护理造成的误工的费用以及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既然巴士公司应该负担何涛的医疗费,那么为什么却迟迟没有行动呢?我们来到了703路公交车的始发站石各庄寻找当事人司机尚师傅。

  记者:“同志你好。 我想问一下93420车的尚师傅在吗?”

  某司机:“他烫伤了,回家养病了,一直没上班。”

  记者:“在家是吗?”

  某司机:“对。”

  记者:“你能告诉我他家地址吗?”

  某司机:“那我真不知道。”

  经过一番周折我们还是未能找到当时的司机,在此我们的随行律师指出司机作为公司的一员他在开车等于是在履行他的职务,在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造成的伤害如果要做出赔偿的话应当是法人单位来承担来出这个费用。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查找司机无果的情况下我们来到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专线客运分公司,找到了负责此事的运营开发部经理,但这位负责人却始终不愿正面接受我们的采访。

  开发部经理:“你把机子关上好吗?我这司机来讲他有可能要说这样的话,但从职业道德来讲他不敢这么做,因为作为一司机就这种情况会出现的东西应该能预料到的,作为何涛来讲没他事他主动要上去。”

  高经理认为司机并没有叫何涛去拧水箱盖,是何涛自己主动去拧的,而公司的几位负责人在事后基于对何涛的同情已经以私人的名义替何涛垫付了治疗的前期费用。针对高经理的说法随行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使在司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小男孩因为是在帮助司机时被烫伤的,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作为司机他并没有明确告知何涛拧水箱盖是存在危险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作为公司应当作出一定的补偿。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收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面对记者和随行律师的解释高经理表示公司一定尽快解决此事,但我们还是为何涛的事情有些担心,因为无论结果如何都只是一种补救。我们真诚的希望在帮助别人助人为乐的时候要安全至上,量力而行,另外也希望全社会都来维护助人为乐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件事我们的随行律师也颇有感触,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按照自己的规范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规范、行为准则,严格的尊章守纪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减少纠纷。

  进一步来讲,一旦这种意外发生的话双方作为当事双方的话应该持一种积极的解决问题的一个态度,回避不是办法,双方多一份理解、多一份相互的支持和帮助那么纠纷的话就很容易解决。在我们的节目将要播出时何涛的母亲给记者打来了电话,巴士公司已支付了5600元的医疗费,其它的损失赔偿双方正在协商中,我们也希望这件事情早日得到圆满解决,同时也真诚的祝愿何涛早日康复。

  (编导 赵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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