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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扣谁之过》


  南京的胡先生今年2月份从长安汽车集团南京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面包车,没想到刚买的新车在开往车管所准备办理正式牌照的路上就被交警拦下,司机的驾照被吊扣了两个月。原来车上所挂的临时牌照是过期的,由于这块临时牌照是由销售公司给提供的,并且当初买车时公司承诺为胡先生代上牌照并收取了上牌所需费用,所以胡先生就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销售公司以车已卖出为由拒绝赔偿。

  胡先生:“长安公司必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我们因驾照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

  众所周知,新车买到手之后只有挂上行车牌照才能上路行驶,记者从南京市车管所了解到,如今80%以上的车主都是在买车的同时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行车牌照,为什么他们自己不去办理呢?记者在南京市汽车交易市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正在买车的顾客,了解到顾客对汽车销售公司都比较信任,同时自己也是为了省事。也许胡先生当初就是出于这种考虑才决定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行车牌照,那又为何与销售公司闹起了纠纷呢?记者和随行律师一起来到他家了解情况。

  胡先生告诉我们他有一个侄子,今年春节过后从外地来南京打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胡先生就打算买辆面包车让他跑营运,于是就找到长安集团南京销售公司。公司承诺可以为他代上牌照和代办保险,胡先生就分别于2月22号和2月25号两次向销售公司付清了车款、保险及上牌所需全部费用三万零六百元钱。款交齐后,公司的业务员就带他一起去车库提车,提车的时候他们工作人员拿着这个临时牌照就上车了。然而事不凑巧,由于那天下着大雨车管所的机动车检测线不能照常检测,所以当天也就没有能够给车上牌,胡先生只好把车先开回家。到了2月27号这天胡先生和他的侄子一起开车打算先到销售公司带上业务员一同去车管所办理行车牌照,不料车还没开到销售公司就被交警拦下。

  胡先生:“交警要查这个牌照,查完这个牌照以后交警说你这个牌照过期了,我们感到非常奇怪。我说怎么会过期呢,前天才上的临时牌照怎么会过期呢?然后交警说你看这个背面,你不仅过期而且还涂改。弄得我们当时没办法说,怎么说也说不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糊里糊涂地被交警处罚了,(我侄子的)驾照被吊扣了两个月。”

  驾照被吊扣了两个月,在这两个月期间胡先生的侄子就不能开车跑营运,也就没法领到工资。为此胡先生就去找销售公司讨个说法。

  胡先生:“我们就找到销售公司,结果销售公司不理,他们说车子已经卖给你了,那么就是你自己负责。”

  真的该由胡先生自己负责吗?听完胡先生的反映,随行律师对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随行律师:“根据胡先生刚才所反映的情况,他已经向汽车公司支付了购车款、保险以及上牌的全部费用,这样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汽车买卖的合同关系,汽车销售公司就应该按照他自己的承诺和书面约定必须要给胡先生办理好行车牌照。现在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临时牌照是过期的,导致胡先生的侄子驾驶执照被吊扣两个月,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理应由这个公司来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60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胡先生几次找到销售公司但是都没有结果。气愤之余他投诉到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消协想对此进行调解却遭到了销售公司的拒绝。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得到这条新闻线索后来到销售公司采访,而公司一位姓彭的先生接受采访时却说公司当初其实知道这块临时牌照是过期的,但是 给胡先生的新车挂上这个临时牌照是胡先生自己的强烈要求,对于销售公司的这种解释胡先生听后犹如火上浇油。

  胡先生:“这简直是胡说八道,无稽之谈。我们根本不了解这件事,我怎么可能要他这个过期的牌照呢?我要这个过期牌照我不是自找麻烦吗?”

  为了探明事实的真相,记者和随行律师一起来到销售公司了解情况。当记者说明来意后,销售公司对收取胡先生支付的车款、保险及上牌等费用这一事实表示承认,当记者问到这个过期的临时牌照是不是由销售公司提供给胡先生的时候,公司刘经理的回答似乎显得很无奈。

  刘经理:“没有必要提供给他临时牌照,对吧。他用户主动找我要,你说我给不给他呢?”

  刘经理认为这块临时牌照是胡先生要求挂上的,所以由此导致的交通处罚就该由他自己来承担。

  随行律师分析认为,即使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销售公司明知道这块临时牌照是过期的还要提供给胡先生,那么销售公司也还是有一定的过错。如果销售公司认为这块临时牌照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口说无凭,销售公司必须举出相关的证据,胡先生他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说法和主张提供证据。那么长安汽车销售公司他同样对自己的说法和主张也有义务提供证据。

  刘经理对此也不能举出相关的证据,但仍然一口咬定临时牌照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而事实真相究竟又是怎样的呢?记者只好打电话叫来了胡先生,对于刘经理的说法胡先生听后十分生气。

  胡先生:“刘经理,我们实事求是讲刚才讲的几件事根本不是那么回事。首先关于牌照问题当时就是这位接待我的,当时牌照不是他给的,是你们另外一个工作人员提车时拿的牌照,提了车以后他把这个牌照放到我们车上去的。”

  胡先生的这番话让刘经理和当初经手此事的业务员都无言以对,再也没有进行反驳,于是胡先生就当场向他们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胡先生:“我请的这个驾驶员是农村的,人家就靠开车这个技术来拿工资,所以两个月的工资驾照被吊扣后两个月的工资都没有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求销售公司来赔偿损失。”

  不知是出于哪方面的顾虑,针对胡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刘经理迟迟没有表态,随行律师告诉刘经理胡先生提出的这个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那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个经济损失也就是预期的收入。那么胡先生他的侄儿驾照被吊扣两个月的时间,他两个月的时间不能够从事正常的驾驶和营运,在这两个月里他侄儿所遭受到的工资和其它损失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

  听完随行律师的法律分析,刘经理的态度终于有所改变。在随行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当地汽车驾驶员每月800元的工资标准由销售公司赔偿给胡先生1600元钱。作为他侄子驾照被吊扣两个月的经济损失,胡先生对此表示满意。从刘经理手中接过钱后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这起纠纷最终是化解了。现如今汽车消费已逐步成为都市消费的一大热点,而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约定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种类繁多,为此随行律师想提醒电视机前将要买车的观众朋友一定要注意在汽车买卖的过程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签订书面的汽车买卖合同。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消费者不仅要把与汽车经销商约定的配套服务项目加以明确,而且还要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写进合同。这样如果今后发生类似的争议和纠纷就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编导 吴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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