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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符实 不该要求退赔吗》


  河北的杨先生2002年元月28号花3000多元钱在唐山市百货大楼超级商场购买了 13件绵羊绒衫,事后他认为这种羊绒衫在含绒量的标注上有虚假嫌疑,便投诉到当地12315办公室,没想到事情没有得到解决他却遭到了供货商的攻击,因此杨先生提出赔偿要求。

  杨先生:“第一、就是说我要求对这种商品退货,退一赔一。第二个要求商场对我进行了人身侵害,我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羊绒衫以其柔软的质感光滑的外表以及良好的保暖性深得人们的青睐,尽管价格不菲购买者仍趋之若骛,那么一旦消费者怀疑自己购买的羊绒制品存在掺杂施假的情况时又该怎么办呢?

  采访中我们发现尽管消费者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感到很气愤。但还是不愿到有关部门去投诉或检验。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很麻烦,那么河北省唐山市的杨先生买的羊绒衫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呢?

  杨先生:“我是元月28号下午2点到4点在唐山百货大楼超级商场购买绵羊绒衫。”

  据杨先生讲当时他一眼就看中了上海产的赛兔牌绵羊绒衫,因为标签上标注着含绵羊绒100%,杨先生一合计268元就能买一件含绵羊绒100%的羊绒衫非常划算,于是便购买了13件。因为买的数量比较多竟引起了供货商的怀疑。

  杨先生:“他说你买这衣服干什么?我说买衣服送人,自己穿都可以。您问这干什么?他说我随便问问。”

  到商场购物遭到这么一通盘问自然令杨先生心里不痛快,不过这倒引起了他的小心。回家后杨先生立即把自己买的13件羊绒衫拿给朋友看,这一看倒还真看出了名堂。朋友告诉杨先生,根据国家质检部门公布的资料,绵羊根本就不产绒,所以市售的绵羊绒制品应该作为假冒伪劣商品来处理。有了依据第二天杨先生便找到商场以假冒伪劣商品要求双倍赔偿却遭到拒绝,于是杨先生便拿着羊绒衫和购货小票投诉到唐山市工商局12315办公室。

  元月30号这一天在刘主任的主持下,商场的王经理以及供货商等人与杨先生一同来到12315办公室解决问题,但商场王经理的一番话更出乎杨先生的意料。

  王经理:“今天上班以后我听说了,她说这位姓杨的顾客他买的13件绵羊绒衫其中只有4件是赛兔牌的,其它都不是,是别的牌子。”

  记者:“在这之前您知道吗?”

  杨先生:“不知道。我连捆都没打开。”

  杨先生说,当初自己怀疑的仅仅是羊绒衫的含绒量存在问题,没想到连羊绒衫的牌子也会出现问题。姑且不说自己买的羊绒衫含绒量究竟有没有问题,单就以9件别的牌子的羊绒衫冒充赛兔牌绵羊绒做法就已经构成欺诈了。

  记者:“和唐山市公安局的协调下商场已经把买羊绒衫的钱退还给了他,但现在还是想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那么杨先生目前还有没有这个权利呢?”

  随行律师:“刚才听杨先生去介绍这个过程,我也看了一下杨先生的购物小票写的是购买赛兔牌羊绒衫,如果说买的是赛兔牌羊绒衫里边出现了其它别的品牌的一些个商品,那么我认为这个其中有这种消费欺诈的成分存在。”

  随行律师解释说,由于商场已经给杨先生退货,杨先生手中没有物证,他出具的羊绒鉴别手册只能作为一种依据,所以无法证明他买的羊绒衫含羊绒量存在问题。但如果能证实商场卖给他的13件羊绒衫中确实有9件是别的牌子的话,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杨先生提出双倍赔偿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律师提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和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既然杨先生指明要买的是赛兔牌绵羊绒衫 ,为什么会出现9件别的牌子的羊绒衫呢?

  售货员:“他当时看的那是赛兔牌的,就是说赛兔牌的这个(羊绒 )衫 不够那么多件,我说别的跟这差不多价位,一样价位的,意思差不多,都是这个性质的可以吧?他说可以。”

  售货员认为加入别的牌子的羊绒衫是经杨先生认可的,但这一点与我们在杨先生那儿了解到的情况却大相径庭。随行律师当即拿出购货小票询问售货员,既然是征得杨先生认可的为什么购货小票上却填写着13件都是赛兔牌羊绒衫呢?对随行律师的疑问售货员显得有些闪烁其词。最后这一切还是在12315办公室的刘主任那里得到了证实。商场承认是它卖给他的。刘主任说关于这一点商场一开始就是认可的,但最后提出退货却是杨先生自己的意思。

  刘主任:“他就要求退货,退货就行了,没有提出别的要求。”

  刘主任的解释倒让我们觉得很是奇怪,既然杨先生已经投诉到12315办公室,目的不就是为了得到双倍赔偿吗?为什么最后只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呢?

  杨先生:“就是那个供货商李经理当时拿着书包抡我,完了之后一边抡一边说你是断子绝孙,你缺大德了。他这个兄弟供货商的弟弟用拳头捶我的胸,女售货员就拿椅子抡我。”

  杨先生说,当时在3个人共同围攻自己的情况下他只好拨打110报了警,110赶到后将当事人双方一同带到唐山市公安局内保二处进行处理,当时刘主任也在场。

  杨先生说没想到公安人员对自己的态度也不好,使他明显处于一种孤立的弱势地位,就没敢再提双倍赔偿的事,只提出了退货的要求。

  随行律师:“刚刚发生这件事情的时候,那么对杨先生来讲他当初是处在一种非常有利的这样一个地位,那么这种权利你不能说我认为当时我是在某种行为之下我必须要那么去做,不那么去做就会怎么样,你的这种想法本身让你自己就放弃了很多的法律权利。”

  随行律师解释说,杨先生认为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没有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个事实还是基本存在的,重新提出双倍赔偿也是可以的。但是由于他目前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受到了胁迫,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索赔恐怕很困难。

  随行律师告诉杨先生,消费者在消费时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购买商品时自身的权益;另一种就是消费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虽然现在他无法要求双倍赔偿,但如果能证实对方对他确实存在打骂的行为的话,还是可以要求精神上的补偿。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存不存在呢?

  售货员:“我并没有打他。”

  记者:“但是是谁在骂他呢?”

  售货员:“骂他的,厂方的吧。”

  售货员说,双方之所以会发生口角是因为在12315办公室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杨先生想现场录音保留证据,这种举动让供货商等人大为恼火,于是上来抢他的录音机双方才撕打起来。

  随行律师认为,杨先生的举动尽管令人反感,但以这种粗暴的方式去制止显然对杨先生已经构成侵权了,杨先生提出精神补偿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律师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第4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特意走访了唐山市公安局。

  公安局:“2002年1月30号 9时23分,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一个群众叫杨树生报警,称北新道市工商局门前有人打架。接警后我们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路北110赶赴现场。”

  如此看来,打架的事实是存在的,随行律师认为供货商应该对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找不到供货商我们只好找到商场有关领导商量赔偿事宜,但李总认为是供货商给杨先生造成的伤害,商场只不过给供货商提供了柜台和场地,不应该对供货商的具体行为负责。而且售货员也是供货商自己聘请的,不是商场的正式员工,如果商场出面赔偿恐怕会影响到商场的声誉。

  随行律师告诉李总,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租赁的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现在既然找不到供货商,那么商场就应该对此负责。

  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李总的顾虑总算打消了,并让我们当即请来了杨先生。

  李总:“虽然说是和供货商发生了一些争执,作为我们商场来说我觉着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本着这个角度呢我们应该对顾客负责任,对杨先生一个是表示歉意同时也愿意给予一些精神上的安慰和补偿。”

  经过协商,商场最终向杨先生支付了2000元的交通误工及精神损失费,双方握手言和。虽然本案中杨先生是得到了赔偿,但生活中消费者能索赔成功的并不多见。随行律师还是想告诫您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原始的购货凭证,因为这是您获得赔偿的有利保证,作为商家诚实守信才是您获取利润的唯一法宝。

  (编导 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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