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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何扣留我的人事档案》


  广东观众刘佩原来是广东省清远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1999年底刘佩自动离职离开了工作六年的医院到深圳去工作,然而清远市人民医院却扣住她的人事档案不放。本栏目在2000年末曾经报道过此事,近日我们再次接到刘佩的来信,反映清远市人民医院仍然扣留着她的人事档案。刘佩说由于人事档案无法调出给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系列的不便。刘佩认为医院这样长时间的扣留她的人事档案侵犯了她的权益。

  刘佩原来工作的清远市人民医院在我国属于事业单位,刘佩和她的许多同事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单位的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一样,他们的档案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管理,他们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家干部”。近年来随着我国用人机制的变化,干部的流动也在不断的增加,同时为了适应干部流动之后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国在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建立了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专门用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由此可见国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视。

  然而在百姓眼中人们对待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又是如何?记者通过街头的随机采访发现大部分人对待人事档案持有的都是不明白或是无所谓的态度。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人事档案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干部的人事调动或是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有时人事档案就像是一块敲门砖直接影响着工作调动或录用的大门是否畅通。

  一年多以前,本栏目曾经报道过广东观众刘佩就是因为清远市人民医院扣留她的人事档案而导致她无法被新工作单位正式录用的事情。在前一次报道结束时,清远市人民医院曾表示他们一定会妥善处理刘佩的人事档案问题,然而不久前我们再一次接到了刘佩的来信,反映清远市人民医院仍然扣留着她的人事档案,于是记者和随行律师又一次来到了广东省清远市。

  事隔一年半之后,在同样的地方我们再一次见到了刘佩。

  刘佩:“上一次采访过后,我们主要是找(清远市)人事局和人才流动中心方面找他们来解决这件事情。我向人才流动中心递交了移交人事档案的申请。”

  采访中刘佩告诉我们,当时清远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在她递交的档案移交申请上签了字,表示如果医院同意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愿意接收刘佩的档案。

  刘佩:“向医院呢我们也提出了书面申请,但是医院就是拒绝接收我的这个申请,所以我只好再到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中心然后也没有一个结果,他们就让我找他们(人事局)的张局长,张局长我也找了,张局长当时的意见是让我们协商,他是我们跟人民医院已经反复协商了两年多,近三年了,到现在是一点结果都没有。”

  刘佩说,清远市人民医院扣留自己人事档案已达两年之久,而清远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此也不闻不问,医院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都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我认为他们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所以我要求他们把我的人事档案移交人事部门管理。

  记者:“上官律师,刘小姐谈到的这个问题以及她的这个要求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呢?”

  上官律师:“刚才刘小姐所反映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人事档案的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对于人事档案管理专门有一个条例规定:干部如果是辞职、退职或者是自动辞职、自动离职以及被单位解聘、解雇(之后),如果这个干部还没有就业的话,那么她的人事档案应该由原来的单位进行保管。如果另行就业的他的人事档案应该移送到有关的单位和组织。(如果)这个单位和组织不具备接管档案的条件,那么他的人事档案应该转到用人部门(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律师提示: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15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随后 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了清远市人民医院,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医院为何扣留刘佩的人事档案迟迟不放的原因。然而不知出于何种顾虑,医院的领导们对于我们的到来都表现得十分敏感,而这位曾经在上一次的报道中就接受过我们采访的人事科长则更是显得情绪反常。

  人事科长:“现在关于这个事情你们不要纠缠了。我们已经通过正常的途径,这个问题我们已经互相都已经那么什么啦。”

  显然事隔一年半之后,我们的再次到来出乎了这位周科长的意料,而对于这样一位缺乏理智的人事科长再做什么政策法规上的解释似乎更是显得多余。

  此时,坐在一旁的医院主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黄永红表明了医院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

  党委副书记黄永红:“我们按照上面的办。”

  采访中黄副书记认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职能就是保管国家流动人员的档案,而一直以来国家相关文件在关于流动人员的划分中始终没有明确将自动离职人员包含其中。像刘佩这类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不是一定要移交给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并没有依据,因此清远市人民医院就可以一直保管刘佩的人事档案。

  离开清远市人民医院,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了清远市人事局,主管人才流动工作的李副局长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李副局长:“自动辞职人员做为流动人员这个规定,还是我们广东省人事厅去年10月份下来的(文件),明确把这个自动辞职人员归纳到这个流动人员这方面。”

  李副局长说,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的文件,早在2001年的6月和10月清远市人事局分别两次向清远市的各单位下发了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的通知,通知中白纸黑字地将自动离职人员划归到流动人员之列,并要求各单位在2001年年底之前将所有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然而人事局的文件对于清远市人民医院似乎只是一纸空文。采访中李副局长对此也显得很无奈,然而我们的随行律师却认为刘佩的档案没有能够移交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随行律师:“既然咱们人才流动中心同意接管刘佩同志的人事档案,那么人才流动中心应该向刘佩同志的原用人单位发出商调函。人才流动中心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照他自己的职责向清远市人民医院发出商调函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他应该负有的法定职责。”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市人事局这类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按照法规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造成了其它损失的行政机关还应负有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60日之内不履行的,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在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后,李副局长当即表明市人事局的态度。

  李副局长:“下一步我们打算再同人民医院协商。我们准备发一个商调函下去把她的档案尽快地调到人才中心来。”

  同时为了表示市人事局对此事的重视,李副局长责成清远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立即向清远市人民医院开出了调档函,并限令医院在一个星期之内将刘佩的档案移交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带着刘佩的调档函在清远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的同志的陪同下,我们再一次来到了清远市人民医院。

  当医院的黄副书记看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调档函时,医院也总算对此有了一个明确的答复。

  黄副书记:“接到以后我们按照程序来办。我们不是说好像是那个不允许或者是不执行上面的有关规定。”

  黄副书记表示,医院一定会按照有关规定在2002年4月19日之前将刘佩的人事档案移交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刘佩的人事档案问题在历经两年多的时间之后总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类问题在生活中并非个别现象。据清远市人事局的同志介绍,像刘佩这样人事档案长时间被原单位扣留的,仅在清远市人民医院就至少还有二、三十例。看来此类问题的真正症结还在于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上缺乏规范。因此我们的随行律师建议通过这件事,用人单位应该吸取教训,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来履行自己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单位职工来讲,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应该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导 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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