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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侵权?》


  这是河南新乡一家有名的老字号烧饼店,刘经理告诉我们,几十年来,他们经营的牛忠喜烧饼已经成为本地的名优小吃。可从1996年开始他们发现,牛忠喜的家人也开起了一家同样名称的烧饼店。而且对方提出刘经理的店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刘经理想不通,自己注册过的商标怎么竟成了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呢?

  刘经理告诉我们,牛忠喜是饮食服务公司50年代的老职工,他制作烧饼的手艺高超。后来在大家共同参与努力下,又对原来的牛忠喜烧饼进行了改良,增添了很多品种,而且牛忠喜烧饼多次参加全国大赛,都获得了很高的评价。他们这家牛忠喜烧饼店的生意也是红红火火。1989年,他们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也通过了牛忠喜本人的同意。1983年开牛忠喜烧饼店、专业店,通过他口头同意。在这20多年当中,牛忠喜从来没有何处过有啥异议。

  注册了商标,拥有了独家使用权,饮食服务公司的领导心里也就踏实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如何让这个老字号的金字招牌继续保持风采。可也就在这时,大家发现了新的情况。1996年的时候,牛忠喜家里的子女也是开了个烧饼店,为了避嫌,用的是牛忠喜家烧饼,多了一个字。

  刘经理说,他们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在1997年把牛忠喜的家人告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院调解,牛忠喜的家人愿意停止侵权行为,双方也就和解了。转眼到了2000年,牛忠喜商标店的商标使用期到了年限,刘经理他们又对这个商标进行了续展。可就在这时,刘经理发现,牛忠喜的家人打着牛老先生的旗号,又开始经营起烧饼店了。而且对方还提出,刘经理的烧饼店侵犯了牛忠喜老人的姓名权。刘经理想不通,自己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商标使用权,怎么就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呢?

  随行律师河南新乡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龚红兵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以合法的程序,获得了牛忠喜本人的授权。也就是说,牛忠喜同意公司用他这三个字申请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取得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我们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牛忠喜这三个字作为自己的注册商标。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外,应当予以保护。

  随行律师说,姓名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果当初用牛老先生的名字注册商标,是经过他本人授权同意的,那么就不构成对他姓名权的侵犯。既然牛老先生的家人已经知道自己父亲的名字被当做商标注册了,为什么还要偏偏继续使用呢?带着疑问我们来到了牛忠喜老人自家开的烧饼店,见到了牛老先生的家人,提起这件事,他们也是一肚子的委屈。

  牛忠喜的侄子王新生说,当初注册商标时,牛忠喜老人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那时牛忠喜已经退休了,让去注了册。说去领工资,把章盖上了。

  如果王先生说的是真实情况的话,这就与在刘经理那里听到的情况大相径庭了。那么到底谁提供的情况是真实的呢?随行律师建议我们,最好能亲自去拜访一下牛忠喜老先生本人。

  在王先生的带领下,我们见到了82岁高龄的牛忠喜老人。显然,老人并不清楚我们的来意,我们也真的不愿意打搅老人平静的生活,于是,我们便和老人拉起了家常,希望能从中了解到一些情况。

  从老人的话语中我们听得出,当年饮食服务公司,要用牛忠喜三个字注册商标时,牛老先生是不同意的。为此,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按照牛老先生所陈述的,老先生是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后来饮食服务公司在未经老先生允许下,私自用老先生的章盖了这份同意书。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违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但同时律师也说,当年饮食服务公司在获得牛老先生印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欺诈行为,这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不是几个人的几句话就能够认定的。而且对方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注册上是经过牛忠喜老人同意的。如果牛老先生及家人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话,应该在当时就提出来。

  律师提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第二天,当我们再次来到牛忠喜烧饼店时,刘经理告诉我们,他们已经决定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

  律师提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首先是公民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商业社会中它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公民个人同意,企业或者单位使用自己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那么必须和企业签订一个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获得商标注册以后,企业对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人包括公民自己,未经企业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编导: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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