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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01     第一部分:改革,在砥砺中行进         



三湘女巨贪伏法——性贿赂是否可以定罪?


  *新闻直击:蒋艳萍伏法

  今年7月,被称为“三湘女巨贪”的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至1999年,被告人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五次收受贿赂人民币187万多元。蒋艳萍还于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采取假承包方式,通过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十三次从本单位管理的十项工程中,贪污项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2万多元据为己有。此外,公诉机关起诉指出蒋艳萍受贿的一笔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属介绍贿赂。另蒋艳萍拒不说明合法来源产有493.64万元。

  然而就是这样罪无可恕的罪犯,在汉寿县被关押期间,为了与外界串通,竟以与负责监管的守所副所长万江发生性关系为诱饵,把万江拉下水,使万江违反监管法规和办案机关对重大案犯的监管要求,先后4次提供电话让蒋艳萍与外界有关人员通话。如果说蒋艳萍靠卖色求官,以色相敛财,已失去了一个女性最起码的人格与尊严,那些有负人民重托的党和国家干部的堕落行为则更值得人们深思。金钱的诱惑之外,“性”成为又一颗杀伤力极强的糖衣炮弹。

  *观点碰撞:“性贿赂”究竟该治谁的罪?

  由此,使用金钱行贿受贿和使用“性”行贿受贿似乎应在法律上具有同样的性质。后者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为除了犯罪之外,还有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

  现在常说的“色情公关”往往就是“性贿赂”的开始,它有时会比金钱更有效果,使那些本来就习惯于奢糜生活的人无法抵御。纵观古今贪官,往往是既贪财、又贪色,“财色”不分家。金钱和性常常是一对孪生子,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加之以“性”轰击贪官,与其他手段相比,其优势也很明显,诸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收获多多等等,远非一般行贿手法所能匹敌。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从“性贿赂罪”这个名词被提出来的那天,它就获得民间舆论和部分官员、学者的首肯,同时,我们可以从这一现象充分看出,对行贿者的惩处,目前在中国已经获得非常广泛的心理支持。

  但是由于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无法或暂时解决不了,所以最终的决议甚至以后的实行都有一定的困难,不过在现行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采取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性贿赂”作出具体规定还有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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