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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二)


  阿果:今天讨论的问题是离婚案件中转移与隐藏财产的问题,我们请来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的夏吟兰教授。上期节目我们已经了解到,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人们发现,就是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处理财产的时候 ,态度和方式却是很不一样的,比如说在吉林省就有这么一群女性,她们在离婚的时候,都主动地放弃了财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情况。

  46岁的方女士是吉林省吉林市一位离异妇女,七年前,她和丈夫离婚时,她一分钱的财产也没有要,只带着几件随身携带的衣服,就离开了她和丈夫生活了14年的家,和他们的儿子流落街头,后来为了生存,她开了眼前这间小小的卖烟的商店。

  方女士:我俩总打架,这样呢他不太同意离婚,如果东西财产我都要,我离不出来,我就答应他的条件,就是孩子归他 财产归他,这样他就同意和我分手,所以我就答应他的条件了,我就离开了。

  如今方女士已经不愿意再提起当初流落街头的痛苦,只是人过中年的她必须一切依靠自己,一切自己承担,一分钱一分钱地为自己的生活而奔波,其中的辛酸只有她自己知道。

  方女士:不后悔,我有两只手,就那么点儿东西也无所谓,我会挣回来的,

  其实像方女士这样,在离婚的时候,主动放弃财产的女士并不是少数,吉林市单身女子驿站,是专门收留无家可归的妇女的民间机构,求助帮助的几乎都是在财产上净身出户的离异妇女。

  别桂英:到我这块儿来的,这些四百多个单身姐妹,都是净身出户来的。

  林女士:我唯一的财产就是孩子,所以说其余别的东西,对我来说都不重要,再一个是什么呢,孩子的父亲,怎样说呢,就是我说的,人我都不想要了,东西对我来讲也就无所谓了,所以说我是没在乎那些东西,所以我就把孩子 ,唯一的孩子,对我来讲是无价之宝,所以说我就什么都放弃了。

  王女士:感情是伤心了,所以说对家里的一切吧,好像就无所谓了,我这么想。

  别桂英:有很多姐妹都是这样,就自动放弃财产了,不是说法庭给她判的,百分之八十都是自动放弃,不去跟他争了。

  王女士离婚已经三年了,当初她是带着自己的女儿义然绝然地离开这个家的,没想到离婚后,她又赶上了下岗,现在生活没有着落,由于没钱交不起学费,她九岁的女儿也缀学了。

  王女士:我就是说没有人来救援,我没有生活来源了。

  驿站员:你这个人嘛,现在给我一个印象,又想我这个权利得不到满足,我又想保留这个权利,我不想去做工作,去主张这个权利,不想拿起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阿果:刚才有位女性的话,我印象特别深,她说人我都不想要了,东西对我来说已经无所谓了,就是为了离婚呀,放弃什么东西都可以。

  夏教授:其实我看了这个片子以后,我觉得挺难过的,这些妇女,她们放弃了自己应得的权利,实际上给她们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困难,而且我觉得她们在离婚时,完全是出于一种义愤,是一种很不理智的做法,所以我觉得,夫妻对财产都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如果你轻言放弃,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对你今后生活的很多保障,更何况我看到这个片子里,有些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要孩子, 不要财产,她的这种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仅给她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困难,可能还会给她的孩子带来困难。

  阿果:刚才我说的这种情况,是在离婚的时候,主动放弃财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对这个家庭财产情况不了解,离婚的时候,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怎么事呢,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个案。

  照片上这两口子,丈夫叫汪德刚,妻子叫初静,两个人都是辽宁省普兰店市俭汤乡的农民,俭汤乡是普兰店最偏远的一个山区,1987年两人结婚的时候,家里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一穷二白。

  初静:他家根本没有钱,他结婚的时候,什么也没有,就是一套家具。

  为了挣钱,结婚没几天,丈夫汪德刚就想办法把俭汤乡卫生院的药品批发站给承包了下来,靠一点儿银行贷款,白手起家,做起了药品生意,由于丈夫成年累月在外奔波,家里的农活基本上全靠初静打理。

  初静:咱们就像分工一样,就是你管你经营的那一块,我就是在家里负责,管家里就是菜园啦,家里的农田啦和带孩子,我从来不是那么过分地操心,你这个钱到哪儿去了,是干什么活了,或者是你应该怎么花呀,我从来不管那些事情,你爱怎么花怎么花,因为我觉得,这钱是你挣的,虽然我在家挺出力的。

  几年的光景,初静家就变成了村里最富足的人家,人们私下都在猜测汪德刚这几年究竟挣了多少钱。

  初静:我听别人说过,那时候已经接近五十万了,那是一九,就是第一次他要提出离婚的时候 ,是九一年。

  然而让初静没有想到的是1991年,汪德刚突然向法院起诉要和她离婚

  汪德刚:我第一次我提出离婚,那绝对是性格方面不合离婚。

  初静:他就是对我看不惯我,就是生活习惯。

  由于初静的坚决反对,那次婚最终没有离成,然而两人的关系从此恶化,三年后也就是1995年初,汪德刚再次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被告也认为她与原告,已经没有合好的余地,所以也同意离婚,只不过是在财产上有所争议,而且争议比较大。

  初静:我们的共同财产呀,我不要求多,也不要求一半,就是一次性付给我十万就可以。

  初静的财产要求是,汪德刚一次性付给自己十万元,但在法庭上,汪德刚说自己没有一分钱的存款,经营八年的药品批发站资债相抵后仅剩6831块钱

  汪德刚:要是说我当初挣钱挣得非常多,但是我的费用呢,她家里吃的药品都是付的钱,而且说包括在前塘信用社贷得款,后来说没还我给还呢,到现在还在空缺呢。

  初静:六千,你去告去,我就一分钱没有,你一分钱没有,太不现实了,那么多钱说一分钱没有,我觉得太过分了。

  法官:当时呀,群众也好,做被告也好,做法庭也认为,汪德刚通过药物批发多年,不可能没有钱,但是就现有的证据来看,那么被告提不出有效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汪德刚有钱。

  初静:有谁会做证呢,所以我就请示法院,他明摆就有这个财产,怎么还要给他查。

  法官:谁举证谁提供,谁主张谁提供。

  初静:我存折我感觉手上没有,他有在哪儿我也不知道,这个证我举不出来。

  1995年9月20日,法庭做出离婚判决,准予汪德刚与初静离婚,由于初静不能提供药品批发站经营情况任何证据,法院仅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家庭物品共十三大件进行了分割,初静得到的是全部财产就是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录音机,一套婚前的组合柜等等,另外汪德刚补偿给初静的差价款两万元

  初静:我是特别不满的,我走出法庭的时候,我浑身发抖,孩子也没有了,财产也没有得到,

  什么都没有,一切都没有了,所以我觉得,我精神确实崩溃了。

  离婚后,初静被赶出前夫家,被迫搬回到自己娘家居住

  阿果:看了初静这种处境,我觉得挺让人同情的。

  夏教授:这个事呀,说实在的,在生活当中是很普遍的,我们也经常会碰到类似的案件,像初静这种是她不知道,不太了解他的财产情况,还有一些呢,是她隐隐约约地知道,可是她又说不太清楚,那个财产在什么地方,所以呢,有些人就说可能丈夫有几千万,结果她可能只拿了几十万,就很高兴了,因为她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她只知道反正他有钱,到底有多少她搞不清楚,所以她拿几十万块钱,她就觉得很开心了,有一种叫什么高价离婚,实际上没高价,妻子就觉得我拿了五十万,就高兴很有收获,没想到丈夫可能还有上千万的资产,对呀,她搞不清楚,我觉得说是高价,那肯定是价不高,要是共同分割财产的话,会很多很多。

  阿果: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你觉得原因是什么。

  夏教授:法律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同等处分的权利,那么处分权的前提,是说你要有知情权,你要了解情况,知道有多少财产,才可以处分,你才能够使用,所以也就是说呢,知情权其实也是,法律赋予你的一种权利,有很多当事人一方她不了解情况,她不知道他的生产,处于什么样的情况,每年大概能获得多少利,完全不清楚 ,所以在这样的时候,一旦发生婚姻关系破裂,她就举不出证据来,她甚至都不知道 ,像初静这样她根本就不知道,他丈夫开药店到底挣了多少钱,完全举不出证据来,所以这就很难保护她们的利益。

  阿果:就是要获得这个知情的话,平常就要有意识地留心一些证据,要是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说一些有效的证据,都给对方隐藏起来了,你找不着,那这样的情况下,你还有没有机会

  追回自己的这种经济损失呢,那稍后我们再继续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阿果:欢迎继续收看我们的节目,前面我们说了,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一方隐藏了财产情况,而另一方又不知道,法院离婚判决结果又下来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重新主张的机会呢,我们来再问一下夏教授。

  夏教授:如果在离婚以后,就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在离婚以后呢,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了,他隐匿财产的证据,那么她可以重新起诉,就财产重新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就是什么时候发现。

  阿果:就什么时候可以重新起诉,有没有一个期限。

  夏教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是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下,是两年,如果你不知道,你最长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也就是说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律也只保护你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呢,法律就不保护你了。

  阿果:就是如果要是有意识地搜集证据,这二十年也应该可以了,前面我们说了,那位辽宁省的农村妇女。后来她用六年的时间,寻找证据,最后追回了丈夫隐匿的财产,她是怎么样追回来的呢,我们来看一看。

  初静:什么又引起打第二次财产官司呢,在两万钱判完以后呢,在执行的时候执行不了,两万我说几十万财产呀,我就分两万财产,且还不痛痛快快地给我,拿不到手,我太气愤了,我觉得,怎么这么欺负,我就有反抗精神,我想我要找到什么证据,我要去找官司。

  孙建玲律师:离婚已经生效了,在离婚生效之后,你对财产还有争议,发现新的财产,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他隐蔽的财产,如果被你发现以后,只要有线索,你马上来找我,我帮助你来查找,查找来之后,可以就共同财产,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正当初静为寻找财产证据发愁的时候,1995年12月29日,也就是离婚判决书下达三个月后,前夫汪德刚经营了近八年的药品批发站被俭汤乡卫生院正式收回,交接过程中双方签了一个协议,这份协议显示,在交接时候,汪德刚z经营八年的药品批发小光剩下的库存药品,价值就有三十五万多元,扣除协议书上所列举的外欠所有债务,还盈余25万多元,初静认为这份协议书是一个关键的证据

  初静:我就请孙建玲律师,想要把证据拿到。

  1996年2月1日,初静把一纸诉状递到了普兰店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前夫汪德刚隐匿的婚姻存续期间医药批发站经营的剩余财产。

  初静:我认为25万财产,我知道夫妻一般情况下都一家一半,所以我要求十二万五。

  孙律师:汪德刚看到这个起诉之后,他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答辩状,这个答辩状列了十多笔债务,他说这债务呢,价值是28万多,那么说初静,你要和我分这个,25万元钱的,医药批发部的财产,你必须帮我承担,28万的一半的债务。

  初静:他进药不在一个厂家,不是一个厂家,十多个厂家吧,在这些厂家找推销员呀取那个据,推销员说,他欠我厂多少钱,就用一张纸写那么一个证据,然后再盖上厂的公章,把那个债务拿到法庭上。

  孙律师:证据呢,我刚才说了有三种,一个是发票,开具的发票,一个是欠具,还有是往来的帐页还有提货单,那么这几种形式,他都不具备,认为他无权证实厂家,债权和债务,证明不了他债务的存在。

  汪德刚:她说你这是造假,我说你叫法院鉴定一下,如果是我造假的话,追究我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为了查清汪德刚提供的债务的真实性,初静和她的代理律师长途跋涉,到部分药厂进行核实。

  孙律师:他所提供的28万多,有六万多债务是假的。

  法庭就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重要证据进行了查证,最后认定:汪德刚所提供的28万多元债务中,有近四万块钱为虚假债务,就在双方为证据的真假激烈争论的时候,初静突然想起,汪德刚经营的药品主要是批发给俭汤乡十几个村卫生所,而这些卫生所进药时通常都赊欠汪德刚药款,离婚后这些欠款可能已经被汪德刚个人收回。

  孙律师:法庭当时就问原告,你有什么证据,原告说我没有证据,但是我知道村里的卫生所欠他的钱这个事实是肯定存在。

  初静和她的律师,前后共花了四个月的时间,对俭汤乡所有的卫生所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结果发现。从九五年九月两人离婚到九六年一月这段时间,汪德刚从这些卫生所收走的欠款共有八万多元。

  初静:对方说没有这么多钱,已经取得证据他还不承认。

  孙律师:法官就给她一个机会让他举证,他举证他就指使当事人做伪证。

  在汪德刚收回的八万元欠款中,最大的一笔是天塔村卫生员孙承林欠的16500元,最初孙承林向初静的律师承认,这些钱是在九五年的十一月还给了汪德刚,但是在后来的法庭质证过程中,孙承林却出具了一个证明,把还款时间改成为九五年的四月。

  孙律师:那么男方特意指使孙承林,告诉是在一九九五年的四月份就还了,那么显然是在还没有判离婚,判离婚的时候,这笔财产已经算共同财产,不应该在婚后再提出,不能算债权了。

  最终法院采信了孙承林汪德刚做的证词,历经了一年零两个月的漫长审理过程,1997年4月,法院做出了判决,对汪德刚药品批发站经营所得63000多元,依法作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一人一半的原则,初静拿到了三万块钱

  初静:他特别不公,上次二十五万就派了三万块钱。

  孙律师:律师为她取了这么多的财产证据,否定了一些债务,有的债务通过质证呀,否认了但是判决也没有完全采纳,我们提供的证据没有完全采纳,初静感到心里不平衡。

  一审判决下达后,初静认为,法院对财产证据认定存在错误,对查获的汪德刚隐匿的财产采取一人一半的分割方式,难以接受,随即向普兰店市检查院申诉,要求普兰店法院重新审理,初静的申诉得到了支持,1997年12月15日,本案被发回普兰店法院再审。

  孙律师:提起抗诉的理由还有一个,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他还隐蔽了一处房屋,这个房屋是在一九九四年的时候,背着初静在普兰店市内,花了七万六千余元购买的。

  在普兰店市城建开发公司售房档案中,初静找到了总共七张购房交款的原始收据,其中六张,交款人写的都是汪德刚的名字,但是出乎意料的是:这座位于久寿街97号,一直由汪德刚和现任妻子居住的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写的却是汪德刚的父亲汪振义的名字。

  孙律师:这显然是个假象,我在法庭中我就提出来,我说这应该说 ,是汪德刚在离婚的时候,耍得的一个手段。

  汪代理人:就首先要看房照,房照呢是行政机关发的,那这个房照的产权,已经确定给汪振义了,那么其他人要是有争议的话,首先你必须到行政机关,就是到行政区打行政官司,它这个案件呢就是这个房子不是汪振义的,是汪德刚的,你首先拿出证据来证实这一点。

  再审,初静要求分割房子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法院对汪德刚在一审中提供的债权和债务证据。以及初静代理律师提供的反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最终天塔村卫生员孙承林为汪德刚做的债权伪证被法院否定,同时又查出汪德刚部分虚假债务,1998年12月法院做出了再审判决,判定汪德刚付给初静人民币八万多元

  吴法官:对汪德刚隐蔽的这一部分的财产,就是归于法律行为这一部分财产,就是这里面的原告,基本上比例按照,百分之八十、二十进行分割。

  汪德刚:这钱不该付的给付了,加上债权呢,且这债权应该说我们俩一人一半,就是说你依照判决的一方呢,你是能掩护,是你们自己就能掩护。

  判决下达后,汪德刚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初静因一审中房子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也表示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1月,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初静:六年时间,才三十岁,还不到四十岁,对我来说,唉呀我觉得真的,觉得人生,就是觉得时间,漫长的时间对我损失太大。

  阿果: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呢,他们双方分的是,男方是百分之二十,初静分了百分之八十,获得了八万多的财产。

  夏教授:我觉得法院判得很好,对于隐匿财产一般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发现了你是隐匿财产,那么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那么你在离婚以后,你当时是怀疑他有隐匿财产,但是你没有证据,那么等到离婚以后,你发现新的证据了,能够证明他确实是隐匿了,转移了,这时候,你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你新的证据,来分割财产,这个分割的时候,我觉得也应该要保护,这个善意的一方当事人,对于隐匿的这一方,转移的这一方,我觉得这个财产就应该,少分或者是不分,另外对于隐匿转移财产,它实际上造成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妨碍他们审理案件的,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这种妨碍人民法院的,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

  给他罚款,拘留,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觉得 ,从法律角度,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阿果:好,谢谢夏教授,我们今天关注的是离婚案件中,关于转移 隐藏财产的问题,在《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好 观众朋友们,今天的节目到这儿结束了,明天同一时间,请继续收看,新婚姻法系列节目的第四集:关注探望权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编导:范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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