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果:财产一直是人们婚姻生活当中比较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面临离婚的人。那么今年四月二十八号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方面又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今天我们特意请来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的夏吟兰教授,和我们聊聊夫妻财产这方面的话题。首先我们特别想知道,就是这个新婚姻法和1980的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方面到底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夏教授:新婚姻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夫妻财产做了规定。第一个就是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个就是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或者叫特有财产制度;第三个就是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度。
阿果:说到夫妻财产的范围,具体来说到底有哪些呀?
夏教授:从夫妻共同财产来看,以前呢 ,八零年《婚姻法》只是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哪些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这次新婚姻法呢,从五个方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范围的限制,第一个方面呢,就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工资和奖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个就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阿果: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益好像不太好理解
夏教授:比如在城市夫妻共同开的一个公司,也可能是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公司,这个公司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第三个方面,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个呢,就是关于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阿果:是不是所有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财产呢?
夏教授:比如说遗嘱当中或者说在赠与合同当中,明确规定了说只给一方,那么这个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而不能做为共同财产了。如果说没有任何的明示,那么这个财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后一条呢,它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没有什么明确的就是其它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阿果:说到这个其它应当是个法律概念,这个应当每个人认定的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估计在实际生活当中,可能会出现很多分歧。所以下面呢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都和夫妻财产有关系。
今年二月二十八号傍晚,家住上海市长凌区的黄景被电视里正在转播的开奖时况吸引住了。
黄景(女):我正好在洗衣服,人家讲:快来看, 快来看,陈桂荣中奖啦!
黄景发现走上屏幕摇奖的人正是自己的丈夫陈桂荣,所得奖金是15万元。
黄景:这彩票是他买他中的呀。
丈夫中了大奖,做妻子的却并没有喜上心来,这是怎么回事,这对夫妻又应该如何对待这意外的大奖呢?1992年起黄景夫妇,关系逐渐恶化。1998年十月,黄景夫妇开始分居,女方带孩子开始回娘家,这期间黄瑾曾经两次起诉,要求与陈桂荣离婚。
黄景:1999年1月14 日起诉离婚,1999年3月1日开庭,判不离呀。
婚没有离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并没有缓和,半年后,黄景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去年1月20号,离婚判决书终于下达时,黄景却对判决书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景:后来我不是不服一审判决嘛,不服我又上诉到中级法院。
2月1号上诉,2月28号,二审还没判,黄景就从电视上获悉,丈夫买彩票中了大奖.
黄景:我认为这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应该得到一半。
陈桂荣:这次中奖倒是好事情,哪想到黄景这么迫不及待要占有这份钞票。
分居多年正在离婚的夫妇俩为这意外的大奖双起纷争,一个想分得奖金的一半,一个表示难以接受,无奈之下,妻子黄景又另案起诉,这次她提出的主张是要分得丈夫奖金的一半.
原告律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律师:在二审还维持原判,还没审理期间仅仅是个法律待定时间,对财产双方已经没有争议处理完毕,所以我认为双方在这个时间财产就已经分割完毕。
2000年9月25号上海市长凌区人民法院,对彩票的最终归属做了判决,
法官:被告陈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景彩票奖金人民币两万元。
类似这样的财产纠纷不仅仅是黄景女士碰到了,家住上海浦东的方女士也同样碰到了。
去年九月,方女士因为和丈夫矛盾激化。提出要和丈夫离婚,但遭到丈夫的拒绝,无奈之下,方女士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原以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十分清楚,但没想到,他们的离婚官司恰恰在财产上卡了壳,问题的关键出在,法庭上丈夫提出要分割方女士八万块的工龄买断钱。
方女士原先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99年底才下岗,这八万块钱是她离职的时候,单位一次性付给她的买断工龄的钱。
方女士:有两种方法可以供我们职工选择,一个就是工龄买断,一次性给你多少钱。还有一种就是搞民营,我们单位有很多街面房,你们可以自由组合,三个人以上拿一间房子,这个房子你们可以自己做买卖,也可以出租。
当时方女士和丈夫感情尚好,面对单位给出的两种选择,她和丈夫反复商量权衡,最后她听从丈夫的意见,办了买断工龄。现在丈夫提出要和她平分这八万块钱,理由是:这笔财产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丈夫提出的理由,方女士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方女士:我这个八万元是我离开公司以后,一直到我55岁拿养老金这一段时期的生活费,那你把我后面的生活费提到前面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这很不合理。如果要这样算的话,那我丈夫他从现在一直到他退休那一段时间的收入,是不是也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
阿果:像刚才中彩票那个案例,当时男方中彩票的时候,实际上一审离婚的官司已经下来了,按理说他们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了,没有了,为什么法院最后还是判给了女方两万块钱呢?
夏教授: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呢,并不是说婚姻关系就终止了,也就是说一审判完以后,有一个十五天的上诉期,也就是说在上诉期间,如果你上诉了,一审的判决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这个时候,婚姻关系换句话说,还存在,没有解除。那么这时候所得的彩票,当然应当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女方也就有权要求得到一部分。
阿果:工龄买断这好像是比较新的一个夫妻财产的内容,以前没有,对吧?
夏教授:对,她这八万块钱,是对她未来收入的补偿,她也说从现在我下岗,一直到五十五岁,这一部分的钱,它补偿她这一部分的钱。所以我就觉得,既然它是对未来收入的补偿,好像全部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
阿果:就是说可以有部分。
夏教授:对,要按我的理解应该是说从她下岗那天起,就开始补偿了。一直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那么这一段时间,大概是三年吧。这段时间的补偿,应该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三年的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
阿果:刚才我们主要说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实在具体的生活当中,还有一些可能不是夫妻,或者说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但他们也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那么他们如果遇到一些问题,或者面临分手的话,那么他们的财产又该怎么办呢?
阿果:说起财产纠纷,人们往往关注更多的是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但实际上很多财产纠纷,也是由同居关系引发出来的,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这个个案。
刘女士是个生意人,32岁时才找到自己的意中人张某,96年4月,她和张某登记结婚,97年他们唯一的儿子出生了,可是好景不长,婚后的第四年,刘女士突然意外得知,张某认识自己之前,曾经结过一次婚,并不是他在婚姻登记时所说的是“从未结过婚”,刘女士认定张某欺骗了自己,于是一气之下,把张某告到上海闸北区民政局,去年年初,闸北区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以张某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虚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为由,将两人96年4月所做的结婚登记予以撤销,并收回两人的结婚证。四年的婚姻生活就这样一下子变成了同居,这个现实两人都难以承受,2000年3月双方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他俩都没料到的是,原本认为简单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最后却变成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复杂的财产之争,至今一年半过去了,官司还没打出个结果
刘女士:买的灯泡是某月某日的,是九十七块八,然后吸顶灯这种还有他八五年的毯子,七十块钱,这些都是他所谓的婚前财产。所以我觉得,我不知道怎么说这个问题,
其实真正给他们带来麻烦的还不是怎样分割这些琐碎的家庭物品。
张先生:她到处造谣,说我卷了两百万、三百万公司资金,我们公司有这么多钱吗?你现在又有什么证据来证明我拿了两百万三百万。
问题出在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同居期间。两人合伙开的一家公司这个问题上。
刘的代理律师吴国俊:那么公司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在解除同居关系这样一个案件当中进行处理,我们有自己的观点,我们的观点就是公司要另案处理。
张某代理律师:也应该在婚姻案件当中处理, 对吧公司本来就是他俩的,不涉及别人的,
这是一家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业务代理的公司。注册资金是30万,在双方出资份额登记表里,写明男方出的钱占了70%、女方占了30%,男方是法人代表,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修耘:他们这个公司也不存在什么股份不股份的,当时没有一个明确的协议,至少我这里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从现在庭审,双方的陈述意见来说,也就是说我们两个人共同开办的,就是说拿我们两个人以前赚的钱去开的这家公司,也没有明确说股份占多少。
法院认为公司是两人同居期间开的,性质上也不是一个正规的股份公司,对这笔财产理应在本案中,按照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但是对这部分公司财产是按照一个一半的原则,还是按照注册时各自所占的资金份额来分割,双方意见分歧也很大。
张先生:我有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她是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这是明文规定的,我只要我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必须以同居时候的共有财产来分,共有财产按法律的规定有一个条文。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修耘法官:根据双方不同的出资或者就是根据你们双方就是共同的这样一个原则,由双方来分摊或者分别享受,或者分别负担,这是相对于盈利和风险来说。
因为案件仍处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态度目前也不是很明朗。
刘女士:这次婚姻他是过错方,我相信法院也应该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修耘法官:可能男方的过错比较大一点儿,可以适当地考虑男方的利益,不如女方来得丰富,应当保护女方的利益。
现在还有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年多的公司,究竟是挣钱了还是赔钱了,谁也说不清楚,目前法院已经委托了一家会计事务所,对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修耘法官:财产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举证问题 也就是一直到今天他们这个公司已经进入审计阶段了,但是由于帐册不全双方原来的意识都不是很强烈的,导致现在审计上,也可能造成一点麻烦。
官司打了快一年半时间,双方的精力几乎都投入到了配合法院寻找证据当中,现在光提交到法院的证据就足有四大本,这个官司究竟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刘女士和张先生只能继续无奈的等待。
阿果:到现在为止呢,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还没有下来不过现在如何分割公司的财产成了整个争论的焦点了,那你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夏教授:我觉得他们是一种被撤消的婚姻,他们的关系就是同居关系,那么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一并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他们同居期间的这个公司的财产应该同时来分割。
阿果: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夫妻的财产分割,比如说要离婚了分割的方式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同?
夏教授:如果确认他们是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没有另外约定的话就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也就是说可以各得百分之五十,不考虑你注册的时候,是百分之七十还是百分之三十,也就是不考虑财产的来源,但是对待同居期间财产就不一样了,一般来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按照,按份共有这样的原则,也就是说最最基本的一个原则,是考虑财产的来源,就是说由谁带来的 由谁获得的,由谁获得的财产就由谁带走,基本上就是这么个意思,换句话说 比如说男假定他在同居关系期间,他买的冰箱他可以拿走,女方买的电视女方就拿走,收入也一样,男方收入多,比如说他一个月挣两千,女方收入少 挣一千,解除同居时就按这样的比例来分。所以说它不是一个共同共有的财产,是按份共有。
阿果:那还有这个情况他们虽然是同居关系在一起生活,但是他们有些财产已经难以分开了,比如说有些股票 买股票,比如说一些银行存折,它可能就是两人的钱,合在一块儿存在银行了,那你最后怎么来鉴别呢?
夏教授:如果说他们确实就是说,不能分割份额,完全不能分割份额那就视为,他们愿意作为一个共同的财产分割,就是各占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说因为他们的婚姻是被撤销的,换句话说他们的婚姻本身是违法的,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既然是违法的婚姻,当然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就不能够保护,不能像对婚姻关系那样来保护,但是对善意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是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时候,对于无过错一方,可以适当地照顾,这样的话 换句话说,对于善意的这一方,就要适当地照顾,那在这个案件当中,显然女方是不知情的,假定咱们这个案件当事人所说情况属实的话。
阿果:这个事情是因为产生纠纷了,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其实在我们平常的婚姻生活当中,如果双方事先就彼此知道,对方财产情况的话,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了。
夏教授:对 所以这次《婚姻法》,在修订的时候,就特别对约定财产制,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阿果:我们听说现在上海,流行夫妻双方把婚后的财产呢订一些协议,然后呢拿去公证,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当许多人还在争论,做婚前财产公证会不会伤害夫妻感情的时候,在上海,一些有先见之明的夫妻,已经开始签订婚后夫妻财产协议,甚至还把这样的协议拿到公证部门去做公证。在上海静安区公证处,记者就见到了许多份这样的夫妻财产协议。
上海静安区公证处主任花桢:这类公证其实是分两类,一类是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一种是夫妻财产的约定,这里有一个界限,也就是说一个是婚前。
这是一对已经结婚二十年的夫妻签订的一份财产协议,在这份协议里,老两口是对目前家庭拥有的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做了如下约定,两套房子一个一套,双方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双方拥有的股票,有价证券,今后凡是在女方名下的就归女方所有,凡是在男方名下的财产,都归夫妻共有,两口子甚至把将来万一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都考虑到了,协议这样写着,如果婚姻终止,女方名下的财产归女方,男方名下的财产归夫妻一人一半。
前来做这类婚后财产协议公证的,绝大多数是一些家庭财产比较大的夫妻,尤其以收入高的白领人群居多,他们所做的婚后财产协议一般比较多的约定方式是,基本上把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都明确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至于共同生活期间必须的花费,则由两人共同分摊来承担。
上海静安区公证处主任花桢:最简单的就是,你的收入我的收入,我们各自管各自的,家庭的开支共同承担。这是一种。第二种在婚后彼此所得到的一些继承,受到的一些赠与这类财产的约定,还有一类就是说对债务的约定,如果一方,他不是出于家庭的目的,在外面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应当由你自己承担。
另外一些夫妻的财产协议,主要针对将来一旦离婚,双方哪些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先作出明确的说明和约定,像这对年轻夫妻就约定,婚后各自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任何时候都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今年一到六月份,上海静安区公证处受理的这类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有近百件,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化,前来做这类婚后财产公证的人,心态也是各自不同。
夏教授: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阿果:就是口头说的不算。
夏教授:对,刚才咱们看的那个片子里提到,他们去公证,当然公正的效力,就高于你仅仅写了书面协议。
阿果:高于它是怎么理解呀?
夏教授:比如说你有一个书面协议,后来你又重新签了一个书面协议,然后你拿后边这个协议去公证了,那一旦解除婚姻关系了,离婚的时候,一方说我这里已经有一个协议了,拿着这个协议,另一方说我有一个公证的,那么公证的那一个协议的效力,就高于你仅仅有书面协议的这一个,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呢,只要你有协议,如果你没有公证,你只要有协议,同样就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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